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2020-03-02 06:16: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102A章 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102章第6条) [1962年5月25日] (本为1962年第16号附表) 第1102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圣保罗书院校董会规例》。

第1102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法团主席; “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圣保罗书院校董会; “书院”(College) 指圣保罗书院; “规例”(regulations) 指由法团当其时的成员不时按照当其时实施的规例而批准的法团规例。

第1102A章 第3条法团的组成

(1)法团由以下的人组成─

(a)当然成员如下─

(i)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由他出任主席; (ii)当其时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人,由他出任法团秘书; (iii)当其时担任圣保罗书院同学会主席职位的人; (iv)书院所属牧区当其时的主任牧师;(b)指定成员如下─

(i)2名由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指定的人; (ii)3名由圣保罗书院同学会指定的人; (iii)1名由圣约翰学院院长及院士指定的人; (iv)4名中华圣公会的平信徒代表,由以下教堂各自指定一人─

(I)圣约翰座堂; (II)圣保罗堂; (III)圣士提反堂; (IV)圣马利亚堂;及(c)增选成员如下─

其他由法团不时增选的人,但人数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逾4名。(2)就第(1)款(b)及(c)段所述的指定而言,记录有关的人已获指定为法团成员的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圣保罗书院同学会、在圣约翰学院举行的院长及院士会议、所指明教堂的堂议会及法团各自的会议纪录文本,即为委任的充分证据。

(3)法团成员(当然成员除外)如有以下情况,则须离任─

(a)连续3次没有出席法团的会议; (b)没有法团许可而不再居于香港为期6个公历月;或

(c)由获指定的日期起计一年届满,但有资格再获指定。

(4)法团当其时的成员即使任期届满,仍须继续留任,直至委出其继任人为止。

第1102A章 第4条法团的议事程序

(1)法团每年须举行最少3次常会。

(2)法团的特别会议可由主席随时召开,以及须应最少3名法团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3)除非有最少6名法团成员亲自出席会议,且其中一人是港澳教区议会所指定的人或是主席,否则会议乃属无效。

(4)法团的所有会议均须在香港举行,会议可在书院或法团同意的方便地点或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方便地点举行。

(5)主席须主持每次会议,如主席不在,则由出席的人所互选产生的主席主持会议。

(6)在每次会议上,作为法团秘书的校长须出任秘书。如校长不在,则由署理校长出任秘书,或会议可从出席的人当中委出秘书。

(7)法团可藉由出席上述会议的成员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不时就法团的行政以及法团任何类型的处所及财产的管理订立和修订其酌情认为适宜订立和修订的规例:

但除非事先获港澳教区议会或其常备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对第

3、

4、5或6条作出任何修订。

(8)所有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均须由出席会议并愿意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会议的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9)法团每次会议的议事纪录,均须载入为记录该等议事纪录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于确认后由该次会议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而该等议事纪录经如此载入簿册和签署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10)如属常会,则由法团秘书决定举行会议的日期,而他须在举行会议前最少7天向法团的每名成员送交通知。如属特别会议,则秘书于接到前述要求后,须同样地在举行会议前最少7天向法团的每名成员送交通知。

第1102A章 第5条法团的职能

法团的职能如下─

(a)提供与保养所有所需的建筑物及土地、家具、设备及器具以供书院使用; (b)采取所有为筹集资金以及为继续书院及法团的工作和处理书院及法团的事务所需采取的措施; (c)就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合适候选人,向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作出推荐; (d)从其成员当中委出一名义务司库; (e)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审计书院的帐目; (f)确认所有由校长作出的职员聘任,以及终止该等聘任; (g)厘定校长、教师、校务处职员、校工及任何其他受雇于书院的人的薪金及薪酬; (h)厘定学生须缴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标准; (i)就法团的程序及法团的管理订立规例,以及撤销和改动该等规例。

第1102A章 第6条校长

(1)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须根据法团的推荐,委任校长或终止校长的委任,而校长须为中华圣公会或属同教派教堂的成员。在校长暂时不在的期间,法团可委任一名署理校长,而署理校长在署理校长职位期间为法团的成员。如法团在校长职位悬空日期起计6个月内,未能向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推荐获该主教

接受为书院校长的人,则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有全权委任校长以填补空缺。

(2)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负责所有职员的聘任,但上述聘任须经法团确认;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亦负责书院的内部管理及纪律,并须于每年不迟于11月就此向法团提交报告。

(3)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负责使书院收到的所有款项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存入经认可银行的帐户内,而所有从该帐户开出的支票,须按法团不时发出的指示签署。

(4)法团可随时和不时将其任何权力和职能转授予校长。

第1102A章 第7条校董及校监

(1)为施行《教育条例》(第279章),法团的以下成员须注册为学校的校董─

(a)当其时的香港维多利亚主教; (b)当其时担任书院校长职位的人; (c)书院所属牧区当其时的主任牧师。(2)为施行《教育条例》(第279章),书院校长亦须注册为学校的校监。

(3)经注册的校董及校监,在法律上须就学校的行政向政府负责,但当他们必须代表法团而行事时,他们必须遵从法团的规例及决定。

第1102A章 第8条财政

(1)义务司库负责财政方面的一般监管。他须安排由法团为审计帐目的目的而委任的人审计帐目,并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尽快就此向法团提交报告。

(2)每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团每年须将一笔款项拨入储备金,作为扩展、保养或更换建筑物或应付未能预见的情况的预留款项。

第1102A章 第9条文件的签署

(1)所有从法团的银行帐户开出的支票,以及所有由法团订立或发出的付款单、承付票及其他可流转票据,均须由校长或(如校长不在)署理校长签署,此外,还须由法团的司库或书院的秘书签署,或由法团所不时委任的另外一人或多于一人签署。

(2)法团在处理通常事务中所订立的所有其他合约及文书,均须由主席及校长或法团所不时委任的另外一人或多于一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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