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会章程

2020-03-02 11:27: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扬州市江都区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都区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我区护理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提高我区人民的健康水平,为把我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配合各个时期卫生工作任务,积极进行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多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我区广大护理工作者技术水平。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 举办护理学术交流活动,对重点学术课题进行探讨考察和论证;

(二) 推广护理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护理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 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

(四) 对医学护理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护理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五) 发现和推荐优秀护理人才,发现、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对优秀学术论文和学术成果及时做好评奖、推荐等工作;

(六) 积极开展横向联系,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业务联系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 鼓励会员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护士学校毕业,经考核为护师或护校讲师以上的护理人员;

(二) 高等院校护理毕业,从事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护理学术水平者;

(三) 乡镇卫生院具有注册护士资格的护士长。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 本会会员撰写的论文有权本会组织的或受相应上级学会委托的学术论文评审、评奖和推荐的权利;

(五)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的学术资料;

(六)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 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入会手续:凡具备上述条件,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吧,区护理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可以申明退会。严重违反本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 因年事已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可分别给予表彰、嘉奖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江都区护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职责是: (一)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和任务; (二) 修改本会章程;

(三) 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成员;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召开全区护理学术会议(包括年会、讲习班、交流会)

(三)决定各学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四)执行区科协和区卫计委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五)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及理事15人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行使理事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分会。

第五章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本会接受江都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江都区卫计委双重领导,本会接受上一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区科协和区卫计委拨款; (二)个人或社会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会员会费。

江都区护理学会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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