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2020-03-03 00:47: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987年10月15日)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1.不支付工资。2.不支付交通津贴。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第三章人事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1.因疾并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休职期限缺勤开始时│├───┬─────────┬─────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疾病│病│──────┼─────────┼───┼─────────┼─────1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12个月──────┼─────────┼───┼─────────┼─────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12个月──────┼─────────┼───┼─────────┼─────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12个月──────┼─────────┼───┼─────────┼─────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14个月──────┼─────────┼───┼─────────┼─────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18个月──────┼─────────┼───┼─────────┼─────20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24个月──────┴─────────┴───┴─────────┴─────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5.防止了灾害事故

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第六十一条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第六十二条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第六十三条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第六十四条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第二节基本工资第六十六条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第六十七条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第三节附加工资第六十八条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第六十九条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定额部分定额------×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20.58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2.考核部分基本工资×考核率第七十条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第四节职务工资第七十一条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第七十二条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2.技能职务非承包者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间接承包者评定基准

(一)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164.66评定基准

(二)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164.66直接承包者职务工资率×1.12----------×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164.66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3.特种职务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1.职务等级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职职务种类││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等级││──────────┼─────────────┼───────────1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2.年龄调整(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1)主管职务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2)技能职务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第八十条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一条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二条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第八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

四条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第五节津贴第八十五条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六条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第八十七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3.抚养亲属死亡。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第八十八条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第八十九条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第九十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第九十二条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工作时支付交~津贴。交~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交~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四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五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六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第九十七条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六节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九十八条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2.各种社会保险费。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第一百条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玻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第一百零五条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164.66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第一百一十条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第

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第十章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第一百四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3.修订协议协定。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第一百四十四条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第十一章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①通讯、电话业务;②警卫业务;③医院诊疗所业务;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②邮件业务;③健康保险事务;④供给业务;⑤蒸气业务;⑥锅炉业务;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第一百四十九条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第十二章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1.有关经营方针。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4.有关人员的计划。审议事项如下: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六条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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