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0-03-02 17:54: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F1-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

(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关于修订、、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五)《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

(七)《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号)

(八)《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经营网络游戏为1000万以上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 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五)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六)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七)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

(八)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申请单位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须标识申请单位的名称。网站中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相关,且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办换证申请表》(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还须提交《网络游戏产品登记表》);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5、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申请续办换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对于申请增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已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未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5、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6、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

8、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 对于申请增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已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未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5、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

8、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收费方案、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六、申请表格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办换证申请表》 《网络游戏产品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行政许可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3年

一、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三、变更的审批或备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网站域名、合并或分立的,报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办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终止互联网活动的,报市文广影视局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公司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公司经营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企业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

(六)、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5、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6、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七)、申请变更公司股权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八)、申请变更公司网站域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十四、管理要求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填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报送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适龄提示),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四)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七)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5、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二)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四)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十五)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十六)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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