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0-03-01 23:10: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析1】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解析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

【解析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第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

(1)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2)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第五、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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