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基金会章程

2020-03-02 16:23: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联盟基金会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名称:联盟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会是薛刚先生发起的,主要靠经商所获的利潤中拿出

% 的用於福利慈善項目事业的发展;同時也接收非联盟成员捐赠的社會组织。 第三條: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福利慈善工程,弘扬文明精神,创办联盟事业,福慈于天下。本基金会围绕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文明、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條: 依据章程規定,可接受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术援助

第五條: 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則,开展各种扶貧济困活活动,福利慈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第六條: 資助贫困地区進行必要的经济、科研,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設。

第七條: 扶持个别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到脫貧致富之目的。

第八條: 促进企业交流与培訓事宜,为企业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人才的储备。

第九條: 爲一切关怀、支援和熱心福利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

第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有关法律規定,採用高新視控的管理辦法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條: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條: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須具备的条件是:

1、本会章程;

热心于福利慈善事业,对福利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愿意履行会員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條 :会员入会程序是;

1、入会申请表;

2、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紹;

3、经理事讨论通;

4、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條: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條:

1、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会费。

第十六條: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納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條: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误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八條: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可连任。

第十九條: 理事会成员,由会长聘任产生;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是:

1、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決权;

2、參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4、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5、热心和支援本基金會的工作;

6、向本基金会反映情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條: 理事会的职权:

1、选举产生罢免副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常务理事等;

2、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3、审读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执行会员代表大會的决议;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況;

8、決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決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10、決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经营措施;

13、決定其他重在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会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议经到会2 / 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

第二十四條 :常务理事会須有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 3以上常务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会設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募助和項目管理的日常经营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事业部。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会会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況;

3、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任免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组织每年度工作計划;

2、向会长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3、內設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聘任;

4、主持制定內設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组织落实;

5、组织制定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並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审议;

6、组织項目策划、資金募集、項目管理等工作;

7、处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基金会经费來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贈;

3、基金利息;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会经费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項目資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納。会计人员必須進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須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規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基金会理事会、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会换届之前必須接受監事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会商议通过。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條: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規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经理事会表決通过。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会终止前,須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会经原注册机构办理登出登記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事机构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規定, 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举手表決一致同意通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体理事一致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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