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法律顾问制度

2020-03-03 08:17: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法律顾问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教发字【2015】1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学院确定的法律顾问要求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并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院根据处理学院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坚持咨询与普法相结合,服务与法律指导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协助学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院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院的重大纠纷及学院对外谈判;

(五)为学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院防控校内伤害事故及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为学院基层部门及教职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九)其他与学院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基于法律事实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除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外,还要综合分析法律事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评估合同或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就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并提供控制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方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时,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合理合法意见。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过相应法律服务工作;

(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5年以上;

(五)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可以续聘。在聘期内法律顾问退休或者调离,法律顾问资格自然解除;

(二)学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法律顾问拟聘候选人,候选人应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服务领域;

(三)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法律顾问的组成人选,人选确定后由人事处履行相关聘用手续;

(四)学院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院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吊销律师资格的;

(三)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院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法律顾问每年度末要形成工作总结,就工作情况进行报告,并说明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报学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并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报主管院领导。

第十四条 终期评估是在聘期结束后,由学院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院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有权向学院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承办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背法律、纪律规定对所承办法律事项的干预,遵守法律执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调解、谈判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勤勉尽责,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学院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院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日常办事制和工作例会制度。法律顾问承办学院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并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例会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学院党政部负责召集,每年度召开2次,研究学院发生的重大法律事务,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并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基本酬金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于每学期第三教学周计算和支付上学期的顾问费用,由法律顾问组组长负责根据法律顾问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受学院委托,法律顾问到外地办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差旅费等按学院相关办法予以报销。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或教职员工需要委托学院法律顾问代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或提供法律咨询时,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党政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民事合同,均由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就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时,由学院党政部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部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处理学院层面涉及的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事务。聘请的专家或者律师的费用标准由学院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参考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服务费用的基础上提出,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法律服务费用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由学院党政部负责协调法律顾问组承担各单位法律培训事务,并具体确定培训的内容、对象及时间,授课的教师不限于法律顾问成员。

第二十八条 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在法律顾问给予以口头解答后,应告知学院党政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需在法律框架内,在确保学院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就所涉法律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出具具体处理意见后,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在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后,学院各单位应综合考虑法律顾问意见,对本单位所咨询法律事项进行决策,对该事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执行结果予以负责。

第三十条 全院各单位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可随时向学院党政部提出书面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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