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2020-03-03 21:03: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工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交确定供养亲属资格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材料,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申请人系工亡职工祖父、外祖父或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的,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父母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申请人系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由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工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有供养亲属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资格确认:接用人单位提交的供养亲属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且无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对需调查核实的,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5、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二)》(以下简称《待遇核准表

(二)》)。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待遇核准表

(二)》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确认。 (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待遇核准表

(二)》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对《待遇核准表

(二)》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待遇核准表

(二)》,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6、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1、工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2、工伤相关项目:(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七级至十级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

3、因病非因工伤病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企业人员办理病退、退职鉴定的还应提供《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申请供养亲属鉴定的,还要提供《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表》。

4、以上各种表格,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在表中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粘贴照片的,必须粘贴照片。

执行程序: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持鉴定申请表到财务交费,交费后由财会人员出具收费收据并在鉴定申请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再到鉴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后,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具体的鉴定查体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同时制作“鉴定内部工作表”载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鉴定类别、鉴定病种分科,伤病情简介等。对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如多次工伤事故、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需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拨付: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确认。 (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致残职工对《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5、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办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事项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三)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一)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确认程序: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范围

(一)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经营地设在辖区内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自补正材料齐全之日起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工伤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证明

证明(工伤)

工伤证明

工伤报告

工伤申请书

工伤委托书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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