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020-03-04 00:35: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事故管理制度

1范 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分管范围、等级及事故的抢救、报告、责任和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

2总 则

2.1各类事故应认真贯彻“四不放过”原则,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2各类事故应分级管理,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故负责。

2.3事故管理应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规律,确定防范措施,严加防范,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3事故分类

事故分工伤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设备 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七类。

3.1工伤事故是指作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3.2生产(工艺)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操作不当或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3.3爆炸事故是指由于化学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4火灾事故是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3.5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返工修复或返工后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基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造成进一步损失或使损失扩大,原料或产品等因管理、包装不良而变质的事故。

3.6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7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发生生产事故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4各类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建档和报告;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查处督促和档案管理;各部门应在每月2号前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上填报事故并上报生产部。

4.1工伤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部负责分工管理。

4.2设备事故(含检修质量事故、设备制造质量事故)由设备负责分工管理。

4.3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分工管理。

4.4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负责分工管理。

4.5微小事件由生产部按事故程序管理,但不纳入事故统计。

5事故等级

5.1各类事故实行统一等级划分,划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微小事故和微小事件五级。

5.2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

5.3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事故。

5.4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事故。

5.5微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事故。

5.6微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未遂事件。

5.7虽未达到相关事故等级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厂安委会研究,认为必须升级的,按升级后事故等级处理。

6事故损失计算

6.1各类事故损失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总损失。

6.1.1损失的概念。

6.1.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原辅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医疗救护损失、厂房损失、设备损失、赔偿损失等。

6.1.1.2间接经济损失:指工作日损失、误工损失、产量损失、处理事故所耗的物品损失等。

6.1.13事故总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6.2损失计算

6.2.1事故报表中的损失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填报。

7事故抢救

7.1发生事故时,全厂员工应按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7.2在重大事故抢救中,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清理现场应在上级安全部门、司法机关同意后进行。

7.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急救。

8事故的报告、责任和处理

8.1不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各部门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办理,要进行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8.2事故报告

8.2.1各类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15分钟内向有关领导报告。微小事故(件)报车间领导,一般事故报至厂级安全员,重大以上事故报至公司级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外报警求援。非机关上班时间,事故发现人应向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向各级领导转报,公司内报警程序:事故单位→生产部(白天)值班室(夜间)→值班室→事故单位领导→应急指挥部成员→发布警报。

8.2.2对必须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公司级领导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向相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8.2.3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填写《事故登记表》或《微小事故登记表》,结案时间为:一般以下事故不超过五天,重大事故不超过十天。

8.2.4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8.3事故责任和处理。

8.3.1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各级领导的责任者。

8.3.2企业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

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3.3各专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厂级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8.3.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8.3.5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3.6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并追究接收部门责任。

8.3.7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8.3.8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8.3.9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无证上岗者发生事故,要追究部门领导、操作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8.3.10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玩忽职守,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及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8.3.11学徙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3.12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调查处理事故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8.3.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罚款、责任制考核,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3.1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和部门,厂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9事故审批

9.1微小事故(件)的处理由生产部审批。

9.2一般事故的处理由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9.3重、特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理由经理审批或授权审批。

9.4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由生产部报送《事故登记表》至人事部,由人事负责办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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