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社区民政助理员工作管理规定

2020-03-04 00:03: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全市社区民政助理员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快全市社区建设步伐,促进社区工作快速发展,规范社区民政助理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努力营造团结向上、攻坚克难的工作氛围,结合民政助理员工作实际,特制订加强社区民政助理员管理规定:

一、被聘任民政助理员必须是城镇退役士兵未被安置或安置未上岗的,年龄35周岁以下,协议合同期为一年,一年一签聘任协议书。

二、执行请假制度。事病假半个月内与所在社区请示,半个

月至1个月内向所属街道办事处请假,1个月以上需向民政局、社区办请假。事假超过2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无故旷工1个月,按自动解聘处理。解聘后的民政助理员,与民政局、社区办和所在街道、社区再无任何关系。解聘后行为自负。

三、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坚持不定期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结。按优秀、较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进入社区综合服务站管理,享受服务站待遇;年终被评为称职以上的,可下年继续聘任;实行末位淘汰制,当年工作被评比为最后一名的,诫勉警示谈话,连续二年末位的,自动解聘;不称职的,当年解聘,解聘后行为自负。

四、实行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年初按所在社区情况,制定

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并上报所属街道、社区办和民政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五、在工作期间,民政助理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取服务

对象贿赂,一经发现,核查准确,立即除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民政助理员要积极参加社区办等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

业务培训,做到不缺席、按时参加;同时,还应坚持自觉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踊跃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健康有益文体活动,发挥军人

特点和优势,为社区事业发展出力献策,共荣共享,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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