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7:02: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绵阳市中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出生证明书》和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医学鉴定等文件的行为,经医院领导同意,现将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如下规定,请各科室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制度
1、本通知所指的医学证明文件是指住院病人的《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出生证明书》和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医学鉴定书或报告。
2.凡在我院注册从事临床工作旳执业医师可为自己诊断治疗或鉴定的患者出具疾病诊断、治疗、出院、流行学、因病休息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健康或伤病残鉴定等证明或报告文件。
3.医师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患者,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证明文件。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业务工作范围无关或者与业务工作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医学证明文件所填写的内容要具体、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医师应对其内容负责,必须有相关的病历、门诊日志及挂号资料支撑,以备查验。
6.所有医学证明文件须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签章后生效。门诊患者
的医学证明书应在就诊当日出具,住院患者的医学证明文件应在出院时出具。原则上过期或遗失均不补办。
7.医师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书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医师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8.门诊出具因病情需要休息证明文件,门诊病人一般休息时间为: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结核、肝病、心脏病和肿瘤等不超过1月。住院患者出院休息时间,一般疾病或急性病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月,肿瘤、结核和严重的骨折等不超过3月。休息时间到期,可视病情再出具休息建议。
9.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
10.进修生、实习生、以及未在我院注册的、非从事临床工作旳医师,不得出具任何医学证明文件。
1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三月至六月医师工作:情节严重者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出具诊断、治疗、出院、流行病学、
因病休息等证明文件或者关出生、死亡、健康或伤病残鉴定等证明文件的。
(2) 隐名﹐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
12.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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