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

2020-03-02 19:3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利益冲突”初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

何谓“利益冲突”:殷鉴不远

不久前的10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发表年度施政报告,其中有几句是呼吁香港市民使用节能灯,并准备给每户家庭发放100元代用券,让市民用来购买节能灯。第二天,香港个别媒体就猛烈抨击曾荫权施政报告提出的这一举措是为自己的亲家输送利益。因为曾荫权大儿子的岳父莫锦泉入股的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节能照明设备。个别媒体对曾荫权的抨击祭的就是名曰“利益冲突”的法器——行政长官利用职权(公共利益)吆喝节能灯,有替卖灯的亲家谋取私利之嫌。

不妨看看香港《公务员守则》对“利益冲突”的界定:

利益冲突 公务员要保持廉洁,基本规则是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无论如何,公务员均不得:

(a)利用公职,为自己、家人、亲友、曾欠下人情或有恩惠于自己的任何人士谋求利益;或

(b)令自己处于下列境况:令人有理由怀疑自己不诚实,或利用公职为自己、家人或亲友谋求利益。

当局有清晰的指引,规定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警觉,避免任何实际上或表面上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必须立即向上司报告。

不难看出,所谓“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 冲突的一方是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具体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政策取向、价值判断、行为方式等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原是政治学概念。1964年,时任加拿大政府总理的皮尔森首次把它用作反腐败术语,在针对自由党的一桩丑闻致各部部长函中提出:“部长及其手下人员不能有着一个与其履行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是很遥远的。”1973年,该国颁布实施《利益冲突章程》;1985年又制定了一部专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廉政立法的核心,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美国的《基本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该法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适用于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和经济合伙人。美国国防部曾有名官员退休后想到波音公司工作,就把自己负责的一项合同给了波音公司,尽管这一行为是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但该官员最终还是被认定违犯了《基本利益冲突法》,判刑六年。英国也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要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许多国家还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主要有官员的个人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利益)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等。

制约“利益冲突”:意义深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把防止利益冲突写在党的决定里,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顺应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工作手段和着力方向。

首先,引进“利益冲突”概念并用之于反腐倡廉实践,无疑使惩治腐败的正义之剑更为锋利。近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办案人员时常面对以下情形:分明是受贿,涉案官员所傍的“大款”手里却有着动辄数以十万元计的所谓“借条”;分文未出,某官员却坐拥企业数成股份,甚至毫无羞涩地参与“分红”;牌技一般,个别官员在赌桌上偏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此外,还有金钱不出场的权权交易型贿赂、还有本人不出面的影响力交易型贿赂、还有财物不出手的“性贿赂”、“秋后算账”的期权型贿赂……,凡此种种,说明腐败分子费尽心机钻空子、中饱私囊的花样不断翻新,既攫取私利又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防火墙”也在“升级换代”,我们打击腐败的手段必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与日俱增,与时俱进,才能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有了防止利益冲突这面明镜,上述种种及其他刻意掩饰、巧妙伪装的非“裸腐”行为将无处藏身,原形毕露,也将更为科学地明晰是非标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惩治腐败的工作效率。

其次,防止利益冲突的提出,强有力地打压了消极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反腐败实践也生动地证明,坠入犯罪深渊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能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的。但也不可否认,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反腐败的任务依然繁重。尤其是那些极易导致腐败又常模糊人们认识并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消极现象,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警觉,更加值得我们去着力整治,更有必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从这个意义上讲,防止利益冲突善莫大焉,无疑是对消极腐败现象的一记精准的猛拳,从利益关系角度为根本解决所谓“公私不分”之类的问题拓开了思路,提供了契机。利益关系一旦明确,对诸如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等“顽疾”的治理至少是多了一剂对症的良药,只要持之以恒地治理下去,其“痊愈”终有一天水到渠成。

其三,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阻断了以权谋私的通道,击中了权力寻租的要害。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的许多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利益冲突这个提法,但针对的却是与利益冲突有关的问题。现在从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内在关联这个重要节点,着力于制度创新,进一步加以制约和规范,具有反腐倡廉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标志性意义。充分说明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决策思维上已经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因而更有针对性和务实性。以防止利益冲突为着力点,将进一步拓宽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视野,丰富廉政文化内涵,充实廉政教育内容,强化廉政监督效果,进而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四,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制度要求,进一步筑牢了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防止利益冲突,是对广大干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求的具体阐释,是对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腐朽官场文化的彻底否定,也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公职人员个人而言,反腐败或曰防腐败不啻是一场贯穿于仕途始终的事关前途命运的严酷斗争,这绝非危言耸听,对此认识不清醒或一时糊涂,将导致思想道德防线的失守,进而失足。在思想道德防线中加上一条“防止利益冲突”底线,有助于公职人员明辨是非,防微杜渐,规避风险,远离腐败。从党政组织而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仅仅是创新了制度,也完善了对干部加强教育、监督的具体内容,增加了爱护、保护干部的有效手段。

其五,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增添了基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公共部门之第四款写明:“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八条“公职人员行为守则”之第五款写明:“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值得在此一提的是,该公约在涉及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字中也提到了私营部门,我理解,私营部门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产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私营部门有义务主动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任重道远

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益冲突是“舶来品”,是所谓“与国际接轨”的产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使之在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上一致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对一件毫无印象或印象模糊的事物从不识到认识,再从认识到认同并真正形成共识,看似简单,但时有不然,利益冲突当在此列。从文化传承来看,“学而优则仕”一直是公认的价值取向,所谓“仕、农、工、商”的排序源远流长,“父母官”等称谓也历久弥新。在很大程度上,官员们是利益的支配者、施与者、甚至是享用者,而作为利益真正创造者的民众,许多情况下则成为利益的奉献者、企望者、受施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利”是“官”的附属品,“官”是“利”的代名词。虽然市场经济大潮颠覆性地冲击着传统价值观,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本性不会也不曾改变,某些思维定势仍将冥顽不化地存在于许多人的脑海中。因为中国官场文化中许多历史沉淀绝不姓“社”,也不姓“资”,原本姓“封”,绵延千年,根深蒂固。近年来,跑官要官者大有人在,买官卖官案怵目惊心;官员傍大款遭人诟病,但大款傍大官似乎天经地义;一个普通的公务员职位招考,竟有成百上千人趋之若骛……因此,要真正认识防止利益冲突的时代性、标志性意义,绝非易事,在干部、群众中统一思想、引起共鸣,将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复杂过程。只有透彻地认清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积极的社会关注和公民自觉,防止利益冲突才能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利器。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有一个认识、提高,再认识、再提高的艰巨过程。有专家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反腐败职能机关、部门针对利益冲突相关问题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大大小小共有100多项。涉及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范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的经商行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禁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兼薪,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活动……200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出台《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是一项从利益关系角度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强调了对相关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治理的具体事项:“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行为。”因此可以说,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已经走过一段日臻完善的复杂历程,但仍有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破解。我们可以以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联系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立足本地实际,针对涉及利益冲突的某个或某些问题,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寻求防治解决的有效途径,为促进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乃至法律作出贡献。

防止利益冲突,重在防,也难在防。在健全完善制度、明晰政策界限的同时,必须在“防”字上做文章。就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 机关而言,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形成共防的声势和联防的态势,使各级干部增强这方面的防范意识,主动规避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发生的消极腐败问题,同时也使其他社会成员充分认识利益冲突问题对干部队伍的潜在威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共同营造防止利益冲突的良好氛围。就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要认真学习领悟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法规,切实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筑牢防止利益冲突,严格自我约束的思想道德防线,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用好自己的权力。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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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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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防利益冲突总结(优秀)

保密和利益冲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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