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06-2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二、参与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参与有关方面关于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张。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协助基层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女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动员和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五、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 , 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七、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推荐第2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参与学校有关部门制定属于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文件;

二、督促、检查有关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侵犯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案例;

三、调查、了解女教职工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有关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研究工作;

五、针对女教职工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技术素质状况,开展具有特色的教育,提高女职工两个素质;

六、组织学校女教职工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做好女教职工的慰问工作,开展关心下一代的教育工作;

八、女职工委员会根据自身的特点,独立开展工作,并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克尔台蒙古族学校

推荐第3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要任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四、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五、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六、积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推荐第4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标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第七条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认真履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八条参与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讨论、修改与监督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参与调解工作。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组织女职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协管安全活动,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第十一条注重对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选拔任

用的建议。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基层女职工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能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5—7人,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由各车间女工主任、女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女职工组成。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产生由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或召开女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意见和有关制度,检

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应经常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增强女职工

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经费由工会和行政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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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抓好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工会赋予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一)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为我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参与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制定、签订,并结合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四)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有关方面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女职工办实事、好事。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女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女职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业务能力,成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优秀女性。

(六)加强女职工工作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注意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各级党组织推荐、输送女干部。开展有关女职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厂女职工委员会由2名委员组成(根据机构变化适时调整)。由工会委员(女工委员)主持工作。

第七条 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要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规定名额和条件。女职工委员可以由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同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以上选举、协商组成的结果,均应报同级工会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职工代表大会的女代表,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增补替补制。在任期内委员因工作调离或退休,其委员的资格自然消失,由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经民主协商,提出替补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针对深化改革中女职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基层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体讨论重要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临时召开会议商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请示。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根据同级工会的工作部署,结合女职工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交流推广。

(一)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女职工开展“敬业爱岗、岗位成才”活动,抓好“巾帼建功立业”主题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具有女职工特色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技术练兵活动,为企业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二)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女职工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女职工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对女职工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建立健全女职工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推进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切实解决她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健康体检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五)积极开展“巾帼建功立业标兵、巾帼建功立业标兵岗”等创优评先活动,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现、培养德才兼备的女职工人才,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工会自身改革的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为基层女职工服务;基层女职工组织要增强活力,依靠女职工积极分子开展工作,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与工会内部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争取和推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由同级工会或行政在有关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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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条例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

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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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1.2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2基本任务

2.1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企业以增产创效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活动,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2.2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政反映女职工的意见要求,争取党政工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2.3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制度、规定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2.4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2.5监督、协助行政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2.6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2.7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行政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3组织制度

3.1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3.1.1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女职工委员会。

3.1.2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2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3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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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年3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

1 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3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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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二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 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五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六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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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工发[2009]16号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机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11篇: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关于×××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选举结果的报告

XXX总工会:

我单位于×年×月×日召开全体女职工(女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选举成立×××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三同志担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其中×××同志担任女工委主任。

妥否,请批示。

×××公司工会筹备领导小组2010年×月×日

第12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4年2月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四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 本 任 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

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

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

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省、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

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养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 作 制 度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

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

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遇有 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

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

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

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

员会。

山东华誉集团女职工委员会 二 0 0 五 年 八 月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妇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 员: 来 美 荣 李 燕

国 标

“巾帼文明队”的主要任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贫扶困,普及科学知识,净化、美化庭院、村庄,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用队伍带动、教育、服务群众。

“双学双比”活动

“双学双比”活动是在全国各族农村妇女中开展的“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的简称。主要内容是:一是立足科教兴农,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二是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组织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生产竞赛;三是面向市场,推动改革,为参赛妇女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星级文明户条件

1、五爱星——爱党、爱国、爱集体、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2、致富星——提高素质,科技致富。

3、文教星——学文重教,开拓视野。

4、计生星——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5、法纪星——学法、懂法、遵纪守法;

6、团结星——家庭和睦,敬老爱幼,邻里团结。

7、新风星——文明理家,移风易俗。

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好;、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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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强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已建女职工委员会的产业工会应配备女副主席。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荐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支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14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下,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

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围绕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负责女职工工作的研究,开展具有影响的

文体活动。加强女职工的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

权益和特殊利益;鼓励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四、负责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督,参与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研讨;参与工资平等协商工作;开展生育保险和女职工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互助保险工作。

五、协调处理有关女职工问题的上访、信访事宜。做好“金秋助

学”、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六、承担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15篇:工会女职工工作

工会女职工工作

1.总则

1.1女职工工作是工会组织针对女职工特点和特殊需要、特殊利益而开展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作内容

2.1组织带领女职工在油田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

2.2学习、宣传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

2.3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来信来访,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2.4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5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

2.6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2.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女职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2.8做好“三八”期间女职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的组织和典型宣传工作。

2.9定期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按时做好女职工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工作机构:工会女职工部是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女职工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办女职工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及日常工作。

4.巾帼建功立业竞赛活动

4.1活动内容

4.1.1岗位立功活动。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生产发展为重点,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开展的各项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技术创新活动。

4.1.2学习成才活动。以全面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为重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成为有竞争实力的高素质的劳动者。

4.1.3姐妹献爱心活动。做好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与困难女职工“结对子”,协助行政做好转岗女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4.1.4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群众性家庭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为重点,把树立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建设结合起来,建立温馨和谐、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健康文明的新型家庭关系。

4.2活动领导

4.2.1结合单位实际,体现特色,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推动竞赛活动

广泛深入开展。

4.2.2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4.2.3对各单位女职工工作进行考核。

4.2.4评比表彰。组织开好每年“三八”期间的总结表彰大会。

5.业务培训

5.1对女职工干部两年进行一次业务轮训,新上任的女工干部必须参加上一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6.权益维护

6.1协助行政贯彻落实《河南油田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

6.2建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参与制订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制度、规定,注重源头维护;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突出依法维护。

6.3属重大事件及时向工会领导汇报。对涉及政策、法规的侵权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

6.5对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的来访,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

第16篇:大连市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大连市教育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教育工会六届三次全委会确定的工作任务,以提升女职工素质、维护女职工权益、增强女职工组织凝聚力为重点,努力实现全市教育系统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1、继续开展女职工素质工程。以争做“三有女职工”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为女职工提升自身素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继续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进一步推进女职工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形成学先进、创一流、比贡献的局面。积极组织和参加市教育工会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

3、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女职工做善良的使者、挚爱的化身,做品格优秀、业务精良、道德高尚的教育工作者。

4、举办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女节100周年暨“展风采、促和谐、谋发展”主题座谈会,宣传女劳动模范、女科学家、女先进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鼓舞和引导广大女教工成长与发展。

二、深入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突出帮扶工作重点,增强女职工组织凝聚力。

5、做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工会的宣传工具,加大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维权信息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广大女职工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的能力。

6、继续关注女专家、女学者的特殊需求,关心困难女教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女教师的生活状况,进一步提高女职工安康保险覆盖面,创造条件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

7、发挥基层工会红娘的积极作用,以市总工会鹊桥网站为平台,采取多种形式,为单身职工提供交友服务。

8、以女职工周末学校、园丁讲坛为载体,积极开展深受女职工欢迎的心理咨询、健康讲座、子女教育等丰富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的活动。积极参加和推广市教育工会举办的各项健身活动,继续深化“三个一”健康理念,不断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三、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增强女职工组织活力。

9、加强女职工干部的培训,提高女职工干部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女职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0、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集思广议,利用多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女职工参加各种活动,为她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11、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调研,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有关

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的论文、调查报告的征集活动。

第17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

2019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范文汇编

XX年是全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重要一年,×乡女职工工作在县女工委及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学习,不断提高女职工素质

我乡共有女职工人,在一年的工作中,女职工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组织女职工学技术、学管理、学科学、学文化,不断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一年来,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乡党校学习=次,女职工参与学习XX=人次,另外,各单位组织女职工学习《工会法》、《婚姻法》、新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使女职工权益法律得到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不断加强组织建设

女职工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是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是进一步保护好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的机构。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岐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我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妇联主席担任,委员由来自中学、小学、农牧站、林业站、卫生院、供销社几个部门的人员组成,在中学、小学、供销社三个女职工数超过XX人的单位,分别设立了=个女职工委员会;做到了女职工工作事事有人管,充分调动了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围绕工会工作重点,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女职工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我乡的企业中,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把女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福利待遇方面的特殊利益写入了集体合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好女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目前已有xx名困难女职工领到了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名在职女职工纳入了困难职工档案,并帮助xx名下岗女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四、开展“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

“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是抓素质、抓发展两手结合的载体活动,通过开展一些创建活动,让广大妇女们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让她们积极参与到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来,从而进一步提高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帮助女职工树立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展示创新才能。总体来说其目的一是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要提高女职工在发展中的作用。今年,为了激励广大女职工在“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中的热情,在“三八”节期间,评选出先进女职工XX名,并给予了表彰奖励,同时,积极向上级培养推荐女干部,今年共有=名女职工被有关部门提拔使用。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为了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文体生活,乡工委在节日期间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女工委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在五一节期间,举办运动会,全乡(本文来自,转载请注明!)广大女职工勇跃参加;为庆祝县二十年大庆,女工委发动机关部分女职工参与节目的编演;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使广大女职工愉悦了心情,促进了健康,充实了生活;增进了女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了我乡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另外,乡女工委在年底组织机关家庭献爱心,向山区村捐献衣物。这一活动的开展,即帮助了一些贫困的家庭,又充分体现了女职工的爱心,使全乡女职工团结一致,促进了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第18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推荐)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编辑本段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工发【2009】16号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

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05年08月05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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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0721 实施日期:1988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19篇: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4年12日31日在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促进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提高。同一切歧视、虐待、催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所在单位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倡职业技能“专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不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女职工组织的友好交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l0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省、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给予的经费补助和支持。

第20篇: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女职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和家庭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向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女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四、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女职工提高自身政治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五、注意发现和培养女职工中的先进典型,鼓励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为医院建设做出贡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doc》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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