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未落户

2020-03-01 22:52: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办理出生未落户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出生未落户口制定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一、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无论系政策内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小孩)未上户口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有疑义的,责任区民警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于非婚生婴儿的落户,婴儿生母(或生父)需提供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以及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出生登记。

二、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接生人员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公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注:公证书内容要证明真实的亲子(女)关系内容,不得以申请人声明形式予以公证。

三、对国内公民收养婴儿落户的,凭《收养公证》或《收养证》、养父母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单亲收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收养证》、养父或养母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落户的,凭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弃婴(孤儿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市民政局证明信、收养机构申报户口申请表申报户口登记。

五、自2010年 6月 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在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也可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村(居)委或单位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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