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证明

2020-04-18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户口办理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1号)

申请条件

1、招聘人才: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

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

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 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 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的。

3、成建制迁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军官家属随军: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办理随军。

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服役满10年,结婚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其中需进大连市投奔子女的,须是独生子女并在该市有常住户口;投奔父母的,须是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军舰艇、空军飞行工作满10年的,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可在沈阳市及同等大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地级市安置。

6、购房落户: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7、投资落户:在主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

申请材料

1、招聘人才:《迁入人员审核表》、技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职工调动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

料。

3、成建制迁入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市人民政府批件、迁入人员名单、《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4、军官家属随军:《迁入人员审核表》、部队干部的近期任职命令、《家属随军报告表》、家属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家属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口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证、退伍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6、购房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7、投资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审验资金报告、投资凭证、完税证明、资产负债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

数量限制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可否网上申报

联系电话

88053561 88053562 贾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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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解除合同说明书,新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一寸彩照1张,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作单位要求:开户地为宁河,静海,武清,蓟县,宝坻不能落户。 已经落户集体户口转入(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参保证明,户口页,1寸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已经落户集体户口转入(公务员) 原单位解除合同说明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单位加盖公章),参保证明,户口页,1寸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南开人才联系方式:27251226 户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30号 派出所:万兴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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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身份证流程图

1、学生户口迁入:由本人自愿决定户口是否迁入学校,委培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户口不能迁入学校。

2、学生户口迁出:学生在校期间,非因退学、转学,中途不得办理户口迁出。①户口在四牌楼2号(新街口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②户口在丁家桥87号(中央门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备注: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由受托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前来办理。

3、教工户口迁入:申请落学校集体户口的按以下流程办理,有住房落家庭户口的,由本人到派出所自行办理。

4、教工户口迁出:因工作调动、辞职、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教工,必须办理户口迁出。

5、身份证办理程序:

①户口在四牌楼2号(新街口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②户口在丁家桥87号(中央门派出所)的同学按以下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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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含购房落户等)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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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证明

兹证明为我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XX职位。

本证明为办理户籍迁移相关事务使用,不得他用。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

日期:2014年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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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一是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二是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三是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8号中规定:“对于夫妻投靠、或者父母投靠子女、或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其父其母的,应有投靠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入户条件的,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第三条“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审批(行政)机构: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

审批(行政)主体:黄石市公安局

审批(行政)范围: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

2、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

年以上人员;

3、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4、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

5、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6、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7、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

8、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9、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10、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

12、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审批(行政)收费:5元/证,鄂价费[1998]220号文

审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流程(如下)

推荐第7篇:证明(户口)

证明

兹我校学生李魁,因本人原因,遗失当地所开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我校。望贵处给予李魁同学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明为盼。

特此证明

********学院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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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证 明(存根)

(仅限本人使用)

申方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09月04日

籍贯: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128195009043120

系我辖区凉水村民委员会非农业家庭户口

现居住于瓦房村民小组

备注:从2011年06月15日起,第1次打印户口证明,用于:0

2011年6月15日

户 口 证 明

(仅限本人使用)

申方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09月04日

籍贯: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128195009043120

系我辖区凉水村民委员会非农业家庭户口

现居住于瓦房村民小组

备注:从2011年06月15日起,第1次打印户口证明,用于:0

此证明(盖章有效,照片上须压盖户口专用章)

2011年6月15日

推荐第9篇:户口证明

户口未落户证明

兹有,男,岁,身份证号为:,毕业于大学。于年月在工作。户口原地址:;迁往地址:。因没有集体户,所以一直未落户。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将其户口落入

特此证明!

单位接收证明

兹有,男,岁,身份证号为:,原在工作。于年月进行工作单位调动,由我单位()接收,为方便今后生活,工作,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将户口落入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日期:。

推荐第10篇:无集体户口证明 办理上海落户

无集体户口证明

**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我公司员工,已通过上海市应届毕业生落户打分,由于我公司没有集体户口,我公司同意其办理社区公共户,请贵单位予以接洽办理。

特此证明。

******公司

XX年X月X日

第11篇: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凡五县二区以外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的办理

凡户口在本市五县二区以外的老年人,确实随子女生活居住在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

凡老人申请来市投靠子女必须向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

3.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情况等;

4.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子女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看你属于哪一种了

参考资料: http://www.daodoc.com/col/col145/

第12篇: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 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凡五县二区以外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 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

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的办理

凡户口在本市五县二区以外的老年人,确实随子女生活居住在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

凡老人申请来市投靠子女必须向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

3.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情况等;

4.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 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凡五县二区以

第13篇:武汉市户口办理

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一、办理条件: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凡户籍不在在武汉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办理程序:

(1)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向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入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附派出所签章)。

(3)经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调查核实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法办理。因此,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如果以入户为目的,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自己所购房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无法判断的,可向开发商及公安部门咨询。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但开发商承诺能够入户的,购房人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办理入户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信开发商口头承诺,否则一旦无法入户,在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未满16周岁的外地人在武汉购买商品住宅,及外地人在武汉购买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经营性用房及二手商品住宅,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服务事项名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

品房申办户口

武汉市公安局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联系单位]

[服务时间]

[服务依据]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4点30分—17点30分(国家法定休假时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计社【1997】167号;《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

[内容]

一、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部分内容已变更为: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以上第

1、

2、3项由户政管理处收存原件,第

4、

5、6项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户政管理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按要求如实填写。

2、户政管理处窗口受理。

3、内部审批: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四、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五、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六、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每证5元(鄂价【98】220号)

[联系电话]

[服务地址]027-85396400无

第14篇:新生儿户口办理

新生儿户口办理要去所在辖区派出所,请记住必须带上,新生儿父母户口本、准生证、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明。缺一不可,要不然跟我一样跑3趟,有的时候办理户籍的是合同工,回答带的资料版本都有两三个,真的气人啊!!!

新生儿少儿医保,办理地点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一楼,需要携带的资料:宝宝一寸照一张,宝宝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准生证,缺一不可。

大家在办理的时候,要先上户口再办少儿医保,因为少儿医保需要宝宝的身份证号码。少儿医保是当月办理,次月生效。

出生3个月内,由家长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小孩彩色近照一张, 到就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缴纳参保费150元,并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电话:12333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中河中路248号 87041850

杭州市上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中河中路102号 87824977

杭州市下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凤起路247号(3楼大厅) 85130151杭州市西湖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竞舟路228号2楼 87759368

杭州市江干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景昙路98-2号 86036530

杭州市拱墅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沈半路268号 56872217

杭州市滨江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滨江区江南大道区政府1楼1116室 87702274

各街道(镇):城区 序号 街道 地 址 电 话

上城 1 小营 清吟街108号 87030889

2 望江 衢江路151号 86560672

3 湖滨 中河中路275 87152749

4 南星 美政花苑18幢旁一楼大厅 86583204

5 紫阳 黄公厂弄2号 86071811

6 清波 蔡官巷35号 87021071

下城 7 朝晖 朝晖二区26幢二楼 28908366

8 潮鸣 回龙庙前一弄16号 87294236

9 文晖 流水苑29幢1楼 85452285

10 长庆 十五家苑10幢 85058222

11 天水 灯芯巷14-1号 85153712

12 武林 竹竿巷12号 28992031

13 东新 东新路435号 88360155

14 石桥 北景园中心广场A座3楼 88158313江干 15 闸弄口 天城路177-11号 8645086916 采荷 五安路1号 86439962

17 凯旋 景昙路136号 86435940

18 笕桥镇 笕桥路4-2号 85042948

19 丁桥镇 笕丁支路173号 88114806

20 彭埠镇 明月桥路28号 86491152

21 四季青 钱江六苑6幢底层 86498993

22 九堡镇 和睦港路1号 86702628

拱墅 23 拱宸桥 金华路登云阁7-8幢间 8802167324 大关 大关东四苑2幢大关街道内 8803147625 湖墅 仓基新村1号 88886315

26 米市巷 夹城巷46号 88056215

27 小河 董家弄60号 88051732

28 和睦 和睦新村34-37幢间 88190461

29 上塘镇 沈半路3号 88872356

30 半山镇 半山路137弄 88147696

31 康桥镇 康桥路108号 88043292

32 祥符镇 莫干山路1337号 88171484

西湖 33 文新 紫荆花路108号 88488932

34 北山 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 85119096

35 蒋村乡 西湖区蒋村街1号 88990332

36 西溪 马塍路10号农贸市场3楼大厅 8883543937 灵隐 西湖区外东山弄57号 87999852

38 翠苑 西湖区翠苑二区11-1号 88909250

39 留下 西湖 区留下镇留下街128号 8524383040 古荡 西湖区古荡小区西6幢 87997553

41 转塘 西湖区转塘人民政府内 87098465

42 三墩 三墩街119号 88943102

43 龙坞 西湖区龙坞镇人民政府内 8742404844 袁浦 西湖区袁浦镇农贸市场二楼 8764836745 周浦 西湖区周浦乡周浦街1号 87615175

滨江 46 浦沿 浦沿街道东兴大道688号 8661755647 西兴 西兴街道官河路1号 86688805

48 长河 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号 86624558

49 西湖 梅灵北路7号 87972275

下沙 50 下沙镇 丁字街116号 86935878

51 白杨 经济开发区4号大街17号 86839828

第15篇:户口办理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张三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受托人:

李四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事宜手续,特委托李四处理待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张三

时间:XX年XX月XX日

第16篇:户口办理须知

户口办理须知

一、出生申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会证明。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省的,还须提供该婴儿在外省未落户证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DNA鉴定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居(村)委会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

1、迁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性质不同,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2、迁出

(一)公民凭迁入地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五)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二)年龄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3、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4、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报户口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报户口恢复时对不同出生日期已确认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据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文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五、分户立户

(一)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在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二)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

3、原同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17篇:户口办理指南

户口办理指南

一、出生登记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4、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登记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薄》;

三、变更姓名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

1

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更正出生日期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4、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不予办理。

五、变更民族成份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六、性别变更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

2

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分户、分户和并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薄》;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八、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为外省的,需提供被申请人户籍证明);

3、《结婚证》。

九、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为外省的,需提供被申请人户籍证明);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十、收养入户

3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十

一、入伍注销户口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薄》。

十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证明身份的原始凭证材料(如一代证、暂住证、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原始材料等);

4

十四、办理户口迁移证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本县居民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户口由学校迁往外地的,凭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外地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5

第18篇:户口办理指南

户口办理指南

一、身份证办理

在家的群众须本人持户口本到派出所亲自办理,对于常年在外打

工回家不方便的群众,可将电子版照片传至方山派出所QQ邮箱(QQ

号码为1427091811),委托其家家人持户口本前来派出所办理。请留

下联系方式,以便身份证办回后通知及时前来领取。二﹑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报户口的为出生申报。

办理手续:1.出生医学证明;2.申请书;3.出生婴儿血型化验单

4.婴儿父母结婚证及复印件;5.婴儿父母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6.

行政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7.计生委证明并

计生主任签字;8.户口本。手续齐全者当日在派出所可直接办理落户

手续。(注:非农业户口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方山派出所的,需持

对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三、补入遗漏

婴儿出生后超过三个月以上申报户口的为补入遗漏。

办理手续:与出生申报相同,此项业务需报县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审批后及时通知前来办理。

四、户口迁出

(一)县内迁出

在我县范围内,将户口从我所迁往其他派出所的为县内迁出。

1.结婚迁出手续:(1)结婚证原及复印件;(2)申请书;(3)行

政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4)户口本。

2.工作调动迁出手续:(1)原所在单位证明;(2)申请书;(3)调动文件复印件;(4)户口本。

(二)县外迁出

将户口从我所迁往我县以外的其他公安机关落户的为县外迁出。

1.结婚迁出办理手续及流程:

第一步:在我所出具被迁出人户籍证明一份;

第二步:持户籍证明到需迁往的派出所及公安局办理准迁证(相关手续咨询对方公安机关);

第三步:持准迁证、行政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申请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到我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四步:持迁移证、准迁证到对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详关手续咨询对方公安机关)。

2.大中专招生迁出手续:(1)行政村证明;(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入

(一)县内迁入

在我县范围内,将户口从其他派出所迁入我派出所的为县内迁入。

1.结婚迁入手续:(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书;(3)行政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4)户口本;(5)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6)本人一寸免冠白底彩色

照片一张;(7)无血型的需血型化验单。

2.工作调动迁入手续:(1)调入单位证明;(2)申请书;(3)调

动文件复印件;(4)户口本。

(二)县外迁入

将户口从我县外的公安机关迁入我派出所落户的为县外迁入。

1.结婚迁入办理手续及流程:

第一步:持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申请书、户口本在派出所审核加注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迁证;

第二步:持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相关

手续咨询对方派出所);

第三步:持①结婚证及复印件;②户口本;③原户籍所在地派出

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④本人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⑤无血型的需血型化验单⑥申请书;到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入手续:(1)毕业证、择业证(报到证)原

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4)本人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5)无血型的需血型化验单;(6)申请书。

六、主项变更

(一)姓名变更

二代证已办理的,不予变更。

1.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办理手续:(1)申请书;(2)行政村证

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3)户口本复印件;(4)

学校证明(在校学生);(5)户口本;到我派出所直接变更。

2.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办理手续:(1)申请书;(2)行政

村证明(农业户口)或单位证明(非农业户口);(3)户口本复印件;

(4)学校证明(在校学生);(5)户口本,填写变更申请表报县局审批后方可变更。

(二)性别及出生日期变更

必须在上级公安机关出台政策允许变更的情况下,方可变更。变

更对象:(1)操作失误,并有原始资料证明;(2)逻辑关系错误,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关办理手续根据上级要求而定。

七、死亡注销

凭卫生院死亡证明或行政村证明可直接注销户口,需要出具死亡证明的须直系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行政村证明亲自办理。

八、所内移居

将户口在方山乡范围内变动的为所内移居。

结婚所内移居手续:

1、夫妻双方行政村证明;

2、申请书;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本。

九、分户

将一户分为几户的为分户。(仅限于兄弟成家后分户,其他情况不予分户。)

办理手续:

1、本人申请;

2、行政村证明(农业户口);

3、自然村会议记录(村支书主任签字);

4、户口本

十、户籍证明仅限于户口迁出县外办理准迁证时出具,其他情况

一般不予出具。

附:其他未涉及到的,诸如:投靠、搬迁、农转非、出入境等户口审批手续可直接咨询派出所。咨询电话:0934-8866370

户籍室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末逢集日加班时间:

上午:10:00---12:00;下午:13:00---16:30

户籍室上班时间自五月一日起执行。

联系人:赵亚萍联系电话:8866370 8866371 15193684952

第19篇:户口办理常识

户口办理常识

1.学生就业如果不是固定在武汉国有企业业单位这种相对稳定的单位,最好是将户口迁回原籍,不要办理托管,以免户口在迁移过程中遗失,待工作稳定后直接迁往固定地址。(因为每年因学生户口托管而没交至托管机构而遗失户口的学生很多,往往工作地在省外,户口办托管又没将学生集体户口登记表交至托管机构而且遗失,过了好多年,要结婚时才会想起户口,然后再到处查找,那时过了时效期,户口也只能是迁回原籍)。2.如果有想迁往亲戚家中的学生,或在武汉市己婚,或在武汉市有房想直接落户的,只要接受地辖区的片区民警同意,就可直接将学校户口取出,交往所属派出所自行落户,无需办理托管,落户完后,将户口本拿到我科室确认后,我科就不再办理该生户口。

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2. 户口办理托管的学生,30天内一定带上托管协议,报到证,学校发放的集体户口登记表交至托管机构。

3. 迁移证,升学(外地).回原籍的,拿学校发放的户口迁移证.毕业证。30天内交至迁入地公安机关。

4. 退学学生,将学校开具的退学文件,和学校发放的回原籍的迁移证,30天内交至迁入地公安机关。

5. 考取我校研究生的,我科室直接将户口提取到我校研究生户口中。

第20篇:办理户口业务

办理户口业务须知

(一)出生户口登记

1、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户口迁入

1、需带对方户口簿或到对方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格)办理落户手续。

(三)户口迁出

1、需带对方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四)变更、更正姓名

1、学龄前儿童的姓名变更,由监护人申请,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2、学龄后18岁以下的姓名变更,由监护人申请,户口簿,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3、18周岁以上的姓名变更,要从严掌握。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户口簿,或(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其他有效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办理户口业务须知

(五)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1、18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变更,由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出生证明、原始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其他有效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2、18周岁以上的出生日期变更,由本或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始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证明等其他有效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六)变更、更正性别

1、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正书、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材料),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表》,需调查的项目由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到当地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七)变更、更正民族

1、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县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材料),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需调查的项目由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办理户口业务须知

(八)常住人口补录

1、人口信息系统内无信息,需补录户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编码表、村乡两级基层组织证明、迁移证、准迁证等其他有效材料)及《常住人口补录审批表》,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需调查的项目由社区民警调查并开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调查访问笔录》。

(九)户口注销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

(十)“非转农”落户

1、办理“非转农”落户必须同时具备“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和“实际居住在农村”,即在城镇无产权住房和无稳定职业、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如无城市最低保障,由社区出具无低保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同时在农村生活有住房或有责任田等,到当地派出所填写《非转农申报表》。

(十一)拆户、分户

村里证明,结婚证或房产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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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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