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5:2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行各业中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企业,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联盟成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联盟宗旨: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联盟核心价值:用产业赢得尊重 第四条 联盟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 (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二)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 (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 (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单位联盟成员:凡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企业领导工作或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 第十五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志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 理事会设有: 名誉主席10人 主席:1人 副主席20人 常务理事40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0名。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 收取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07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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