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03-03 08:00: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低税率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号)

(四)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五)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六)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七)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八)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采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九)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二、增值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

3.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4.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当期销售额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其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没有追回的发票或仅追回部分联次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四)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填报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发生其他免征增值税或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只填写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回全部联次的销售额,对应的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

当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时已收回全部联次的,已收回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对应的应(已)退税额分别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4栏“本期免税额”

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月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以后月份收回全部联次的,可按规定给予退税,但不再在收回月份的《申报表》

中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营业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赣财法„2011‟9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新增部分)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

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四、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五、政府性基金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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