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020-03-03 06:29: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建筑市场安全、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企业级施工现场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保安监管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人员检测监控、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1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6)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定期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施工企业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定期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施工企业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一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进行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 2 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加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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