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2020-03-02 16:12: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 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企业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和全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企业战略愿景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创建晋煤集团和谐工会,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特别要注重发展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的进企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

2 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3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人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11至13人组成。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要尊重会员主体地位,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常任制,接受会员监

4 督,不断提高企业工会的凝聚力。

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主管理部(民管委员)、生产保护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传教育部(宣教委员)、生活保险部(生活委员)、女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本级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全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及相关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晋城煤业集团下属各单位根据会员数量依法建立区、科队(处、室、分厂)、车间工会委员会,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6 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

(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工人先锋号”创建、“五型班组”创建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推动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可以配备工会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200—1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1000—3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2

8 —3名;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配备主席1名,可以配备3名以上副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职级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工会各部(室)正职职级按同级党政中层副职配备;其他专职人员待遇与同级党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有关部门领导、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子(分)公司及所辖二级单位、车间、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9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常委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10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干部协管机制和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工会干部,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11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有相应的代表。

要逐步规范创新职工代表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津贴制度、巡视制度、质询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和规范评议制度,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晋城煤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要根据《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凡设

13 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

14 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企业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方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

15 自律受到职工信赖的工会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协管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批下一级工会组织的选举结果。

(二)协助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做好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工作,提出配备、调整意见。建立事先协商、民主推荐、共同考察确定工会领导人选的协管机制。

(三)做好工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开展工会干部岗位培训。

(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六)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经协商后其它干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同时,提出拟任人选报晋城煤业集团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及部(室)主要负责人,每年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民主评议一次,评议结果报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奖惩、任免依据之一。

第七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17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八章 工会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全面加强工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使工会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职工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进一步推动把企业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推荐企业工会骨干加入党组织,推荐企业职工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企业党工共建互促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工作,推动实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开展工会工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18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观念,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基层工会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发挥作用,作为检查考核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会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深入基层,贴近职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正确处理树立典型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对一些政策性强、规范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晋城煤业集团工会要搞好典型示范,组织专门培训,加强具体指导。

第五十五条 在基层工会遇到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出面指导帮助解决或代行其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实效。

第九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子(分)公司行政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经费

19 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五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六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十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20 第六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六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六十四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

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十六条 建立晋城煤业集团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干部,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建立对基层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21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基层工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晋城煤业集团工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晋城煤业集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2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总结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总结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上半年工作总结

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晋城煤业集团二00七年度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三届三次职代会工作报告

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排放标准1123

晋城煤业集团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条例.doc》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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