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2020-03-02 05:12: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院属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学证明的开具,保证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此处医学证明书是指我院医师经诊查后给患者开具的医学证明性文件,包括诊断证明、麻醉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疾病证明书、健康证明、死亡证明、体检证明、出生证明,结扎、上环证明等。

二、医学证明书的开具: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三、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不能超出我院所具有的资质内容。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医学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五、医师出具门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在需详细诊查病人,为病人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出具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六、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须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七、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超出时限的及先休后补的病休证明不予盖章

八、门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病人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本,否则不予盖章。

九、特殊医学证明(用于工伤鉴定、离退休、调换工种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十、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人以上签名。

十一、体检证明(含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证明)由各专业医师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填写并签字确认后,由指定医师签字后才予以盖章。

十二、医教科是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本院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规范性、签署证明人员的资格、出具证明的医学依据、诊疗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保留医学诊断证明存根,其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疾病诊断、诊疗意见、

证明签署医师姓名、出具证明日期、审查人员签名等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证明审核、把关、详细登记后保存。

十三、医院建立医学证明文件出具资格医师集,对人员资质进行严格管理。

十四、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医师承担,同时医院还将给予经济及行政处分;

2、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责任人处方权及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资格,并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者,扣罚当事人20元;

5、累计3次违规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取消其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资格,取消2年评先资格,取消当年晋升职称资格。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6、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07年12月3日

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制度5月31日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

北京市某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通知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doc》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