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暂行办法

2020-03-02 18:26: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早日实现我校跻身国内先进医科大学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借鉴国内同类院校的做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审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2、客观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3、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评审对象

凡申请大连医科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三、评审办法

1、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具体实施。

2、抽检比例为当年申请毕业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的100%,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的30%,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10%。

3、研究生院从当年申请毕业的研究生中随机确定被抽检名单,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导师及学生,被抽检的研究生须于4月1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研究生院负责论文匿名送审。

4、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可参加下一次学位申请,但论文仍由研究生院匿名送审。未经研究生院送审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5、研究生院委托5位校外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3位校外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条件之一。

6、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最多2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

7、研究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四、评审结果处理

1、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4种评审结论。

2、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应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对于“修改后复审”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若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三票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两票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两位专家意见相反结论,则追加第三位评阅人重审,以两位意见相同者作为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

2 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委托提出否定意见的专家重审,通过后参加下一次学位申请。

5、若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向研究生院递交理由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诉意见一周内将重新聘请专家进行复评。

6、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如果两次被评为“不同意答辩”,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7、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五、评审要求

1、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影响论文正常评审者,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人资格。

2、凡被举报并经查实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3、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4、学位论文盲审费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进行复评或申诉审定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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