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2020-03-02 10:58: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

第三条 票据是记录经济往来事项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 规范票据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对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内各级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内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本级票据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各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所(区)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含税务局统一发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业务往来。

(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收款,包括质保金、押金、政府补助经费、路政陪补偿款划入等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收款。

(三)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路产、路权损失陪补偿收入和经财政机关批准的收费款项等。

(四)管理处(监控中心)因内部管理需要,各处、所食堂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可到本级财务管理部门登记领用普通收款收据,自盖食堂收款专用章,用于对外收取成本等费用。

第六条 票据的领用

(一)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领用票据部门的经济业务情况,实行限量领用。

(二)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三)领用的票据应盖有公司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领用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五)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应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票据领用时应有登记,移交时,应填写移交单,做到权责明确。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

(三)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票据

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票据。

(四)每月开出的票据记账联及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上交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

(五)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票据的上交时间。

(六)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发现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第八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给予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由于保管不善,票据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购买、使用票据;

(二)无据收款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

(三)收入不入财务帐,私设“小金库”。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内各管理处(监控中心)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在公司没有统一印制内部往来收据前可开具《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作为凭证。

各管理处内所(区)、科(室)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只能进行内部转账,不得开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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