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商友会章程

2020-03-02 23:08: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漳州市商友企业家文化交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漳州市商友企业家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的企业家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性质:漳州市商友企业家文化交流协会是由在漳创业者策划组织倡导,由企业界、商界人士、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士共同发起、志愿加入的民间合作联盟组织。为推进漳州经济发展,加强商业人士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为企业家提供一个经验交流、产品展示、商务策划、相互沟通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2号大同家园D217号。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服务漳州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企业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家典型,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二)帮助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企业家与省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企业家的意愿,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漳州市民政局。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二)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

(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 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港澳台等方面人士,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由已经入会的企业家推荐;

(三)考核。在秘书处及申请人所在企业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五)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会员进行重新认定,对未能成为新一届会员的,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年龄超过60周岁(不含)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漳州市民政局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修改章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二)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吸收团体会员;

(六) 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 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届1000元,理事会费3000元,副会长会费5000元。换届时,连任的个人会员须按规定缴纳本届期会费,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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