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法律培训

2020-03-03 03:31: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车险人伤法律培训 2013年10月 车险诉讼案件应诉基本要求

1、收到传票的准备工作

2、开庭前需要收集的资料

3、庭审要点及调解

4、庭后材料收集及执行

收到传票的准备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涉及人伤的,诉讼应诉人员应通知相关医疗核损人员(人伤一对一专员),医核人员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应与三者和被保险人联系,面见三者并核实相关材料,争取开庭前和解。如无法与三者达成调解意愿的,医疗核损人员应在开庭前将三者及护理人员工资收入、残疾情况、户籍性质、被抚养人人数等材料核实完毕,为开庭质证做好充分准备。医核人员应根据原告起诉情况结合查勘情况进行预核损,应诉人员对于涉残案件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伤残鉴定报告交医核人员审核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并由医核人员签字确认。如果庭审前无法取得伤残鉴定报告的,可以事先联系法院传真或者庭审时先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庭后将鉴定报告复印交医核人员审核是否确有必要做重新鉴定,并及时将申请重新鉴定情况与主审法官反馈。医核人员认为伤残合理的,无需重新鉴定;医核人员认为伤残不合理的,则一律在举证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2、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包括标的车损和三者车损)的,诉讼应诉人员应当核实前期是否定损,并调取相关定损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定损单原则上应调取客户签字的原件,打印的定损单必须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

尚未经我司定损的,且原告未提供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律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予认可。

虽未经我司定损,但原告方提供了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以损失金额大小综合鉴定成本作为衡量标准)。

3、异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于开庭前三天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是否存在延期或改期开庭的情形,开庭前一天必须最后予以确认是否正常开庭,以免浪费时间。承办人员还应当事先确定好出差路线,核实开庭地点是法院还是派出法庭,以免耽误了正常开庭时间。

应诉人员自己对于案件涉及的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理解适用,必须清晰明白。

开庭前需要收集的资料

应诉人员应当提前准备案件中的投保单及相关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

审查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委托代理手续具体包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单位应当与原告《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中载明的被告保险公司一致。

还需审查我司前期在本次保险事故中是否已经事先预付了相关赔款,如果有预付赔款则需调取相关预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庭审时应作“相应抵扣”的保险抗辨。

庭审要点

一般抗辩:

1、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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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3、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4、对于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应当结合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必须提及);

5、对于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应当增加免赔率10%,该增加部分无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均需扣除;

6、审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有效性,核实是否存在“无证驾驶”免责情形。行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是否已按规定年检,驾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以及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对于营运车辆,还应审查营运证有效性;出租车还需审查客运服务证;特种车还需审查特种车操作证或上岗证等等;

7、对于受害人系农业户籍的案件,无论其提供了多么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保险抗辨一律作“按受害人农业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之保险抗辩。

8、其他保险抗辨要点视案情具体情况由应诉人员决定,必要时可当庭请示相关人员后方可确认。

庭审中调解

1.应诉人员调解案件时,适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人伤理赔调解案件工作指引》。

2.所有的诉讼案件在收到材料后必须先联系原告方代理人及三者,看原告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尽量达成庭前调解。

3.调解过程中,需注意在调解期间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利用调解期间尽量从对方处收集有利证据或获取调查线索,对于调解不成,可在庭审举证及质证期间维护公司利益。

4.应诉人员庭审中在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在医核人员预核损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调解必须考虑的因素:非医保核减、责任比例、免赔率、城农标准等等。

※调解书中载明付款期限一般至少20日以上。 调解案件的基本要求

案件真实性无疑议

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就是案件本身的真实性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对于部分案件根据防渗漏系统或者案件处理人员经验判断为存疑案件,但实际并未取证到相关证据或者已经无法调查,经过合议也可以作为调解案件进行处理。

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案件中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无责任除外事由的确实证据

整个事故中不存在有证据证明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除外事由,否则,就属于拒赔案件,案件应当按照正常拒赔流程处理,即使客户或者三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或者纠纷,也必须通过正常诉讼等救济途径进行相关处理。 损失项目确定,仅仅对金额存在争议

保险事故中的损失项目应该是明确,仅仅对于项目中涉及到金额存在着争议,如核损金额、扣减金额等。

案件虽然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存在着法定情形,导致案件后续争议可能面临败诉的

部分地区法院自行规定了所谓审判指引,如部分中院甚至基层法院的会议纪要。虽然该类指引存在可能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但是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下,司法救济作为民事纠纷中最终救济途径,机构不遵照执行无疑将面临法律风险。

庭后材料收集

应诉人员必须搜集完整的诉讼材料以备理赔付款后结案。诉讼材料搜集清单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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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内容:

1、原告方或受害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必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事故证明(必备);

3、保险车辆有效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需复印至年检有效期),出租车还应提供客运服务证复印件,营运车辆应提供营运证,特种车应提供特种车操作证(必备);

4、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必备);

5、出院记录/小结及诊断证明(必备);

6、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必备);

7、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居委会证明等;

9、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务工证明;

10、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及相关修理费发票等;

11、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票据;

12、死亡案件还需提供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上述证据材料为必备材料,对于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原则上必须全部复印,同时原件用相机拍照存档备查。

※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应搜集证据原件。

对于代收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应诉人员应当原则上搜集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包括具体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应当再三核对无误后在案件审结后一并交保险公司理赔。法院执行款账户建议由法院直接提供并加盖公章,应诉人员请勿自行摘抄。

对于赔偿款项直接转当事人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于庭审时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银行存折(必须载明具体开户名称)复印件,相关个人账户信息建议应诉人员请勿摘抄。

庭后执行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对于判决明显有误或不公的,应当主动提出上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民事上诉状》,盖章并邮寄法院(市区直接送达)。

对于疑难案件或者是否上诉把握不准的,可以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报理赔经理(首席核赔人)审批。

二审的案件应尽可能的进行重新调查,力争取得证据对上诉主张进行支持。二审庭审中应诉人员应该和诉讼案件管理岗及时联系,对能降低赔付的案件应调解结案。

对于决定上诉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缴纳上诉费,立案后由应诉人员开具正式上诉费发票附卷。上诉案件的上诉费发票必须附卷,由应诉人员负责搜集。调解减半收取上诉费的,应诉人员应当负责退费事宜。 对于判决合理案件,在核实其他当事人无上诉情形下,应当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好《结案审批表》后转核损理算环节。应诉人员应及时催促理算、核赔,必须要在判决明确规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该保险赔款。

伤者农村城镇标准的认定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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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现已基本参照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认定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核损。

医疗费非医保部分的扣减

最高院的司法 意见方向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证、酒驾及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问题

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的问题

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险的问题

死亡三者为无名氏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主挂车中挂车无需投保交强险的问题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问题

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几个问题

无证、酒驾及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问题

1、无证、酒驾及故意引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第三人方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垫付。

2、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限额内承担垫付的责任,但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如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对无证、酒驾及故意等情形下赔付交强险后必须注意追偿权行使问题

1、上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后,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对象为侵权人。此处的“侵权人”包括驾驶人和被保险人,具体范围界定以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予以确定。

2、此类案件的追偿诉讼,建议将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法定登记车主、被保险人等列为共同被告。

3、追偿诉讼启动时,需要对被保险机动车进行诉讼保全。

4、追偿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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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

1、对于法院受理并对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在程序上已无需再进行抗辩或者上诉。

2、对于部分案件受害人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商业三者险的,应诉人员应当依据解释规定,提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商业三者险不应合并审理”的抗辩。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关规定。

1、前期总公司已经转发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的通知,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各地曾经屡屡出现的交强险不分项判决案件,请各级机构应诉人员与当地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审判庭的主管人员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处理。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险的问题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计算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时,应以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来确定投保义务人在此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不一致的,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交法》76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三者为无名氏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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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中挂车无需投保交强险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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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处理中,对于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1日后的,主挂车中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理算中只主车的交强险基础上计算商业三者险部分,而无需扣减挂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如果挂车已经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仍然有效的,理算时仍应在主挂车两份交强险的基础上计算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最高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

【法定免责合同化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责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可免除保险人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签订同种类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出外” 最高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正式出台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问题之探析

我国现有主要的残疾辅助器具相关法律法规

普通适用型的理解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日常维修费用的确定

我国现有主要的残疾辅助器具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如该法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 第二类,国家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国家标准。如《GB/T24432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0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四类,各地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市县级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工伤事故所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都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该类文行政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文件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一般仅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这类规定制定时期偏早,更新速度慢,价格已经不符合当今市场价格,故对于交通、其他伤害等非工伤事故的处理能否适用要看法院的态度。 第五类,各地行业协会出台的行业内规范。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规定了《假肢、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附表)的价格标准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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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适用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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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民政部门认为 “普及型” 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 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二项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普通”与“适用”。虽然在措词上更严谨、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普通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1、残疾辅助器具生产或经销商出具的配置意见能否作为核损依据?

“普通适用”辅助器具的价格相差悬殊,配制机构不能准确理解和难以把握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和“普通适用”的原则,加上其本身又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生产或者经销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出具配制意见,其合理性、公正性值得质疑。此类诉讼案件,一律以生产或者销售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抗辩。配置机构都具有营利目的,这些机构为了拉拢客户或打击竞争对手是不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出具鉴定结论的。

2、可建议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联及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法官询价能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进行全面了解,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裁判分寸。

3、按照市场上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

这是目前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对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注解为“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 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仍然难以确定。

※我们的意见,通过行业协会沟通尽可能在省一级的法院或者司法鉴定协会层面上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

在此之前,可在诉讼中和法官沟通根据个案向残联及多家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或者参考广东、四川等省份的相关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在相关内容中阐述,“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一个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更换周期属于鉴定或者技术问题,但是赔偿期限显然是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 在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方面,广东省和四川省的规定完全相同,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50岁(含18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70岁(含5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这说明此规定基本是合理的可信的。

但目前大多数省份在法院案件审理中,都是采纳假肢配置机构的意见4-5年一次,甚至有的地方出现3年一次的情况,此类案件的应诉,应当将两省(分别可代表发达省份和发展中省份)的规定提供给主审法官,让他相信上述规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1、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 二十年。具体的做法等同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或者固定年龄,如四川广东等地规定70周岁)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

对此,各地的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 我们更加倾向于第一种做法,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对该条的“条文主旨”一栏中写到 “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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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赔偿期限应当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抽象损失的赔偿时间相一致,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同样赋予了赔偿权利人三种费用赔偿期限再诉给付的权利。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故对于部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尤其对于一级残等后期存活概率不高的案件。

日常维修费用的确定

在广东四川两省规定的假肢价格中都明确,列表价格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 但在多数省份的实际判决中,残疾辅助器具的日常维修费用标准目前基本都是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的。5%-10%不等,甚至有的配置机构给出20%的维修费用标准。对于此类情况,应注意和法官积极沟通,尽量降低维修费用。 另外案件审核中需要注意的是,新更换假肢的当年应当不存在维修费用,应予以扣减。况且假肢作为流通商品,其本身根据国标规定就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在此期限内理应不该计算维修费用。

1、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由哪个机构来证明?医疗机构、鉴定机构、配置机构?

2、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和更换周期,是否属于鉴定项目。

3、残疾辅助器具与人工关节的区别。

4、已安装好的残疾辅助器具是否应该直接认定。

5、残疾辅助器具的维修费用。

6、德林、英中耐、民政局假肢厂等生产厂家的区别。

7、残疾辅助器具的分期给付。

8、未定残能否赔偿残疾辅助器具。

9、已赔付但未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处理。

10、死亡后残疾辅助器具的处理。

11、残联为残疾人免费装配的残疾辅助器具能否折抵?

12、残疾辅助器具应计算到多少岁?多少年?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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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岗位职责

人伤索赔指南

人伤理赔材料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

人伤事故协议书

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人伤案件的调查取证

人伤案件调解协议书

人伤核损工作总结

人伤案件需要资料

《人伤法律培训.doc》
人伤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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