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长岗位职责

2020-03-03 02:08: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

1 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本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队组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救援预案的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队组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 主持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6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监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安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程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监科岗位职责

条1条 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2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依法进行安全监察。

第3条 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或不整改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4条 参与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察、复查、验收。 第5条 建立健全安检科各级领导和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 做好《安全简报》、《安全信息日报》等安全监察方面的资料、报表,为上级领导进行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7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及调查处理。

第8条 按照有关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矿各基层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双基建设”量化考核工作。

第9条 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时参加煤矿生产月度工作会议。

第10条 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专业特点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第11条 做好各级领导抓“三违”指标和下井考核工作。

第12条 严肃查处“三违”,对“三违”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查处“三违”情况。

第13条 定期组织全矿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

第14条 参与制定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工作意见或安全工作计划,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和审批,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的监察。

第15条 深入现场,掌握全矿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落实有关责任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机电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主持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一通三防”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科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并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科的劳动力配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本科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负责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确保准确真实。

第12条

监督本科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科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科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生产技术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采掘方案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3条 负责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生产环节的动态,做好技术跟踪和技术指导。根据采掘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确保采掘正常衔接。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负责对矿井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参与编制。

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9条 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参与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第10条 负责组织矿井各种图纸的填绘工作,搞好各种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建档工作。

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生产技术科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2条 贯彻执行矿井安全技术政策和三大规程,严格把握正常开采程序和采掘关系,实现安全生产。

第3条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标准岗、干放心活,杜绝人身、机械事故和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参与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察、复查、验收。 第5条 建立健全技术科各级领导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 编制和参与检查矿井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盘区无设计、工作面无规程、临时施工无措施或安全技术不合理,为上级领导进行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7条 参与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及调查处理。

第8条 按照有关文件,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矿各基层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双基建设”量化考核工作。

第9条 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时参加煤矿生产月度工作会议。

第10条 掌握矿井生产过程中安全、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顶板管理情况。对本科提出的设计和技术措施负技术责任。

第11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三大规程的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12条 参加质量大检查、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和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 第13条 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14条 严肃查处“三违”,对“三违”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查处“三违”情况。

第15条 参与制定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工作意见或安全工作计划,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和审批,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的监察。

第16条 深入现场,掌握全矿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落实有关责任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综合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综合管理科科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2条 负责做好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的上传下达,及时把上级安全指示传递倒基层单位,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负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挖掘好的安全管理方法、提炼新的安全理念,丰富本矿安全内涵。

第4条 综合管理科科长应充分发挥矿长参谋助手的作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上级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5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6条 负责做好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供电、地面防火、治安及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落实矿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意见和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抓好对外执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各种检查、学习的接待工作。 第9条 抓好小车及客车司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 第10条 抓好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杜绝失密和泄密现象的发生。 第11条 按要求参加矿长办公会,做好会议记录,按照要求及时下发传达。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岗位职责

煤矿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煤矿生产矿长总结

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生产矿长述职报告

生产矿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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