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33: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一、办理条件: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凡户籍不在在武汉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办理程序:
(1)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向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入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附派出所签章)。
(3)经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调查核实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法办理。因此,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如果以入户为目的,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自己所购房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无法判断的,可向开发商及公安部门咨询。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但开发商承诺能够入户的,购房人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办理入户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信开发商口头承诺,否则一旦无法入户,在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未满16周岁的外地人在武汉购买商品住宅,及外地人在武汉购买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经营性用房及二手商品住宅,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服务事项名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
品房申办户口
武汉市公安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联系单位]
[服务时间]
[服务依据]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4点30分—17点30分(国家法定休假时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计社【1997】167号;《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
[内容]
一、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部分内容已变更为: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以上第
1、
2、3项由户政管理处收存原件,第
4、
5、6项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户政管理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按要求如实填写。
2、户政管理处窗口受理。
3、内部审批: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四、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五、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六、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每证5元(鄂价【98】220号)
[联系电话]
[服务地址]027-85396400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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