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2020-03-03 21:14: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5.应诉通知书回执; 6.答辩书; 7.询问笔录;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 IO.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3.开庭公告;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调解书、撤诉书; 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上诉书;

23.上级法院退卷函;

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6.执行手续材料; 27.备考表; 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 6.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卷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人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二、律师业务案卷整理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

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或者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民事诉讼代理案卷的具体排列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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