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谈判开场白范文

2022-11-22 来源:开场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谈判技巧开场白

开场白:

在商务谈判中合理的运用语言技巧,非常关键。小到影响谈判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大到影响谈判的气氛及谈判的成功与否。 商务谈判能帮助企业增加利润,创造价值。

有效的谈判是我们在赢得谈判的同时却还要让对方感觉他也是赢家。 你想做一个谈判高手吗?你想创造不凡的业绩吗?本次的课程将帮助我们掌握谈判的技巧,让我们在谈判时挥洒自如,达到双方最理想的结果。话不多说,让我们用惊天动地的掌声欢迎郭总,为我们分享他的:谈判技巧。

结束语:

推荐第2篇:销售谈判开场白(全文)

第一篇:销售谈判的开场白

虽然不太喜欢\"谈判\"这个似乎有点剑拔弩张的词; 更喜欢用\"交谈中判断,判断中交流\"来诠释: 既然这无疑是做销售,做生意,与人交往必然的路: 我也根据我的经验谈谈吧。

谈判需要销售员具备实力,更需要具备技巧和敏锐的思维。所以掌握一定的销售谈判技巧对销售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帮助!

下面谈谈销售谈判的开场白

开场白是如何大开局面的关键,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着就验证了一句话:开始决定结果。

开场白如何表达呢?

A 迂回方式:一般是谈判开始不要直接设计到谈判的主题。为谈判铺垫良好的交流氛围。巧妙的寒暄或艺术的赞美是最好的开场白,比如:

1) 今天的天气很好

2) 某女士你真魅力,女强人啊!(魅力是通用词)

3) 某总你办公室装修真的好独特啊。我见过(一定是公众人物,是他所知道的人)都没有你办公室装修的漂亮。。。。。。

4) 见到你比电话里谈更亲切啊,。。。

5) 闲谈公司的经营怎样?

通过这些放松的话题可以自然导如主题。

B 直接方式: 单刀直入

开门见山。直接告诉对方我来的目的。想法。让对方一听就明白。这种方式一般在时间紧迫或非常熟悉的情况应用。要具备一定心理素质。具备一定气质。甚至有骨子里的霸气。(自己的心态是,我跟你谈是给你机会或面子的感觉)。

我见客户谈判我80%应用单刀直入方法:

1)大家都是商务人士,我就不绕弯子了,我是来为某企业招商的,请问你公司有钱吗?这是句费话

他要是回答钱不成问题,你说啥事吧?我就开始介绍产品的招商政策。。。。。。。。但这种回答70%是没钱的老板。

他要是回答钱有点问题,你说啥事吧?我就开始帮他分析招商政策。。。。。。重点谈招商政策的省钱部分。但这种回答60%是有钱的老板。能当场成交20%左右,后续跟踪可以达到40%成交。

2) 大家都是商务人士,我就不绕弯子了,我是来为某企业招商的,你能直接做主吗?我不想浪费时间,因为我还要去某公司谈(一定要说出他竞争对手的公司)

这时候他看你的气势会告诉他能否做主或告诉能真正做主的人。

12

第二篇:销售谈判(附图)

推荐第3篇:日立墨水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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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制作日 2011.1.11

修改日

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化学物质等安全数据报告(MSDS) 1. 产品及公司情况

产品名称:

JP – K106

公司名:

(株)日立产机系统

省力系统事业部

地址:

茨城县日立市东多贺町一丁目 1 番 1 号

电话号码:

0294-(36)8682 传真号码:

0294-(36)8975

紧急联络电话号码:

设计部 0294(36)8682 推荐用途及使用限制:

工业用喷码机用油墨

2. 危险有害性概要:

GHS 分类

物理化学的危险性:

易燃性液体

分类 2 急性毒性(口):

分类 5 急性毒性(皮肤):

分类 5 急性毒性(吸入

气体):

分类对象外或不能分类

急性毒性(吸入

蒸气):

分类 5 急性毒性(吸入

粉尘或喷雾):

分类对象外或不能分类

对皮肤的腐蚀性/刺激性:

分类 2 对眼睛的重大损坏性/刺激性:

分类 2 呼吸器官病发作性:

不能分类

皮肤病发作性:

不能分类

生殖细胞变异性:

分类外

致癌症性:

分类 2 生殖毒性:

分类外

对哺乳的影响:

分类对象外或不能分类

标的内脏/全身毒性(单次接触):

分类 1(中枢神经系统)

分类 2 (肾臓)

分类 3(气管刺激)

标的内脏/全身毒性(反复接触):

分类 1(全身毒性,中枢神经系统,肺,末稍神 经系统)

引起呼吸器官有害性:

分类 2 水生环境有害性(急性):

分类外

水生环境有害性(慢性):

分类外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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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标签含义: 图例:

唤起注意语言:危险

危险有害性情报:

 易燃性高的液体及蒸气

 饮用可能有害

 皮肤接触,可能有害

 吸入可能有害

 皮肤刺激

 强烈的眼刺激或眼刺激

 可能致癌

 中枢神经系统有害

 可能对肾臓有害

 可能刺激气管

 长期或反复接触可能导致全身毒性,对中枢神经系统,肺,末稍神经系统有害

 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有害

注意点:

 避开热,火花,火,高温等易导火的地方。

 防止由静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

 带适当的保护工具(手套,眼镜,口罩,帽子,保护衣服等),避免附着到身体或吸入蒸 气

 只在屋外或换气条件良好的区域使用

 发生火灾时,使用粉末或二氧化碳,或者泡沫灭火器

 该产品在使用中,不能饮食或吸烟

 怀孕期,哺乳期内请避免接触

 使用结束后,请充分洗脸,洗手,漱口

 不小心吞下时,请不要强行呕吐,应直接找医生观察

 皮肤上有附着时,请用大量的水和肥皂清洗,被污染的衣服再次使用时,请将污染处先 洗净再用。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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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 有皮肤刺激或发疹时,请找医生观察

 吸入时,请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用方便呼吸的姿态休息一会

 只在屋外或换气条件良好的区域使用,有恶心等症状时,请找医生观察。

 进入眼睛时,用水小心冲洗几分钟

 隐形眼睛方便脱下的话,请脱下清洗

 之后继续清洗,并联络医生观察

 容器要密封,在阴凉,通风好的地方保管,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 有感染或感染可能的情况,请找医生诊断,并出示本标签内容

 漏出物请回收

3. 组成,成分报告

单一物,混合物的分类:混合物 组成:

化学名或一般名

含有量(%)

CASNo

官报公示整理号码

参考

甲乙酮(MEK)

75-85

78-93-3

(2)-542(化)

2-丁酮

甲基异丁基酮

0-10

108-10-1

(2)-542(化)

4-甲基-2-戊酮

碳粒

0- 10

1333-86-4

(5)-3328(化)

*(化):官报公示整理号码(化审法)

4.应急措施

吸入时:

大量吸入蒸气,或气体时,请马上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和安静。如呼吸不规则, 或停止时,请用人工呼吸。不要再次吸入呕吐物。马上联络医生处理。

附着到皮肤上时:

尽早用布将附着物擦去。用大量的水和肥皂或皮肤用清洗剂反复清洗。不要用溶剂或香焦水。 观察外观有无变化,有痛感的话,请医生诊断。

进入眼睛时:

马上用大量的水清洗 15 分钟以上。清洗到眼皮的里层。尽早地联络医生检查。

误喝时:

误喝时,请马上坐下等医生来诊断,不能再次吸入呕吐物。

救援人员的保护措施:

救援人员需要穿戴保护工具。

给医生的特别注意事项:

尽早接受医生的诊断,将写在该容器的标签上的注意事项或 MSDS 给医生看。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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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火灾时的措施

灭火剂:碳酸气,泡,粉末,干燥沙

特定的灭火方法:

周边有火灾时:不能移动时,在容器,包裹及其周边拨水,使其冷却。

着火时:切断燃烧源,用合适的灭火剂灭。 对灭火者的保护:

穿戴合适的保护工具(耐热衣服,呼吸用保护面具(口罩等))

6. 漏出时的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操作。

人体注意事项:

作业时,应穿戴合适的保护工具(手套,保护口罩,围裙,护目镜)等。

环境注意事项:

漏出的液体不能排到河流,水道等公共水路里。 去除方法:

回收:漏出物应该要回收到密封的容器中,转移到屋外广场等安全的场所。若着火,应该要 准备合适的灭火器。

废弃:回收好的漏出物应该按照废气注意事项小心地废弃。

二次灾害防止:

将附近的着火源,高温体及可燃物迅速拿掉。严禁明火。漏出场所周边除相关人员外,其他 人严禁进出。万一流入到河流,公共水道等里面时,应马上向当地的负责部门报告。

封锁及净化的方法:

让它被干燥的沙,土或其他不燃物所吸收。大量流出时周边用大量的土堆积,使之不能流出。 用塑料的用具回收,注意使其不发生火花。

7. 使用及保管上的注意点:

按照相关法律操作。

使用:

容器的盖子只在需要的时候才打开,其他时间均密闭。打开时,需小心。使用时,不可饮食。 避免与眼睛的接触,被全部污染的衣服应立即脱下。

技术上的对策:

在换气状态良好的场所使用。

周围禁止使用明火,火花,和高温物。

为防止静电,要接地线,吸尘器等使用防爆型(安全型)的。

使用的工具应该是不起火花的。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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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擦拭的布在擦过后应浸到水里,直到废弃为止。

作业时应该带合适的保护工具(手套,保护口罩,围裙,护目镜等)。

在密封场所作业时,请装好局部排气装置,带恰当的保护工具作业。作业中,不赞成戴隐形 眼睛。

注意事项:

不要随便让蒸气产生。

在密封场所作业时,请装好局部排气装置,带恰当的保护工具作业。

保管:

避开日光直射。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保存。远离火源,热源。在阴冷黑暗的场所保管。

8. 防止接触及保护措施

设备对应:

局部排气装置要选用符合防爆标准的设备。

装好排气装置,不滞留蒸汽。

液体运输,吸取,搅拌等时要装在盒子里。

屋里作业时,请设置不要让作业者直接接触油墨的设备或者不让作业者直接接触蒸气的局部 排气装置等设备。

在罐子等密封场所作业时,请特别在密封的底部安装可以充分换气的装置。

使用场所附近,避免设置高温,火源等设备。

管理浓度(ppm) 甲乙酮(MEK):

200

甲基异丁基酮:

50 碳粒:

无数据

允许浓度(ppm)

日本农业卫生学会建议值(ppm)

甲乙酮(MEK):

200

甲基异丁基酮:

50 碳粒:

无数据

AGGIH TLV-TWA(ppm)

甲乙酮(MEK):

200

甲基异丁基酮:

50 碳粒:

3.5mg/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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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GIH STEL(ppm)

甲乙酮(MEK):

300

甲基异丁基酮:

75 碳粒:

无数据

* TLV-TWA: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 STEL:短时间接触限值

保护工具:

呼吸器的保护:

有机气体用防毒口罩。密封的场所,用吹气的口罩。

手的保护:

带不被有机溶剂或者化学药品浸透的材质的手套

眼的保护:

带保护眼睛

皮肤及身体的保护衣服

推荐有防止带电性能的长袖的衣服和安全鞋。

9. 物理及化学性质

外观

物理的状态:

液体

颜色:

黑色

味道:

刺激味道

融点 3):

-86℃(甲乙酮(MEK))

沸点 3):

80℃(甲乙酮(MEK)) 引火点:

—5.3℃(标签密封时)

爆炸范围 3):

下限 1.8vol%, 上限 11.5vol%(甲乙酮(MEK))

蒸气压 3):

10.5kPa(

甲乙酮(MEK))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3): 2.41 (甲乙酮(MEK)) 比重:

0.86( 20℃)

溶解度(水)3):

29g/100mL( 20℃) (甲乙酮(MEK)) n-八度水分配系数 3):

0.29(甲乙酮(MEK))

起火点 3):

505℃(甲乙酮(MEK))

分解温度:

无数据

10. 稳定性及反应性

稳定性:

可燃

反应性:

在标准状态下不发生危险的反应

应该避开的条件:

冲击,摩擦,火星或其他的起火源,有爆炸的可能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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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混杂危险物质:

不明

危险有害的分解生成物:

不明

11. 有害性 1)

急性毒性

甲乙酮(MEK)

经口:

小白鼠

LD50 5520mg/kg 经皮肤:

兔子

LD50 >5000mg/kg 吸入(蒸气):

小白鼠 LC50 11700ppm/4h 饮用可能有害

(分类 5)

吸入可能有害

(分类 5)

甲基异丁基酮

经口:

小白鼠

LD50 2919mg/kg

经皮肤:

兔子

LD50

3000mg/kg 吸入(蒸气):

小白鼠 LC50 8.2mg/L/4h 碳粒

经口:

小白鼠

LD50

15400mg/kg 经皮肤:

有兔子

>3gm/kg 的数据,但不确定是 LD50 的值

吸入(粉尘):

无数据

皮肤腐蚀性,刺激性

甲乙酮(MEK)

有记载表明沾到人的皮肤上没有刺激性,但是,也有记载表明,―在对兔子的皮肤测试中,

有 轻度或中度的刺激‖。

甲基异丁基酮

用兔子根据 OECD 指导做的严酷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有轻度或者极轻度的刺激性反应,但是,

在兔子的比较试验中,即使也是根据 OECD 的指导,使用严酷的试验条件(适用时间的 6 倍,

封闭试验),结果也是大致没有刺激。

碳粒

无数据

对眼睛的重大伤害,眼睛刺激

甲乙酮(MEK)

有记载表明:人在有甲乙酮(MEK)蒸气的环境中,眼睛会有刺激性反应。另外,在使用兔

子的眼睛刺激性测试中,24 小时后,测试数据的平均值是:角膜浑浊 2.5,结膜发红 2,7 天

内基本恢复。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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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甲基异丁基酮

有记载说人在蒸汽中接触后,可看到刺激性反应,但是没有关于液体进入眼睛后的症状报告。 另外,用兔子做的试验表明对刺激性的判定标准不适合判断眼睛的刺激,并且即使有眼睛的 反应也在 7 天内完全恢复。而且,在用兔子进行的统一标准的比较试验中,有 75%的例子显

示 18 项指标没有刺激。

碳粒

无数据

呼吸器官感染或皮肤感染

甲乙酮(MEK)

呼吸器官感染:无数据。 皮肤感染:根据相同来源的文献记载,有 1 例可以看做是接触皮 肤炎,没有其他的病例报告。Mouse Ear Swelling Test 记载阴性。

甲基异丁基酮

呼吸器官感染性:没有数据

皮肤感染性:用豚鼠做的 Magnuon-Kligman maximization 试验(依据 OECD 的试验) 中,没有测到对皮肤有感染性

碳粒

无数据

生殖细胞变异性:

甲乙酮(MEK)

使用哺乳类红血球的小核试验显示结果是阴性。

甲基异丁基酮

使用体细胞做的 in vivo 变异原性试验,使用哺乳类红血球做的小核试验结果

是阴性。

碳粒

体细胞 in vivo 遗传毒性试验(小白鼠的肺细胞的 DNA 的附加体形成试验和小白鼠肺细胞 hprt mutation 试验)结果是阳性(DFGOTvol.18(2002),但是在 in vitro 变异性试验中, 没有明确看到阳性。

致癌性 甲乙酮(MEK)

在 EPA 中分类属于 I(inadequate)

甲基异丁基酮

在 EPA 中分类为 I 碳粒

根据 IARC 分类 2B 和日本产业卫生学会第二群,分类为 B

生殖毒性

甲乙酮(MEK)

虽有记载表示:小白鼠在吸入之后的催畸形测试中,胎儿会变为畸形。但是,在重复测试中,(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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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报告书是针对一般的工业用途中,为确保―产品被恰当地使用‖而提供的参考资料, 不是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现阶段可以信任的资料以及测定为基础得出的。请各位使用 者在参考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兼顾各自的责任和现状等,作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恰当措施。

并没有确认骨头发育延迟,变异等的畸形,又让老鼠在吸入后做催畸形测试,显示没有幼仔 的体重减低等的畸形变异。因此,影响是最小程度的。

甲基异丁基酮

2 代繁殖试验中对繁殖性没有影响,也不会对下一代的发育产生影响。使用怀孕中的小老鼠及

白鼠,吸入毒性试验显示,即使到达使母兽含有毒性的量,对胎儿的体重减轻,或骨质钙化 推迟有一些影响,但是也不会导致胎儿畸形。人在接触试验中没有生殖毒性的报告。

碳粒

无数据

特定标的臓器/全身毒性(一次接触)

甲乙酮(MEK)

实验表示,人在吸入试验后,对中枢神经系统没有影响。Time estimation test 的结果也显示, 在试验和未试验的人群的对照统计中,没有发现差别。另一方面,在小白鼠及老鼠的吸入实 验中,显示对神经中枢系统有比较低浓度的影响。因此,标的臓器可判断为中枢神经系统。 另外,有记载说,在小白黍口中投入中等用量的本品后,对肾臓有影响,因此,也可以判断 肾臟为标的臟器。也有人在吸入后,对气管有刺激反应的记载。

甲基异丁基酮

人在接触后气管,粘膜有刺激性反应,有头痛,头晕,恶心等麻醉作用伴随的中枢神经症状, 动物试验中也可以看到麻醉作用,因此考虑对气管有刺激并有麻醉作用。

碳粒

无数据

特定标的臓器/全身毒性(反复接触)

甲乙酮(MEK)

从业人员的手及手腕有麻痹症状,中枢神经有障碍现象,及中枢神经系统障碍等 3 个病例的

记述来看,标的臓器是中枢神经系统,及其神经末稍系统。

甲基异丁基酮

人反复接触后有乏力,头痛,眼睛灼热,胃痛,恶心呕吐,咽喉痛等各种非特定脏器的症状, 判断为全身毒性。

碳粒

根据人类的尘肺病(DFGOTvol.18(2002)),以及小白鼠的吸入试验的指导值分类 1 范围内对

肺 的 影 响 ( 上 皮 的 过 分 生 成、化 学 反 应、肺 纤 维 症、肺 细 胞 的 增 加 繁 殖 等 ) (DFGOTvol.18(2002)),分在分类 1 里面。

吸引性呼吸器官有害性

甲乙酮(MEK)

不明

甲基异丁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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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由 3-13 的碳素原子构成的一级标准酒精,异酒精,以及不超过 13 的碳素原子构成 的酮,因此划分到分类 2 碳粒

不明

12. 环境影响信息

环境中的举动:

甲乙酮(MEK)

不明

甲基异丁基酮

不明

碳粒

不明

生态毒性

甲乙酮(MEK)

多数的幼鱼

(96h-LC50(mg/L)) : >100mg/L 多数的幼鱼

(14d-LC50(mg/L)) : 100

多数的幼鱼

(14d-NOEC(mg/L)) : >100mg/L 甲基异丁基酮

水蚤

EC50

170mg/L/48H

分类外

不是难水溶的物质(水溶解度=19000mg/L),但是急性毒性比较低,所以放在分类外

碳粒

甲壳类(Daphnia magna) (24hr-EC50(mg/L)):>5600(IUCLID、2000)

残留性,分解性

甲乙酮(MEK)

不明

甲基异丁基酮

不明

碳粒

不明

生态蓄积性

甲乙酮(MEK)

不明

甲基异丁基酮

不明

碳粒

不明

土壤中的移动性

甲乙酮(MEK)

不明

甲基异丁基酮

不明

碳粒

不明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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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废弃时注意点

废气物的处理及清扫按照―工业废弃物特别管理(易燃废油)‖处理。

废液、容器等的废弃物,与有工业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约,委托他们处理。

清洗容器,机械装置的废水,不能直接排到地面或排水沟里。

因排水,烧毁等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合适的人 处理。

烧毁废弃物时,会产生有害气体,请不要使用无清洗装置的焚烧炉。

委托别人处理废弃物时,应明确标明所处理的物质。

14. 运输中的注意点

国际编号:

1210 品名

印刷用油墨或者印刷用油墨相关物质

国际分类:

第 3 类,(可燃性液体)

容器等级:

II 海洋污染物质:

不适用

陆地运输:

遵 守 消 防 法 , 劳 动 卫 生 安 全 法 。

海 洋 运 输 :

遵守船舶安全法

空运:

遵守航空法

15. 适用法律

劳动卫生安全法:

 施行令附表

第一之 4 可燃性物质

 第 57 条,施行令第 18 条(名称等应标识有害物),规则附表第 2 甲乙酮(MEK),甲醇,乙二醇单丁醚

 第 57 条 2(文件的交付等),施行令

第 18 条 2(名称等应标识有害物),附表第 9,

则附表第 2 之 2 甲乙酮(MEK)

甲基异丁基酮

碳粒 ●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第 1 条第 1 项 4(第 2 种有机溶剂等),施行令附表第 6 之 2,第 2 种有机溶剂。(含量超过 5%的物质:甲乙酮(MEK),)

消防法:

● 法第 2 条第 7 项,附表第一,危险物

(可燃性液体) (株)日立产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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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第一石油类(非水溶性)

船舶安全法:

危险规则 3 条

3,

可燃性液体类

危险告示第三条 3,

附表第一

国际编号: 1210

品名:印刷用油墨或者印刷用油墨相关物质

航空法:

 施行规则第 194 条

3,

可燃性液体类

 航空器运送爆炸物告示第 2 条,

附表第一

国际编号: 1210

品名:印刷用油墨或者印刷用油墨相关物质

外国汇率及外国贸易法相关

 出口贸易管理条例

附表二,21 之 3,麻药及精神类药品取缔法第二条第七号,

第 4 条 8(麻药,精神药原料或可以成为麻药,精神药原料的物质)

甲乙酮(MEK)(含量超过 50%)

PRPR 法(平成 20 年 11 月 18 日改正)

不适用(产品中 Cr 不满 1%)

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

工业废弃物特别管理(易燃性废油)

毒品及取缔法:不适用

RoHS 指定物质浓度

:Cd

16. 其他信息

引用文献:

1) 溶剂,染料等的 MSDS

2) 化学物质的生态环境试验(环境部

平成 18 年 12 月版)

3) 国际化学物质安全性 CARD(ICSC)

4) 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化学工业日报社)

推荐第4篇:日立参观学习心得体会

日立参观学习心得体会

——模块生产二部-汪锌

7月5,在韩总的带领下, 去到日立工厂参观学习。我们主要参观了日立的生产车间,听取了关于有关日立建设和企业发展的经验介绍。我们不仅感受到了他们的热情好客,更重要的是吸取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他们的许多发展理念和工作措施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此次参观学习感受很深,收获非浅。

感触一:生产场地布局上,从进入日立工厂开始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布局十分紧凑,每一处场地的利用率都非常高,与之相比 我们的条件要比日立场地宽松很多,平时工作中的三定所追求的美观适用与日立相比差距实在很大,在后期的场地布局需要改变以往陈旧的思路,将空间利用率以及简易操作性放在首位.感触二:生产操作上,说真的没到日立参观前,一直认为我们车间的自主改善节省了不少的成本投入,可进入日立的车间我才真的被震撼了,产线上许多的定位改善以及诸多生产工装治具都出自日立基层管理者、员工之手,墙面上的生产改善看板记录了每一个改善的前后对比以及改善者的照片,或许正是日立基层管理人员一直保留着这样一种自主改善的大氛围,所以整个生产团队在生产自主改善上都有了这样一种意识,这也正是我们部门这个团队所缺乏的,从基层管理到发动全员的改善形成一种整体改善的氛围,长期持续进行形成的就是一个文化了。

感触三:在生产问题控制上,在去日立前,对作业问题的预防控制是我此行最想了解的,总结有以下三点收获:

①自检对比 进入日立车间我特别留意了员工自检这个环节,他们在操作完毕后自检动作清晰明了,从螺丝紧固后打点确认这个环节不难看出他们的打点确认十分细致,并保持统一的一个动作即从钣金端统一向紧固件方向打点,这个动作可以保证在打点确认过程中螺钉与钣金是否存有缝隙,避免螺钉与钣金视觉上的错位,从而达到确认螺钉是否已紧固到位的效果,这个细节却是我们没做到位的地方,需要改进的地方.在生产后能切实看到员工自检动作的执行,这样可大幅度降低问题流出的可能性。

②生产作业预防上,对生产每一道工序的记录上日立也十分清晰的,这一点上我们与之相同,差距在于他们的检测记录上增加了相关不良范例的图片示例,这些不良图片根据发生的频次,示例定期更换.这样可以让岗位操作人员在每天的记录上不间断确认该岗位容易失误的作业点,减少重复犯错的可能。

③单组配选上料

这是去日立才听到的名词 我们的套料盘模式在摸索中实施了将近1年的时间了 但我们的配料模式与之相比在问题预防和把控上的优势与日立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日立所采用的单组配选上料即,单台配送上线 ,这样每台按单机用量(含紧固件)配选上线的模式从而减少漏装、少装。我们的套料盘模式经过了一年左右的摸索也累积了不少的经验,此次的日立之行才知道我们要做的还很多。

通过这次参观日立的机会深感日企员工的敬业精神以及做事风格的严谨。但是,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回到公司需要转变固有工作思路,将日立所学到的看到的运用到现在的工作中.非常感谢公司给予的这个机会,虽然参观学习的时间较短,但切实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上与之的差距,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学习改进,为公司的核心产业化进程添砖加瓦。

模块生产二部-汪锌

2013-7-10

推荐第5篇:日立精益之路

日立精益之路:创新管理模式实施精益生产

在全球化的竞争背景下,中国制造业若想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和持续的发展,仅仅依靠低劳动力成本是不够的。中国制造业的企业管理创新状况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中国能否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到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精益生产是大势所趋

从20世纪初期到现在,世界制造企业管理的技术发展和模式创新可划分为20世纪初到60年代的传统管理和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现代管理两个阶段。在20世纪初期,企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大批量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降低生产成本的能力上。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完成,企业间的竞争重点由数量转向质量和品种,高质量、多品种逐渐成为企业间竞争制胜的关键要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对服务、产品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以高质量、多品种和快节奏为目标的制造业企业管理模式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之举。世界各国针对大量生产模式的不足,对制造管理技术和模式进行了众多创新,包括制造资源计划(MRPⅡ)、准时化生产(JIT)、柔性生产(FMS)、精益生产、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灵捷制造(AM)和大规模定制生产等。

这些管理模式创新和发展的趋势是在满足高质量、低成本目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速度,尽可能保持大规模生产管理模式的高质量、高可靠性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可能地提高企业生产制造的品种适应性、市场快速反应性。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日立)作为世界领先的空调压缩机制造供应商,正在摸索和探讨制造业企业管理的新趋势、新思路,无论从大力推进企业文化的角度,还是从管理模式日趋信息化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拉近与世界先进制造业管理模式的一种尝试和探索。

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LP),又称精良生产,就是及时制造,消灭故障,消除一切浪费,向零缺陷、零库存进军。它致力于改进生产流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尽最大可能消除价值链中一切不能增加价值的活动,提高劳动利用率,消灭浪费,按照顾客订单生产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库存。精益生产集准时化生产和柔性制造的优点于一体,在质量管理上贯彻6个西格码的质量管理原则,不是依靠检查,而是从产品开始设计时就把质量问题考虑进去,确保每一个产品只能严格地按照惟一正确的方式生产和安装;在库存管理上,体现了节约成本的原则,在满足顾客需求和保持生产线流动的同时,做到了产成品库存和在制品库存最低;精益企业里员工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利,真正体现了员工当家作主的精神,并且企业人事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消除了上级与下级之间相互沟通的隔阂,做到企业上下一条心。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的要求。说精益生产是一种管理模式并不够确切,它更应该被定义成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它作为一种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渗透在生产的每个环节和细节中。在历经了长久的传统经营模式之后,要跳出禁锢转变成为精益企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漫长且曲折的准备期,也需要得到企业上下的一致认同和配合。可以说,推行精益生产是个大变革、大挑战。

实施精益生产的现状

正如管理一样,精益生产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能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组织结构,以及人员的素质、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选择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上海日立根据目前的生产规模和企业文化,施行了以下几种精益生产的工具和方法:

现场5S管理

“5S”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这5个词的缩写,起源于日本。5S是创建和保持组织化、整洁和高效的工作场地的过程和方法,可以教育和养成良好“人性”习惯。上海日立定期设臵专人监督、抽查生产现场的5S工作。

准时化生产(JIT)

准时化生产(Just in Time),其基本思想是“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所需的产品”。这种生产方式的核心是追求一种无库存或使库存达到最小的生产系统。

看板管理(Kanban)

Kanban是个日语名词,表示一种挂在或贴在容器或一批零件上的标签或卡片,或流水线上各种颜色的信号灯、电视图象等。看板可以作为交流厂内生产管理信息的手段。看板卡片包含相当多的信息并可以反复使用。看板管理能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生产秩序的混乱,以便消除一切无效劳动和资源的浪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揭露各种矛盾,以便采取措施解决矛盾、改善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零库存管理

把库存当作解生产和销售之急的做法犹如饮鸩止渴。因为库存会掩盖许多生产中的问题,还会滋长工人的惰性,更糟糕的是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在实施精益生产的企业里,库存被认为是最大的浪费,必须消灭。上海日立的计划部门对库存有着严格的控制和管理,设定了用以应对设备故障或突发停机等的最低安全库存,定期结合现场运作状态对安全库存数量进行调整,并将库存资金周转率作为公司重要的KPI指标,大力推行和严格贯彻零库存的管理思想。

全面生产维护(TPM)

TPM是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创建设计优良的设备系统,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实现安全性和高质量,防止故障发生,从而使企业达到降低成本和生产效率全面提高的目标。在上海日立,制造现场TPM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例行维修。操作工和维修工每天需要定期对机器进行保养。 2)预测性维修。利用测量分析技术预测潜在的故障,保证生产设备不会因机器故障而造成时间上的损失。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预防性维修。为每一台设备编制档案,记录所有的维修计划和维修记录。对机器的每一个零部件都做好彻底、严格的保养,适时更换零部件,保证机器不发生意外故障。4)立即维修。当有故障发生时,维修人员能召之即来,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由于要实现精益生产,确保生产流程的连续,两道工序之间已经最大程度降低了库存,若机器一旦发生故障,整个生产线就会瘫痪。所以消除停机时间,对维持连续生产,真正实现精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生产线平衡设计及单件流

为了实现“零”库存,上海日立着力将传统的批量生产排队供应方式向单件生产流程转变。在单件生产流程中,基本上只有一个生产件在各道工序之间流动,整个生产过程随单件生产流程的进行而永远保持流动。理想的情况是,在相邻工序之间没有在制品库存。上海日立为了实现单件生产流程和确保生产过程的流动性对生产线及工序排布做了大量的平衡设计。在不间断的连续生产流程里,必须平衡生产单元内每一道工序,要求完成每一项操作花费大致相同的时间。合理地安排工作计划和操作人员,避免一道工序的工作载荷忽高忽低。这些措施的目标是使每项操作或一组操作与生产线的单件产品生产时间相匹配。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单件产品生产时间组织生产,那产品的库存自然就会降到最低限度。

深入推行精益生产

推行精益生产对于企业来说可谓一场革新,它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一个短期的运动。在这种革新中,硬件的改造(如布局优化等)只占到30%,70%为软环境的改善,包括组织支持、能力培养、氛围形成和奖励机制等等。精益生产方式的推进过程,就是一个创新企业文化沉淀的过程。革新并非速成之工,精益生产可比作为一门功夫。所谓功夫,就是要勤加练习,不是读两本书,搞个设备布局优化就叫做精益生产,欲速则不达。上海日立力图打造世界级精益制造工厂,提倡制造精益“七个零”,即“零”不良、“零”灾害、“零”浪费、“零”停滞、“零”故障、“零”库存和“零”机种切换。上海日立在推行精益生产的革新之路上才刚刚启程迈步,需要学习、借鉴并改善的不足为数不少。譬如:

1)现场管理尚不到位。日常的5S管理比较注重形式,留于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尚未从员工意识上普及5S管理。生产管理标准化做得不够,要么生产过程没有标准化,要么标准不完善,制定不合理。设备保养机制形成,但执行力度不够,设备故障较多,停机次数频繁,总体利用率还没达到理想目标。

2)生产运作系统性不强。现场缺乏系统性的培训,加之人员流动比较频繁,操作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对精益的认识比较表层,部分人员生产理念落后,没有形成以客户订单需求为中心的生产运作理念。在向精益生产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生产模式遗留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的解决。诸如,中间在制品过多,占用了较大的资金和厂房空间,掩盖了过程中的问题;系统反馈速度不及时,有延时的现象。3)企业上下对实施精益生产尚未形成共识,员工素养有待提高。只有上下统一认识,彻底贯彻精益的思想,才能避免执行力断层、停留于表面的现象,融会贯通地将精益落实到实处。

为了提高精益生产的效率,提升企业形象,上海日立花费了很大的精力。

首先,上海日立把握制造企业管理的新趋势,近年来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企业内部及制造现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目前采用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精益生产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融合将进一步给制造技术带来巨大的、革命性的变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大大提高制造装备的精度与效率,并实现自动化与智能化。目前制造业所采用的信息化技术包括ERP、CRM、SCM、MES和APS等。

其次,努力培育精益企业文化。这点最不容易,因为实施精益生产,其实需要改变很多人的固有思维和做事方式,容易受到部分人的抵触和反对。站在顾客的立场考虑问题、追求完美、团队合作、持续改善、快速反应和主人翁精神等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为了培育精益企业文化,高层管理人员的思想首先要改变,改变的过程正是管理层团队获得新知以及运用这种知识去制订企业未来发展计划的过程。企业领导要身体力行,才能带动员工。同时,精益生产不可以沦为企业对外吹嘘的“皇帝的新装”。事实上,如果精益管理流于形式的话,带来的弊病会使企业和员工都痛苦不堪。企业在导入精益生产的时候要注意员工的反应和意见,最大程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精益企业文化,就是要做到企业上下一条心,员工与企业有同舟共济的精神。

精益生产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是一种管理思想,一种管理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消除非增值(浪费)活动来缩短生产流程”。其实施过程则因地而异,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业务内容和生产技术来制定适合具体情况的解决方案。精益生产并非是一套可以从其他企业照抄过来的一成不变的程序,甚至连丰田生产系统的根本原则都必须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调整来适应具体的情况。

上海日立在实施精益生产的过程中,更能深刻地体会到精益生产是一种灵活的理念,不是一套可以硬性拷贝的工具。企业必须将精益生产的实施上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充分理解精益生产的真谛,并灵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构筑适合的精益系统,才能充分发挥出精益生产的强大生命力。因为企业的精益文化贯穿了价值创造的全过程,从概念到投产的设计过程、从定货到送货的信息流通处理过程、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物质转换过程以及全生命周期的支持和服务过程,涉及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包括最高领导层的身体力行尤为重要。

学习和实践精益管理,是一件必须长期持之以恒的事情,丰田花了近35年的时间才取得惊世的成就。对于正处于迅速成长期的中国企业而言,急于求成的浮躁心态是精益生产取得成功的最大障碍。虽然精益生产可以在短期内就取得显著的效果,但精益生产没有止境,加上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必须坚持“持续改善”。实践精益生产,没有魔术,没有秘方,一切都要靠企业自己的团队去学习和实践。

推荐第6篇: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病│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单身赴任│携家属赴任│家属阻挠

──────┼─────────┼─────────┼─────────

外地│3天│6天│4天

──────┼─────────┼─────────┼─────────

附近地 │2天│4天│3天

──────┼─────────┼─────────┼─────────

市内│1天│2天│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

(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

(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职务种类││

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

等 级││

──────────┼─────────────┼───────────

1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

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

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推荐第7篇: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病│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

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单身赴任│携家属赴任│家属阻挠

──────┼─────────┼─────────┼─────────

外地│3天│6天│4天

──────┼─────────┼─────────┼─────────

附近地 │2天│4天│3天

──────┼─────────┼─────────┼─────────

市内│

1天│2天│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

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

(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

(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职务种类││

nbsp;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

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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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5日)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1.不支付工资。2.不支付交通津贴。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第三章人事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1.因疾并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休职期限缺勤开始时│├───┬─────────┬─────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疾病│病│──────┼─────────┼───┼─────────┼─────1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12个月──────┼─────────┼───┼─────────┼─────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12个月──────┼─────────┼───┼─────────┼─────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12个月──────┼─────────┼───┼─────────┼─────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14个月──────┼─────────┼───┼─────────┼─────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18个月──────┼─────────┼───┼─────────┼─────20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24个月──────┴─────────┴───┴─────────┴─────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5.防止了灾害事故

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第六十一条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第六十二条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第六十三条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第六十四条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第二节基本工资第六十六条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第六十七条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第三节附加工资第六十八条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第六十九条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定额部分定额------×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20.58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2.考核部分基本工资×考核率第七十条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第四节职务工资第七十一条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第七十二条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2.技能职务非承包者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间接承包者评定基准

(一)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164.66评定基准

(二)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164.66直接承包者职务工资率×1.12----------×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164.66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3.特种职务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1.职务等级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职职务种类││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等级││──────────┼─────────────┼───────────1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2.年龄调整(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1)主管职务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2)技能职务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第八十条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一条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二条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第八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

四条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第五节津贴第八十五条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六条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第八十七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3.抚养亲属死亡。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第八十八条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第八十九条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第九十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第九十二条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工作时支付交~津贴。交~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交~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四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五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六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第九十七条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六节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九十八条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2.各种社会保险费。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第一百条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玻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第一百零五条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164.66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第一百一十条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第

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第十章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第一百四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3.修订协议协定。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第一百四十四条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第十一章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①通讯、电话业务;②警卫业务;③医院诊疗所业务;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②邮件业务;③健康保险事务;④供给业务;⑤蒸气业务;⑥锅炉业务;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第一百四十九条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第十二章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1.有关经营方针。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4.有关人员的计划。审议事项如下: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六条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推荐第9篇: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病│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 12个月

──────┼─────────┼───┼─────────┼─────

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 14个月

────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

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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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赴任│携家属赴任│家属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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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3天│6天│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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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地 │2天│4天│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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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1天│2天│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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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休假

工资率│5级工资率

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

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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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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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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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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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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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推荐第10篇:日立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汇报

日立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汇报

根据集团会议精神,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公司领导及时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集团领导的会议精神,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自查自改防火工作。召开了消防安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到做好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冬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更要高度重视。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各现场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对防火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确保有效安全使用。

二、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开展现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1、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3、施工现场是否加强明火作业管理及监督,是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标识;

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是否按规定使用临时电源及设备,做到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和安全取暖措施;

5、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现场勘察,抓重点、找死角、找问题、找隐患,明确职责,限期整改。是否违规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并进行逐一检查、排除。

7、按规定选用相应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认真做好今后的防火安全工作,重监督,抓落实。在今后的施工期间,特别是冬季施工,将消防安全作为重点管控的方面,并做到:每周都要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民工宿舍进行集中管理,做到消防管理规范化;有明火作业的区域更是重中之重的巡查对象,防患于未然。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明确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效益。

日立公司

2011-12-7

第11篇:日立电梯岗前培训心得

日立电梯岗前培训之心得体会

为期一个多月的电梯岗前培训已经结束,我们就要奔向自己的工作岗位,昂首迈进电梯行业的千军万马之中,与各位前辈同僚一同携手共创电梯行业的勃勃前景,挥手勾勒电梯行业的繁荣憧憬。短短一月的时光,让我对电梯有了系统化的大致初貌,更多的是我日立电梯杭州分公司淳厚的公司文化色彩对我的熏陶渲染。

做人,做事,做技术。关于电梯,在岗前培训我们做得或许很不够,但在讲师潜移默化的引导下,来自五湖四海的我们相聚在一起后,从每个人的自我介绍到集体的野外拓展,到遇到各种情况时的集思广益,我们自然而然的达成共识,统一步伐,互帮互助,完成目标。此时我们已然看到的是日立公司强大的凝聚力!而对于从业前,做到更好的是电梯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普及,电梯行业需要有实力的技术,但更需要专业的安全技术。我个人觉得首先得从一张简单实在的维护保养报告单着手,走进机房能一眼看到机房的紧急救援措施、日常保养张贴,各种消防、救援设施,能叫出机房的每个重要组成大件的名称,能想出其部件的主要功能和安全操作规程。轿顶底坑的安全验证、进入及安全作业行驶的专业性规范,一定要时刻谨记,要事先预想好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对策和真正发生事故时果断有效的举措,尽量减少给自身及他人带来事故危险。虽然现在对安全技术操作有了大

致的了解和简单的实训应用,但是也很是迫切想分解电梯,从每个细小部件的组合中探找使电梯安全运行的内涵。

相信在往后的基层工作中,只要肯用心窥探,善于思考,学到电气系统的调试,安全系统故障案例的排查累积,我们才能是大有收获,才能有力的发挥电梯技术在现今时代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才能做一名合格的诚心服务于社会的专业电梯工作者。

魏泽主

2013年5月15日

第12篇:日立电梯的调试资料

日立电梯的调试资料

II.V/F型电梯操作盘(Ammumciator)

II.1 V/F电梯直接将MTC装于主电路板INV-MPU之上,能进行数

据观察、数据值之制定、故障之检测、电梯控制调整等多项工作

II.2 操作盘有下列功能:

a.显示电梯情况(例:位置、运行方向等)

b.制定各项数据,对电梯进行调整及试验性运行

c.各项有关电梯程序,例如在机房进行慢速运行、楼层高度测定等

d.电梯内产生各项数据的检验及测定(特别是故障代号码)

II.3 为操作盘的安排而在操作盘下方另有六个七割管排成一横列作为显示器,这些七割管的右下角还有一小数点,在V/F电梯中这些小数点另有用途

以下各段将作进一步详细解释

II.4 正常的显示:

如将最左的一个七割管编号为1,然后躺方依次编为2,3,4,5,6,则1号七管用来显示电梯运行方向, 第

2、第3号七割管用来显示电梯所在的楼层,设电梯在第23层,第4号七割管显示电脑情况不正常,而VTCD表示副电脑不正常,显示野间歇方式,每次持续1.5秒;第

5、6号七割管显示‘故障码’,故障码以八个为一组,按八位元分配如下:10~

17、20~

27、30~

37、40~

47、50~

57、60~6

7、70~7

7、80~87,详细解释见后。如有故障,只须根据所示数值从故障表即可获悉故障为何种类。显示情况如所示,假设数值为62,从故障码可知是同步位置不正常的故障

II.5 操作方法:

首先根据我们的需求,选择一个适当的模式数,模式数从0开始至69,但其中有不少是空置的,例如8,17,25,33,44,49,58,69 等。根据图一,先按‘模式’键,然后根据实际需求将模式数打入(例如模式数为3,按‘3’键即可),接着按‘置入’键。显示器方面反应:当按下‘模式’键后,原来各项正常显示立即消失,当按下模式数时,模式数即在方出现然后向左移位,由于模式数只是一个两位数,响应由(5)、(6)两个七割管显示,但这只告诉使用者在输入模式数时有无按错,如使用者发现显示数与打入模式数相同,即可按‘置入’键,使电脑进入这项模式,此时模式数自动消失,而显示器将按照该项模式而作茧自缚出各项相应指示。当一切操作完成后,必须将电脑离开模式回复正常控制。故使用者必须再按一下‘模式’键,如前一切当时的显示立即消失,跟着使用者按‘重置’键,使电脑离开该模式,而正常显示亦立即恢复。(有关各不同模式数的作用,可参看后面的模式数表)

II.6 不同模式数举例

1.模式数3

此模式为在机房内进行低速运行,照上述,先进行下列程序:按‘模式’、‘3’、‘置入’各键,然后依据所需进行升或降(如再按‘7’键电梯低速上升;如再按‘4’键电梯低速下降),如进行完毕,必须返回正常操作,可进行下列程序(按‘模式’、‘3’、‘重置’各键)

2.人工方式进行楼层高度测量,模式数为11

在进行前先将轿厢以正常快速返回最低的一层,按‘模式’,‘3’,‘重置’各键;按‘起动’键,直至电梯起动后才松手。将INV—FIO电路板上的DIP开关封盖小心揭开。注意电梯是否以稳定低速继续上升(如上升至某一高度,电梯突然自动停止即表示测量不成功)如电梯平衡上升至最高层自动停止,则50B继电器将自动释放,此时应立即将DIP开关的第一位置(最左边,推向上,很快可以风到50B重新进入动作,此时却可将 DIP开关的第一位置推下,并把封盖盖好。到此地步,楼层高度测量已完成,可进行下列返回正常操作的程序:按‘模式’,‘1’,‘1’,‘重置’各键。

3.电梯运行时间显示,此处用模式数1

如前,按‘模式’,‘1’,‘置入’各键。此时显示器即显示出电梯实际运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并且是常用的十进数,而显示器上的各小数点则保持熄灭。

4.机房控制的门机械停止

此处实际不须模式,按‘门动作停止’键,此时门动作停止灯(即第6七割管右下角的小数点)应亮,如不再须此项控制,按‘重置’键即可恢复正常

5.模式数2

照前,按‘模式’,‘2’,‘置入’各键,此时显示器将分为三个部分,左边两个七割管(即1及2)组成一个二位数字显示,而数字为十六进,表示为那一个计算器($0~74),第3,4两个七割管显示ZTCD(主电脑)的故障数据,而第5,6两个七割管则显示VTCD(副电脑)的故障数据。这些显示数据内容广泛,如有足够资料可根据此等数据而了解该电梯在过去所发生的各项出错或不正常现象等。目前我们只须知道如何消除这些数据(注意:它们并不表示故障,但代表在过去某一时间电脑曾发生了出错,或轻微而能自行消失的故障时电脑所进行的一项故障记录)。方法如下:先看第1,2两个七割管,如已显示$74,表示各计算器并无故障或出错记录,此时以手按‘重置’健即可恢复正常显示,按时要保持直至显示正常才放手。如有故障记录显示器会不变,例如第2号诸器内容并非00,则上述两个七割管将保持显示$02,如要继续观看其他计算器内容,便要按‘递增/递减’键。如不先按‘转移’键则为递增,如先按‘转移’键再按‘递增/递减’键则作用为递减。在此项观察中除非有必要再回头检查,否则可不必使用‘转移’键。如每一个计算器都有记录(即内容不是00),则每次只递增1,但如接连有若干计算器都没有故障或出错记录,按‘递增/递减’键可以一次跳越多个计算器。如此继续下去,即可将全部$74个计算器的内容读出及记下,到这时候就和上一段相同,以手按‘重置’键即可恢复政常显示,故障小数点亦不应再亮。此处要注意的是因计算器数目多,全部清除需一定时间(在五秒之内),故必须保持按下‘重置’键约五秒才能清除完毕回复正常显示。

6.电脑内数据的读取

在此情况下有两个模式数即22和23,其中22为主电脑,23为副电脑。以主电脑为例,按‘模式’,2,2,‘置入’各键,此时显示器应无任何显示,如要读取某一位址(主电脑)数据,此时即可输入,例如1234(位址,十六进数):按1,2,3,4,‘置入’各键,显示

器开始时将位址逐一显示,但当使用者发现正确而按下‘置入’键时,显示即转为该位址内的数据。‘位址/数据’键亦为一转换键,如上例,当数据显示后欲再显示其对应位址,只须按此 ‘位址/数据’键,即可重新将位址显示。如将该键连续的按,则位址及对应数据将轮流显示,十分便利。如要读对上一个位址的数据,只须在显示数据时进行下列程序:按‘递增/递减’即可达到目的,如要读低一个位址的数据,要使用‘转移’键,程序如下:(显示器正显示位址)按‘转移’,‘递增/递减’,即可知道低一个位址内含的数据。‘转移’键按过后,最右的一个七割管小数点会发亮,表示转移键生效,如返回图一,当按0~7这八个键时输入者实际上为括号内的数字或字母,即8,9,A~F等,而非0~7。在使用上没有那么方便,而且如果忘按‘转移’ 键输入便会错误。如要取消‘转移’作用,只须将‘转移’键再按一次即可,最右的一个小数点亦同时熄灭。

7.现场调整例

模式数虽然不少,但在工地使用的并不多,一般是负荷调整要使用,帮下而以此为例。在速度达90,105米/分或以上时,轿厢下方一般装设有一个或两个(两个时用串接方式)负荷探测用的差动变压器,这负荷探测器的输出直接反映了轿厢内部的载重。

1) 零点调整及偏压调整:

差动变压器的输入电压检查及位置(指伸缩铁心)调整与一般旧式电梯或直流电梯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a.使轿厢保持空载情况

b.平层(选用中间层),在轿内按下STOP开关,使继电器50B释放

c.将FIO电路板上的DIP开关最左边一个推上

d.由操作盘按下列各键:‘模式’,‘3’,‘4’,‘置入’(数据显示应为00)[在此情况下如知道地址,亦可使用下列方式MODE 23 SET 8034 SET]

e.将DIP开关推下,STOP开关还原正常,50B动作。

f.如起动时(上升或下降)没有冲前或逆行现象,则调整已告完成,但一般而言,上述两种情况很可能会出现,此时可再进行下列步骤

2) 上升:

A) 重复上面a、b、c各项

B) 按下列各键:‘模式’,‘5’,‘1’,‘置入’则显示出上升偏压,数据应在$0000~$4000范围内

C) 如电梯起动时有冲前现象,可加大该数据,逆行时则相应减少该数据

D) 例如原来数据为$2080,现欲改为$1234,则按下列各键即可:‘1’,‘2’,‘3’,‘4’,‘置入’(原来数据$2080已被取代)

E) 重复e项,如一切满意,调整即完成,否则须根据情况再重复调整至满意为止

3) 下降

此情况与上升基本相同,唯一不同是使用模式52而非模式51,此外,由于升、降在性质上也基本相 反,故在上面的C)项中,冲前应减少数据,逆行则加大数据

4) 涡载调整

a.使轿厢载重为100%

b.平层(选用中间层),在轿内按下STOP开关,使继电器50B释放

c.将FIO电路板上的DIP开关最左边一个推上

d.由操作盘按下列各键:‘模式’,‘3’,‘5’,‘置入’则显示数据应为$0064或极接近($0064为十进的100)如沿用模式23,应按下列各键:‘模式’,‘2’,‘3’,‘置入’,‘5’,‘0’,‘1’,‘转移’,‘8’,‘转移’,‘置入’

e.如数据无误,可还原正常,敌后进行试验,如起动时有明显震动,则须进行下列各项

5) 涡载时增益调整:

a.按下列各键:‘模式’,‘5’,‘5’,‘置入’此时显示数据(在$0000~00FF间,一般可能为D0)即为增益,如上升时有冲前,即减少数据,逆行则加大数据,下降时则为:冲前增加,逆行减少

b.反复进行调整,至涡前为止,一切复原

8.WD20的调整(速度如不超过60MPM,载重不超过1000KG,一般不配备差动变压器) a) 使轿厢载重为20%,然后正确调整WD20 b) 根据下表及7中所提及的普遍程序进行调整

模式

900~1000KG (30,45,60MPM) 450~750KG (30,45,60MPM) 情况(负载) 45 $0900 $0000 超过20% 上升

46 $1500 $1500 0~20% 上升

47 $0000 $0000 超过20% 下降

50

$2000

$2000

0~20% 下降

9.平层调整

首先要确定每一停泊楼层所对应的金属隔离片,必须位置固定准确,隔离片的中线与RM型位置探测器中线必须对正(此点可测量上、下两方由隔离片边缘至RM的距离昀为112.5毫米而确定)然后控制轿厢逐层停泊测量其平层误差,如有超过10毫米的情况出现即须调整

a) 如前,接STOP开关,使50B释放,推陈出新上DIP开关最左边的一个等

b) 按下列各键:[模式],[5],[3],[置入] 上升;[模式],[5],[4],[置入] 下降,此时显示之数据应为$7B,一般每±1相当于±1毫米,故如上升时误差平均为+10毫米,则$7B—$A=$71。故必须将7B改为71,然后重复测试。如发现误差为负值,例如-6毫米,则$7B+$6=$81

II.7 注意事项

第13篇:日立公司的人才培养体系

日立公司的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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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03-12-30 人气:2277

日立制作所1910年由小平浪平创立。小平浪平在久原矿业公司的日立矿业修理工厂生产了第一台5马力的发动机。从那时起,日立“利用自主开发的技术,进行电机生产”,在各个领域发展壮大起来,形成了日立企业集团。据美国《FORTUNE》杂志的排列顺序,日立1994年度的销售额已达世界第三位,在电气产业中占世界第一位。

培养人才的观念

日立公司的经营者认为:一方面,企业由人形成,培养人才,开发智能,是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没有人才的培养,也就没有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的资质、能力得到经营者恰当的指导时,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提高和进步。

培养企业内部人才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造就优秀的产业人员。企业这样做,在某种意义上是担负起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使命,通过企业内部教育,培养高尚的人格以及创造能力、责任感和实践能力。其次可以促使企业内部人员学习和掌握知识和技能,从而保证企业人员顺利地完成业务工作,适应高水平的经营技术革新。

日立公司的人才培养由在岗培训(OJT)、脱产培训(OFF-JT)和自我教育三方面组成。

人才培养体系

根据教育培养对象的不同,日立公司的人才培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的目的是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能力,扩展他们的视野。促使年轻一代飞快进入经营管理第一线,培养他们开拓事业和创业的精神。经营管理人才的脱产培训主要在日立综合研修所进行,该所共有四个培训中心。培训根据不同的层次分别进行。主要有:事业部总责任人(厂长)培训,每年两次,每次16人,时间为3天。培训内容为国内外形势、经营思想。培训方式以讨论为主。事业所副所长(副厂长)培训,每年两次,每次20人,时间为10天。培训内容为各种管理技术。培训方式为白天上课,晚上讨论。部长培训,每年9次,每次16人,时间11天。培训内容为经济动向、文化素养。培训方式为白天一半上课,一半讨论,晚上个人研究和小组讨论。另有部分特别培训,以专项业务为主。副总工程师、主管研究员培训,每年1次,每次16人,时间为12天。培训内容为经济和技术动向、管理技术、文化素养。课长、主任工程师培训,每年44次,每次20人,时间为5天。此外,日立公司还与外单位合作进行各种联合培训。

(2)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目的:一是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企业传统产品和新产品方面的知识以及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二是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商品企划能力、开发能力、生产技术能力、销售企划能力等,扩展视野,提高综合思维能力。三是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尖端技术,如极限技术、跨学科技术和系统技术等新领域,以避免产品落伍,失去机遇。日立所属的各事业所或工厂都举办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对象的技术培训或讲座,全公司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主要由日立技术研修所、日立茨城工业专科学院以及日立京滨工业专科学院举办。培训内容也因培训对象的层次不同而不同:新进公司的人员(进修员)所接受的是基础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主要课程为进修员教育、基础技术专门讲座和各事业所专门技术讲座。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的是第一线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所需要的技术,主要课程有基础技术专门讲座、各事业所专门讲座、综合基础、技术进修、高技术专业、技术进修、讲演会、研究会、学习会、轮流讲读会、研究发表会和海外留学等。面向管理职务的培训内容是技术革命管理,主要课程有讲演会、研究发表会、高技术专业技术进修、管理人员技术进修。

(3)生产技能培训。生产技能培训以日立所属各工厂的现场技术人员为对象,由日立生产技能研修所举办。包括管理类培训和技能类培训。管理类培训的对象为骨干技师、监督者、作业主任和专职人员(监督员、执行员、企划员和技术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管理、监督者研修、管理技法、人际关系和新技术、系统等。技能类培训主要是为了提高工程技巧,取得国家或行业资格。培训分为上级(高水平)、执行员、技师、企划员和技术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技能专门研修(以骨于技师为对象,上级和中级培训),机械加工、电气电子、自动机器、机器控制、OA、半导体制造和焊接。

(4)国际化教育和语言培训。国际化教育和语言培训由日立公司的国际研修中心举办,中心总部在东京,国际化教育在这里进行,中心还有设在茨县的茨城外国语研修和设在京滨的外国语研修所,外国语言培训在两个研修所进行。国际化教育有一种是以从事国际商务有关工作的人为对象,主要有国际交易、国际谈判、海外管理、亚洲业务管理、海外活动与法务等课程。另一种是以派驻海外的人为对象,主要有海外派遣、美国情况、中国情况、亚洲情况、欧洲情况和派遣者夫人海外生活培训等课程。国际化教育和语言培训主要是为了提高职员的外语水平,掌握沟通技巧和商务交谈方法,提高日立公司职员的国际化意识。

日立公司通过研究,了解到“人有了目标,就有了精神”。所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强调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的使命、经营方针以及各种制度,认识到个人的责任,自主自立,自我提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主动学习,更新知识,启发思想,同时,对研究开发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成绩及时给予评价。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受到重视,日立公司形成了他们引以为傲的技术传统和专业技术人员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日立公司的一种企业精神。

相关评论

第14篇:校企合作协议书(日立)

校企合作协议书

企方(甲方): 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校方(乙方): 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共同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要求,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和学校学生就业,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校企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招生

(一)涉及专业及学制、招生对象

1、专业:电梯安装工程

2、学制:2年。实行“3+1”教学模式,即第

一、

二、三学期在校教育,第四学期在企业培训,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后到企业顶岗实习。

3、招生对象:男性,初、高中毕业生,职业中专、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第三学期结束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品行端正,无违法行为者。

(二)方式

从2011年7月份开始,乙方定向为甲方招收学生,经甲方面试合格后组建“日立电梯班”,为甲方订单培养。每年日立电梯班招生的人数为100人。

(三)合作培养的“日立电梯班”学员在企业培训结束后,经甲方对其进行专业知识水平、操作技能、企业文化认同度、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完毕,签订劳动协议。期间不合格人员退回乙方。

第二条 学生教育及其档案的管理

(一)为保证该专业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甲乙双方应建立交流沟通机制,甲方委托 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员与乙方负责教育教学实施的负责人员定期会晤交流,每学期至少两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如实地介绍学生的学习、思想等各方面情况,并将存入学生档案中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及时交给甲方。甲方对该专业的学生专业课教育、实习实训等提供支持,并有权对日常教育教学及学生的学习、考核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被确认为合作办学专业的新生应建立两套档案,甲乙双方分别管理一套。其中学生毕业前乙方负责管理学生的原始档案,甲方负责管理学生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待学生

毕业安置到甲方后,甲乙双方将原来所管原始档案和复印件相互交换(即甲方以所管档案的复印件交换乙方所管的原始档案)。

第三条 教学安排

(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1、依据甲方对所需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议定人才培养方案。甲乙方双方依据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框架审定乙方在此基础上拟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确认,并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共同执行。

2、在校教育期间的教学的组织和实施由乙方负责。根据需要,甲方可委派专业理论、实操技能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专业课程和职业素质课程的教学。

3、专业课及实践课所需教材由甲方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自编或选定;其他教材由乙方选定,并由甲方确认。所有教学所需教材应于开课前到位。

(二) 教学设备

1、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实验、实训主要由乙方在校内完成,相关教学设施设备由乙方配置。

2、双方共同推动校内实训基地的完善与建设。甲方提供本公司部分相关产品,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同建设电梯安装实训室。

(三)教师

1、乙方应选择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相关专业老师进入甲方进行电梯专业培训。

2、乙方配备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对口专业教师作为该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任课教师。

3、专业课及专业实训课教师,部分由经过甲方培训的乙方老师担任,部分由甲方委派专业理论、实操技能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 企业培训与顶岗实习

(一)企业培训与顶岗实习期间,甲方为学生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并按乙方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实习学生在甲方工作场所实习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保障实习生利益。

(二)学生在此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予以解释并与甲方协调沟通,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证培训与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费用

(一)学生的学杂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向学生收取。

(二)学生在校期间,甲方每学期按300元/人标准提供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具体奖励方案由乙方拟定报甲方确认执行。每学期按100元/人提供活动经费,供学生进行团队建设活动。

(三)甲方负责学生专业课及专业实训课的教材费,并提供工作服(夏装、秋装各两 套)。

(四)每年暑假甲方按12000元/人标准资助2名教师赴日立电梯培训中心进行为期15天的教学调研和培训。

(五)鉴于甲方在校企合作中对学生的学习、实习方面的培训投入,甲方、乙方及学生签订三方培训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内容另见协议条款)。

第六条 商业秘密保密

(一)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的与合作项目有关或因合作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双方在合作过程当中都应当予以有效保护。

(二)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三)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协议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

(四)上述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间及协议期满后五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续约或者终止合作。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1、在校生转化:乙方于2011年上学年末对本校的电工、焊接等相关专业学生就甲方定制培养相关事宜进行组织宣传,在校转化组成“日立电梯班”。该班学制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学制“3+1”,并于9月份直接进入第三学期学习。

2、短期培养:甲方自主招收学员,由乙方进行培训,培训期为16周,培训计划、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3、转化班学员和短训班学员培训费用为1500元/人,在学员开学一周后,乙方预交给甲方50%培训费用;学员学习结束后,按照平均学员人数及鉴定合格人数支付剩余费用。乙方为甲方学员免费提供住宿,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4、上述三条未尽的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宜,参照前述条款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日立挖掘机价格及优势

日立挖掘机价格及优势

日立挖掘机价格:

日立挖掘机价格每个省都不一样,同时涉及到付款方式,比较复杂,具体这个要问您当地的代理商(找日立各地区代理商上 挖掘机代理商信息网www.daodoc.com)。

日立挖掘机优势:

日立是世界领先的挖掘机制造商之一,我们的机器具有高度可靠性,因而使我们赢得了广泛的信任。这些机器非常坚固,能应付最恶劣的作业条件,使您获得最大工作效率。

日立迷你挖掘机以其高效性,创新性著称。通过改良设计使其在狭小作业场地也能保证高效,安全地运转,因而特别适用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

果您正在寻找高质量的挖掘机,那么日立挖掘机无疑是您的最佳选择。如同它的大型挖掘机一样,日立中型挖掘机也凭其可靠的质量,优良的设计而为全世界广大用户所熟知。

基本性能全面升级的“New ZAXIS”诞生了! “新一代发动机”保护地球环境关爱生命健康大功率低燃耗。

日立建机是大型液压挖掘机的市场引领者。通过对质量的不懈追求,并结合卓越的工程机械原理,我们制造出了高强度、长使用寿命的机器,满足用户在矿业中的各项作业要求。

日立ZAXIS-3系列新一代液压挖掘机,在日立传统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尖端科技,实现了工作装置快速且大容量的操作。环保的发动机、日立先进的液压技术,高强度的下部走行体与前端工作装置、以及动力与速度的完美匹配。

日立正铲挖掘机挖掘机动力强劲,操作简便,可以在各类型矿业或建筑工地处理任意大小的装载量。它的高可靠性使您在保持低保养成本的同时获得最佳的工作效率。

品质保证贯穿于所有日立挖掘机的生产制造,日立轮式挖掘机也不例外。这些设计优良,质量可靠的机器带给您更高的移动灵活性,满足各项工作需求。

强大的挖掘力,平滑,快速的操作性能,使日立船上挖掘机能够胜任任何大型水上作业。凭借多年累积的经验,我们有能力制造出高强度,高可靠性的机器。

在中国的业务 日立建机在中国的业务中心是负责生产制造的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和负责销售的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此外,还有位于北京的日立建机中国办事处、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覆盖全国的各代理店。日立建机集团在中国总共有60个销售代理。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8日,坐落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由日立建机株式会社、三菱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永立建机有限公司、日立(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投资总额为800 万美元。公司主要销售日立品牌的建筑机械产品,并负责所售机器的交付、各种售后服务、仓储管理和提供迅速的配件供应。为设置和培养全国范围内的销售、服务、配件供应“三位一体”的经销商,日立建机(上海)还设置了培训中心,实施对各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了经销商人员的营业、服务技能。日立建机(上海)将力争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并强化自身的管理,以“为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贡献我们的创意”为目标而不断努力!

永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是中国地区日立进口挖掘机的总代理。

第16篇: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材料)

(1987年10月15日)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1.不支付工资。2.不支付交通津贴。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第三章人事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1.因疾并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休职期限缺勤开始时│├───┬─────────┬─────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疾病│病│──────┼─────────┼───┼─────────┼─────1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12个月──────┼─────────┼───┼─────────┼─────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12个月──────┼─────────┼───┼─────────┼─────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12个月──────┼─────────┼───┼─────────┼─────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14个月──────┼─────────┼───┼─────────┼─────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18个月──────┼─────────┼───┼─────────┼─────20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24个月──────┴─────────┴───┴─────────┴─────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5.防止了灾害事故

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1.奖状;2.奖品;3.奖金;4.奖励休假。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第二十七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2.到达退休年龄。3.调任所属公司。第二十八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第三十条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第三十一条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第三十二条退休年龄为60岁。第四章勤务第一节勤务第三十三条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第三十五条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从事第三十八条交~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第三十七条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三十九条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四十条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

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四十一条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第四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第四十四条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四十五条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第四十六条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第四十七条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第四十八条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2.因工负伤,治疗疾玻3.执行公务。4.天灾事故。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第四十九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第五十条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常第二节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第五十一条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1.星期日。2.星期六。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4.国民节日。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6.劳动节。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8.5月4日。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第五十二条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第五十三条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第五十四条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1.年休假连续工龄1年内每年10天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每年12天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每年13天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每年13天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每年14天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每年15天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每年15天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每年16天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每年17天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18天连续工龄10年以上每年20天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2.庆丧休假(1)婚姻(包括结婚日)5天(2)妻子生育2天(3)丧假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3.调动休假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单身赴任│携家属赴任│家属阻挠──────┼─────────┼─────────┼─────────外地│3天│6天│4天──────┼─────────┼─────────┼─────────附近地│2天│4天│3天──────┼─────────┼─────────┼─────────市内│1天│2天│2天──────┴─────────┴─────────┴─────────4.工作休假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5.公务休假(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6.遭灾休假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7.交通中断休假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8.防病休假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9.生育休假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10.其他休假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第五十五条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第三节连续工龄第五十六条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第五十七条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第五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五章报酬第一节总则第五十九条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第六十条公司不以女子

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第六十一条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第六十二条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第六十三条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第六十四条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第二节基本工资第六十六条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第六十七条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第三节附加工资第六十八条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第六十九条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定额部分定额------×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20.58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2.考核部分基本工资×考核率第七十条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第四节职务工资第七十一条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第七十二条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2.技能职务非承包者职务工资率------×实际工作时间164.66间接承包者评定基准

(一)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164.66评定基准

(二)人员职务工资率×1.06----------×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164.66直接承包者职务工资率×1.12----------×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164.66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3.特种职务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1.职务等级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职职务种类││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等级││──────────┼─────────────┼───────────1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2.年龄调整(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1)主管职务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2)技能职务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第八十条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一条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二条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第八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

四条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第五节津贴第八十五条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六条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第八十七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3.抚养亲属死亡。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第八十八条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第八十九条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第九十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164.6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第九十二条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工作时支付交~津贴。交~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交~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四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五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第九十六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第九十七条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六节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九十八条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2.各种社会保险费。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第一百条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玻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第一百零五条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164.66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第一百一十条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第

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第十章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第一百四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3.修订协议协定。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第一百四十四条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第十一章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①通讯、电话业务;②警卫业务;③医院诊疗所业务;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②邮件业务;③健康保险事务;④供给业务;⑤蒸气业务;⑥锅炉业务;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第一百四十九条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第十二章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1.有关经营方针。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4.有关人员的计划。审议事项如下: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六条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第17篇:谈判演讲稿

我印象最深的一次谈判

在大二的时候我们班进行了一场非同平常的商务模拟谈判,通过这场谈判,我觉得自己学到很多谈判知识。

这场谈判主要是:美的、格兰仕和家乐福之间的谈判,美的和格兰仕作为竞争对手。

在这场谈判中我的角色是格兰仕的第一场的市场部经理还有就是第二场的技术部经理。

在与格兰仕与家乐福的两场谈判中,我作为不同的角色都上场了。两场谈判给我的感觉是不同的。

第一场谈判我们主要是谈微波炉的国际市场销售情况。谈判前,我和我的搭档上网收集有效的资料。给我印象深刻是一次是我和搭档中午趁着中午的空闲时间,跑到网吧查找资料。好不轻易的找了半天的有效资料,结果没有及时的保存,因忽然停电致使资料全部丢失。后来等到有电了,俩人又继续奋斗资料。谈判前的日子,我们设想过很多对方会提的题目,假设过很多突发事件,而且逐一找到对策。为了是自己的谈判更有水准,特地找了好多谈判文明用语背。到了谈判的时候,我就上场。首先,给我一惊得是同学们都换上了正装,当然我也不例外。这无疑的给了我一种无形的压力。带着预备满满的资料就奔赴战场,只感觉自己很空,气氛很紧张但是未曾松懈过。谈判就这样在一问一答中,第一场就接近尾声了。在这场谈判中我们格兰仕由于对资料不熟悉,队员衔接不是很好,所以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效果。

第二场谈判时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次谈判。这场谈判主要是与对方讨价还上海到曲靖物流期间对方会从我们的产品的技术方面找缺陷,上海到酒泉货运使得我方降价。因此格兰仕安排了俩个技术部的职员上场。我就是老总临时派上场的。在谈判前,我仔细的阅读了微波炉的技术资料。还利用空余时间到网上总结技术缺陷和解释缺陷的理由。后来老总晶晶召集大家开了会后,发现我们技术部的资料预备的不是很足。又临时往补课,连着两个晚上在打印社奋战到快到十二点才回寝室。资料好不轻易找足,每次回寝室都感觉腰酸背痛。从未有过这样发狠得上网找资料然后再翻译资料的经历,现在想想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为了这最后一次的谈判,我们格兰仕小组开了很多的小会,讨论了各种各样的谈判策略。就拿个例子来说吧。上海到遵义物流过程并不完美,当然我们的斗志也没有因此降下往。相反我们的谈判很激猎冬特别是杨咩咩他们的讨价还价,老李的翻译工作很是给力。技术方面的问答,由于我们技术部和老总晶晶没有衔接的好,让对方钻了空子,特别遗憾的拖了谈判的时间。最后结果就是我们格兰仕败下阵了。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才让我觉得郁闷无语,由于充分的预备竟然没有充分的表现出来最让我觉得有些委屈。虽然然这个结果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还是很坦然的接受了这个事实。

总结起来,谈判锻炼了我们。从谈判中我们学到了很多商务,社交礼节的知识。同时也从失败中看到了题目所在,以后生活和工作中要更加加强留意团队合作精神和学习专业知识。

第18篇:谈判策划

一、谈判双方公司背景

(我方: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乙方:面包物语)

我方(甲方):

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前身顺德浩翔电器厂,专业从事生活电器的配件研发与生产,在生活电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光波炉,抽烟机,榨汁机等的生活电器制造企业,生产基地位于轻工业发达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专业工程师与技术人员20多名,员工100多人,厂房面积达10000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流水线,完善的检测设备,产品远销世界各地。公司讲一如既往与各合作伙伴携手,将欧莱尔品牌打造为家用电器行业的佼佼者,致力于家电行业的全面发展,为本行业的辉煌做出自己的贡献。在能源与环境产业中,清华同方在人工环境、能源环境、建筑环境和水环境等业务领域,以烟气脱硫、垃圾焚烧、水处理、空气调节等核心技术为基础,专业从事能源利用与环境污染控制工程、人工环境工程,并在大中型空调设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在应用核电子技术产业中,以电子加速器、辐射成像、自动控制、数字图象处理技术为核心的系列产品,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生物医药与精细化工产业中,生产新型成药、药品中间体、原料药品等多种产品,已成为一家新兴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

乙方:

由新加坡人郭明忠创办的面包新语BreadTalk食品集团于2000年在新加坡正式成立,以投资开设精品面包蛋糕连锁店为主,至今BreadTalk已将业务发展到了印尼,菲律宾,科威特,马来西亚,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泰国,印度等东南亚各国家,在各地获得普遍好评,在国际上也享誉盛名,更陆续获得最受欢迎品牌、最著名品牌、最有潜质品牌,超级品牌等多项大奖。2003年更是获准在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短短几年时间内,BreadTalk品牌深入人心,风靡了整个新加坡,特别在年轻人当中,BreadTalk成为了他们追求生活时尚的方式之一。

过去,面包市场的消费主力军一直是家庭主妇,她们负责家里的一日三餐,习惯于接受“营养”、“健康”之类的消费理念。年轻人则更多追求新鲜刺激,不喜欢循规蹈矩,BreadTalk的产品及经营主题就是年轻人能够接受的带有些许另类气质的“反传统的时尚、好玩和有趣”。

开张仅仅1年后,这家以开设精品面包蛋糕连锁店的方式经营的门店,在新加坡的品牌认知度就超过了80%,赢得了极好的人气和美誉度。而在此后一两年间,又陆续风靡了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科威特等国家。

2003年底,它来到了中国,在北京、上海等顶尖繁华地带的单店月营业额屡破百万元大关,甚至是其他品牌传统面包店的10倍。今年更是BreadTalk的飞速期,全国目前已有171家加盟店。

2003年以后你能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购买一支面包企业的股票——BreadTalk(股票代码),是新加坡也是全球第一家挂牌上市的面包企业,上市至今公司业绩增长了十倍,股价也一路上涨。

2004年底,BreadTalk凭借款式与命名上的优秀设计,获得了在香港颁发的2004年亚洲最具影响力设计奖,与它同时获奖的有三星、索尼之类的跨国高科技企业;而不久前,BreadTalk又被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授予2006年中国“五星级品牌”及“五星钻石奖”称号,成为获得该奖项的唯一一家烘焙蛋糕业者

面包显然不会说话,但从BreadTalk身上,你却能轻易地听见“时尚”、“前卫”这样的字眼,人们将它称作面包业的“星巴克”。

二、谈判主题

乙方公司向我方采购400台电烤箱规格:LR-918A型号480*370*390

三、谈判团队人员组成

主谈:文儿,公司谈判全权代表;

决策人:靖儿, 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技术顾问:靖儿,负责技术问题;

法律顾问:文儿,负责法律问题;

四、双方利益及优劣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

1、要求对方用尽量高的价格供应对方电烤箱

2、用最高的价格销售,增加利润

对方利益: 在保证质量质量问题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成本

我方优势:

1、对方的电脑品牌在国际上声誉较好,且与其合作的公司较多。

2、在中国地区是一个覆盖面广、有大较有影响的网络集团

我方劣势:属于供应方,如果完不成谈判,可能损失以后合作的机会

对方优势:有多方的电脑供应公司可供我方选择

对方劣势:。我方继续这批电脑,迫切与对方合作,否则将可能对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五、谈判目标

战略目标:

1、和平谈判,按我方的采购条件达成收购协议

①报价:1000元

②供应日期:一周内

底线:①以我方低线报价XX元

②尽快完成采购后的运作

六、程序及具体策略

1、开局:

方案一:感情交流式开局策略:通过谈及双方合作情况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把对方引入较融洽的谈判气氛中,创造互利共营的模式。

方案二:采取进攻式开局策略:营造低调谈判气氛,明确指出有多家供应商竞争,开出1000元的报价,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对方处于主动地位。

2、中期阶段:

(1)红脸白脸策略:由两名谈判成员其中一名充当红脸,一名充当白脸辅助协议的谈成,把握住谈判的节奏和进程,从而占据主动。

(2)层层推进,步步为营的策略:有技巧地提出我方预期利益,先易后难,步步为营地争取利益。

(3)把握让步原则:明确我方核心利益所在,实行以退为进策略,退一步进两步,做到迂回补偿,充分利用手中筹码,适当时可以退让承担运费来换取其它更大利益。

(4)突出优势: 以资料作支撑,以理服人,强调与我方协议成功给对方带来的利益,同时软硬兼施,暗示对方若与我方协议失败,我方将立即与其它的电脑供应公司谈判。

(5) 打破僵局: 合理利用暂停,首先冷静分析僵局原因,再可运用把握肯定对方行式,否定

方实质的方法解除僵局,适时用声东击西策略,打破僵局。

3、休局阶段:如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方案进行调整

4、最后谈判阶段:

(1)把握底线,:适时运用折中调和策略,把握严格最后让步的幅度,在适宜的时机提出最终报价,使用最后通牒策略。

(2)埋下契机:在谈判中形成一体化谈判,以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达成协议:明确最终谈判结果,出示会议记录和合同范本,请对方确认,并确定正式签订合同时间。

七、准备谈判资料

相关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经济合同法》 备注:《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范同、背景资料、对方信息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见附录和幻灯片资料)

八、制定应急预案

双方是第一次进行商务谈判,彼此不太了解。为了使谈判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应急预案。

1、对方不同意我方对报价1000元表示异议

应对方案:就对方报价金额进行谈判,运用妥协策略,换取在交接期、技术支持、优惠待遇等利益。

2、对方使用权力有限策略,声称金额的限制,拒绝我方的报价。

应对:了解对方权限情况,“白脸”据理力争,适当运用制造缰局策略,“红脸”再以暗示的方式揭露对方的权限策略,并运用迂回补偿的技巧,来突破缰局;异或用声东击西策略。

3、对方使用借题发挥策略,对我方某一次要问题抓住不放。

应对措施:

避免没必要的解释,可转移话题,必要时可指出对方的策略本质,并声明,对方的策略影响谈判进程。

第19篇:谈判计划

谈判计划

甲方:李春春,魏靖靖,吴雅丽,王佳馨,陈秧慧

乙方:

谈判主题:我方(甲方)美的电器要进驻东方超市(乙方)。 谈判要点:压低对方的入驻费用(对方要求一年4万,我方要求一年1万5,能接受的最高费用为2万4)。

谈判措施:首先和东方超市(乙方)的谈判谈判人员建立良好的的谈判气氛,让对方感受到我们与其合作的诚意。其次再指出对方的入驻费用不合理之处,向对方展示自身调查的数据情况。然后再说对方给我方展示电器的位置不够显眼,面积不够大,以及现有的销售人员没有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导致销售量的下降。最后说明自身产品有着优良的品质,以及良好的顾客好评和专业的售后服务,迫使对方让价。 对方会提出的问题以及我方的解决措施:

(一)东方超市入驻费用本来就是如此,不能因为一家就有所改变。答:我方电器美的,有着一定的品牌优势和其他的电器有着本质的区别,还有良好的顾客口碑,更有专业的售后服务,东方超市(乙方)不需要承担风险。

(二)超市地理位置好,能带动人流来促销电器,所以理应付出4万的入驻费。

答:我方有诚意和东方超市(乙方)合作,如果这次合作成功必定能促成双方的长期合作计划,再者,美的电器在其他超市的入驻费与贵方相比,实在高出太大。若贵方坚持这个价格,那么希望贵方只允许我方美的电器进驻贵方超市,并且让促销人员学习专业的美的电器只是以及包括电器的配送和定期的维护措施。若贵方可以这么做,我方也可以做出让步。

第20篇:谈判修改

组 员 职 位 甲方(广百电器公司) 总经理:唐斓珊 财务总监:郭彦雷 市场部经理:王亚鹏 业务部经理:张宇峰 法律顾问:杨谨瑜 秘书:陈奕吉

乙方(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毛清扬 财务总监:郝雨晨 技术总监:鲍鹰飞 营销总监:马春旭 法律顾问:姚慧 秘书:杨臻昊

主要谈判流程提纲:

一、双方秘书介绍各自谈判队伍,甲方秘书将谈判队伍名单给老师一份。

二、寒暄几句,营造开场气氛。

三、正式开始谈判

四、谈判成功,祝合作愉快等。

第一阶段

甲秘:欢迎各位来到花城广州,来到我们广百集团,我是广百电器公司总经理秘书陈奕吉,下面请容许我介绍一下我方代表。

乙秘:各位好, 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杨臻昊,也请允许我将我方各位成员。

甲总:感谢您的介绍,毛总,您好,欢迎您光临广州,不知各位在广州的生活还习惯吗?如果有什么需要,请尽管告知我的秘书,我们一定为各位安排妥当。

乙总:非常好非常好,广州与中山本就相隔不远,气候与食物我们都很习惯了,谢谢广百的盛情款待啊。广州毕竟是省会城市,比我们中山繁华很多啊。 甲总:您满意,我们也就满意了。

乙总:是的是的,希望我们以后的合作也能让双方都满意啊。我们现在就开始谈谈龙的集团进入广百的一系列问题吧。

甲总:毛总真是利索啊,直切入正题。就爱跟您这样爽快的人谈生意。

第二阶段

乙财:经过前几次的磋商,我方已与你方就我龙的集团产品摆放的区域、送货方式达成了初步协议。这次主要就是想谈谈最核心的各项费用的问题。首先谈谈入场费的问题吧。

甲财:在入场费方面我方的报价为60万元。

乙营:据我方调查所知,在市场上的普遍入场费一般最高的也没到60万呀。 甲法:我们广百是一个大型的电器零售企业,是整个广东最有实力的电器公司之一,具有 16年大型电器商场的综合营销经验,电器经营品种达 1万多种。 甲秘:我这里有一份目前入驻我们广百的一些商户的名单,都是国内乃至世界数一数二的顶级品牌,各位可以看一看。(发商户单)

乙方各自拿着宣传单看,乙财与乙总作讨论状……

乙财:我们知道贵公司的实力,可是60万实在是太高了呀,市场普遍价格也就是30万左右吧。

甲市:30万?那您实在可以进驻那样普通的商场,这个价格在我们广百是肯定不可能入场的。

乙法:如果我们是为了贪便宜而选择场地的话,就万万不会来找贵公司合作了。 甲总:其实贵公司如果进入我们广百,对于贵公司的品牌和品质也是一种肯定,这60万的入场费绝对是物超所值的。

乙技:既然我们来到这里,就是肯定广百的知名度。我们龙的集团专做精品家电,在整个海内外市场也都获得了一致好评,我相信我们在广百设柜也一定会吸引很多消费者。所以希望贵公司在入场费方面还能给个优惠点的价格。 甲财:其实我们的价格真的不算高了,不过我们也看到了贵公司的诚意,那这样,我们给贵公司降到一个二线商场的入场价格,50万,希望贵公司好好考虑一下,这个价格真的是广百史无前例的一个价格。

乙方开始讨论……

乙财:50万对于我公司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希望贵公司还能再降一点。 甲业:50万真的已经是很低了,很多国际顶尖的品牌想要进入我们广百,低于

70万的入场费我们都是绝对不同意的。

乙总:广百是中外电器客商在广州地区必争的合作伙伴,在消费者当中耶有着良

好的口碑。这些都是我们龙的十分确信的,不过50万确实也还是偏高了,不如就40万让我们龙的进入广百吧。

甲总与甲财商议……

甲总:我们最多给贵公司再降4万,这是我们的底价了,绝对不能再低了,也取

它一个事事顺溜的好兆头,毛总您看,我们已经退让这么多了,您也不能总让我们坏了惯例吧。

乙总:那是那是,那就46万吧。

第三阶段

甲秘:入场费定为46万了,那就谈谈场地租金吧。对于场地租金,我方报价是

每月550元。

乙财:每月550元的价格实在有点高,既然双方都有心达成合作,那么请贵方再做出一些

让步,这个报价我方无法接受。

甲市:就现在的市场情况而言我方这个报价在行内已经不算高了,请贵方再商量

一下。

乙技:我方在此之前也做过专门的市场调查,现在百货公司数量繁多,竞争激烈,

各家报价普遍不高。我方认为每月250元是个理想的价格,请贵方考虑一下。

甲总:现在百货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我方已经强调过了,我们广百是少有的大

型百货,而且是比较专业的连锁模式,这在市场上是很有优势的。贵方的250元实在是低得离谱了些。

甲法:是的,我们广百在整个行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消费者也信任我们,我们

一向也是与一流的企业合作,从来都是明码标价,250元一个月这种价格根本就坏了我们的规矩。如果贵集团有诚意,务必将价格提到一个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

乙方进行讨论……

乙营:经过我方讨论,我方十分相信贵方的专业优势,我们也认可广百的信誉,

我们决定将报价提为300元每个月。

甲业:龙的集团做了几十年的电器生意了,对整个市场应该很熟悉了,以我们广

百的实力,一定能将你方的电器销售得更好,货品买得好,利润自然多,何必还未这一点租金来坏了我们的规矩呢?

乙财:我方也有我方的难处,尽管我们相信你方的实力,当550元每月真的是高

得让我们负担不起啊。况且我方也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以及很庞大的客户资源,其实也能帮助广百的销售。我方已经将价格提了50元,请贵方认真考虑一下。

甲方开始讨论……

甲法:考虑到龙的集团的优势和诚意,为表诚意,我方决定再次做出让步,经过

讨论,我方决定将报价改为每月500元,这已经是我方报价的底线了,请贵方接受。

乙技:这个价格我方还是无法接受,现在销货渠道众多,是考虑到广百集团在国

内外享有良好的信誉和知名度,所以我公司才会考虑和贵公司合作,请贵方再讨论一下。

乙营:我方要强调的是,我公司具有丰富的营销经验和众多的客户资源,是广州市最有实力

的营销公司之一,虽然市场需求量大,但我公司的销售业绩是市场上数一数二的,租金价格我方实在不能再让步了,这已经是我们的底线了,还请贵方考虑。

甲财:我方将价格降至每月500元,已经是拿出了最大的诚意相要促成这次的合

作,但是既然贵集团不能接收,并且认为销售渠道众多,那就请你方另外寻找合作企业吧,350元一个月这个价格我方绝对不接受。

气氛僵硬中······双方各自窃窃私语……

甲秘:每月350元价格实在是低于一般的大型商场的价格,请你方再做出一点让步,让双方

都满意。

乙法:在前几次的谈判中,我们已经协商好货由我们送至广百各店,售后也由我们自己厂家

负责,这也为你方省去了很多事。但是为了显示我方真的很有诚意想与广百合作,我方愿意将价格涨至400元一个月。

甲总:既然我们都看重对方的优势,也都有意达成合作,那我们就各退一步。如果龙的集团

愿意与我广百签订一个为期五年的合同,我方就愿意给将要长期合作的伙伴一个最低价,报价每月430元。

乙总:我方已经为此次合做做出最大让步了,报出的价格已经是我方的底线了,也是我方向贵方表示的最大诚意,同时,这也是我们被授权的最低价格,如果还要做出让步,我们还需向上级请示,请贵方谅解,也请贵方再商议一下。

甲方讨论、、

甲总:(讨论、、、)我方此次是抱着极大的诚意来和贵方谈合作的,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和贵方的诚意,我方决定接受贵方每月400元的报价,希望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乙总:我方此次是抱着极大的诚意来和贵方谈合作的,当然也愿意与广百建立长期合作的意

向,那就先签订五年合同吧,还请广百为我们龙的集团的产品找一个黄金铺位啊。 甲总:这是一定的,请各位放心。

第四阶段

乙秘:最后一个就是回款的问题了,按照惯例,我方一般是一个季度回款一次。 甲法:鉴于这次合作是我们双方的第一次业务交往,我方认为还是30天回款一

次比较妥当。

乙营:您这样说就是不相信我方的信誉了,我们龙的集团年销售额达20多个亿,

全国3000多家销售终端网点, 100多家售后服务网点,从来没有拖欠过一次款项。

甲业:我方没有不相信贵集团的信誉,只是第一次合作,广百集团都要求的是

30天回款一次。

乙法:我们双方都谈到最后一个环节了,我方也抱着双方能够长期友好合作的观点出

发,但是我方认为30天回款一次这个观点有点牵强,我公司的市场面积,市场销售范围相信贵公司是有一定了解的,我们也是每月底结款一次,立马给你们回款实在有诸多不便,还请贵方理解一下我生产厂商的困难。

甲总:我们很理解你方的困难,但是我们广百电器公司只是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的

子公司,我们也需要向总公司回款,总公司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每30天回款一次,我们广百电器也只是一个销售站点,实在没那么多流动资金来帮你们垫付回款。

乙财:贵公司的真诚我们是看在眼里的,但是贵方说的30天回款一次我方实在是不能接受,

我方的惯例是一个季度回款一次,这个惯例从未打破过,请贵方见谅。

甲总:也请贵集团理解我的难处,真的不能让你们60回款一次。这样吧,合同

上还是签订30天回款一次,一年以后我替你们向总公司申请看看能否60天甚至一个季度回款一次。

乙方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讨论……

乙总:我们相信您广百电器的信誉,但是我们也有我们的原则。既然贵方这样说

了,那我们各让一步,45天回款一次吧,双方各自体谅对方的难处。一年后我们还可以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甲总:(讨论、、)既然贵方这样说了,那我们就这么定了,希望我们以后更长远

的合作。

甲秘:这是根据这几次谈判订下的合同,请毛总看看,如果没问题,今天就签订

吧。

乙总:(将文件递给法律顾问)你看看细节。

乙法:(看看文件,大概10秒左右)没问题,可以签字。

两总经理签字。

第五阶段

甲方给乙方赠送礼物,并寄语希望以后好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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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谈判开场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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