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15: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沙坪坝区旅游局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沙坪坝区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沙坪坝区旅游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旅游发展科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旅游局旅游发展科为负责区旅游行政管理、进行旅游行政执法的执行机构。区旅游局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
二、职责范围
负责辖区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初审;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星级饭店评定;三星及以上星级饭店初评;AA及以下旅游景区等级评定;AAA及以上旅游景区初评;依法调处旅游投诉和纠纷,依法征收管理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
三、行政执法公开制
以张贴上墙和印发资料的方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办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执法依据
执行的法规是以《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
1 例》、《重庆市旅游条例》为主的国家及地方性旅游法规和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程序
1.旅游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旅游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规范性文书。
3.旅游行政执法必须有2人以上,必须做到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旅游行政执法证件,并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三)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和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条件和要求。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各门市部备案登记手续。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征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四.监督管理
(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和举报,对于投诉和举报,区旅游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无法定期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电话设在旅游发展科,号码为65333916。
(二)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个人与社会对区旅游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调处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电话设在旅游局办公室,号码为65333286。
(三) 执法情况考核
对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执法情况考核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情况核定为“不满意”:
1.语言粗暴,态度恶劣; 2.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有吃、拿、卡、要行为和为自己争取私利的; 4.对手续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拒绝同意批准和颁发许可证;
5.继续执行已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 6.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执法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一年内有一项考核“不满意”不得评优。有二项考核“不满意”为不称职,有三项以上考核“不满意”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法过错追究
对区旅游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4.以暴力地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责任
(一)人员责任
1.区旅游局局长廖建生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区旅游局副局长邹江玲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3.旅游发展科执法人员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违法责任
区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如有越权、失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区旅游局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协同责任
旅游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有关部门相互协助。如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区政府裁定。
(四)报告责任
旅游局在行政执法中对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年度结束后,旅游局将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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