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定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

3 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5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

************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则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则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人员个人和************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所所长,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

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新进入**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则,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则的实施。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县级**局党组负责本规则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廉洁从政,X局结合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构建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执行到位的利益冲突防控机制,初步建立起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防控体系。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文件和市纪委编印的《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导材料,学习X同志在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X同志在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听取、检查落实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局党委与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洁自律和防止利益冲突意识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二是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成立了由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合文化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领导干部填报《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每位班子成员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做出了郑重承诺,为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保证。以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为目标,配套制定了《关于X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18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在局领导班子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班子中组织了\"X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测试\",切实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自律意识。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与调整情况,及时重新梳理查找廉政风险点。每位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逐项进行查找、制定与完善,按照\"有风险点必有防范施\"的要求,针对每个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坚持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机关各科室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完善,把现有制度充实到防止利益冲突管理的各项防控措施中,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工作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健全了涵盖岗位纪律、工作效能和监督考核三大类共18项工作制度,重新梳理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民主集中制、党内通报、党务公开、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6项党内制度,逐步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

四是规范程序,依法行政。按照依法高效,科学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梳理每一项审批事项,对清理保留的4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流程再造,进一步推进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一是全面开展权力事项清理。对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级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以及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程序性工作事项进行逐条梳理,全面核查每一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大力精简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事项。目前,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的办理事项有46项,承接省级下放事项5项,审批改为转报1项,下放到县级审批6项,撤销4项。二是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梳理确认必须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总体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操作环节,对每一个事项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绘制完整、客观、直接、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图,编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图》。目前46项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已全部完成。三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将权力事项、权力事项依据和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图等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重新印制市级行政审批指南,免费向社会发放,同步更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的公示栏、办事指南、承诺书等,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公示,让申请人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到哪里去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等能早了解早知道,最大限度让申请人少跑腿,快办事,真正将审批权力和审批行为纳入社会监督之下,随时接受市民监督,推进了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和透明。

推荐第4篇: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学习《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

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甘卫办发【2012】248号文件,甘孜州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沈骥同志在全省我局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突的若干规定》活动视频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积极做好贯彻落实。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若干规定》活动的意义、范围

抓好这次《若干规定》专项活动落实,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干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卫生厅和中医药管理局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市州卫生科级以上负责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这次专项活动,主要在上述四个层面的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开展《若干规定》活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个客观需要,每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杜 1

绝腐败犯罪行为。

二、利益冲突的意义

我局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明确了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是一个比较特定的概念,领导干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产生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医疗系统各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人事任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导致腐败发生。

三、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制度有缺陷不系统,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四是个别制度规定设计不科学,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五是大多数规定没有相应的

惩罚性条款,具体惩罚措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不好。

(二)少数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四、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

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创新学习宣传方式,采取多种活动形式,提高学习宣传的实际效果;二是问题解决:这次专项活动,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三是利益回避:重点认真落实好两个方面的回避制度。

1、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

2、执行公务回避制度;四是问题纠正:在查找问题时要注意三点:

1、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填写《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报告表》,

2、要对《报告表》认真审核,

3、对照《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制度进行分析检查。在整改纠正时要注意三点:

1、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2、研究修订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

3、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五是

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

五、学习贯彻《若干规定》贵在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不落实,制度不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制度是共同遵守的规程、准则,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严格执行制度,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若干规定》。要坚持用《若干规定》等反腐制度进行自我教育和调节,自觉“对照制度找差距”,经常反思自己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党章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若干规定》。坚持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带头尊重制度的权威,模范接受制度的约束,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制度转化为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若干规定》。把落实制度视为

一种自警、自律行为,坚持慎权、慎欲、慎小、慎微、慎初、慎独,从严要求自己、从严教育部属、从严管好家人。

(四)要铲除“特权思想”,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先人一步,努力使廉洁从政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

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推荐第5篇:威海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等馈赠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大额资产交易、借贷、委托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内幕信息后,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或者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用于谋取利益活动。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十一条 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参与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参与涉及前款人员具体事项的规则制定、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事项;

(五)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事项;

(六)其他存在职权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新调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接收文件、听取汇报、信息收集等未公开信息流入或产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对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甄别,对认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保密管理。

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利益冲突表现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本机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第十二条所列利益冲突基本表现,向涉及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有关单位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公共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工作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集中报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将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调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八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新调任职务规定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报告。试用期满(无试用期的任职满三个月),仍未依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表现之一和其他利益冲突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直属机关、镇(街道)科级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

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省、市、县纪委部署,结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教体系统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部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物等重要工作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

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

(九)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在局机关、各中小学校、县幼儿园、特教学校和局直属单位开展,至2014年6月底结束,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4年3月31日前)

现成立教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张红松同志任组长,徐晓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

各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汇报于3月30日前上报至局行政服务股。

(二)自查自纠(2014年4月15日前)

1、自查自纠。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自查自纠。认真组织填报《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有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填报的《登记表》于3月23日交县纪委纠风室,经县委审核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局班子成员填报的《登记表》,由局党委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局直属个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中小学校长(园长)填报的《登记表》4月17日前报本局审核留存。各乡镇学校校委所填报的《登记表》由本单位审核留存。此后,《登记表》所填报内容如有变化,应在2个月内向组织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行使职权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带头自查办公室,徐晓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翁奕平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自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向本地、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报告。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2、落实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建章立制(2014年5月底前)

各学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关于利益申报、利益回避、利益限制和利益公开等规定。

(四)重点抽查(2014年6月)

县纪委、县监察局根据各乡镇(中心)、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中心)、各单位的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填报人员的20%。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将集中通报严重违纪人员,并通报批评自查自纠不力的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安排。各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自查自纠、督促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着力方向。这次专项治理涉及到国家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范围广、任务重。要明确工作重点,把好着力方向,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认真组织填报《登记表》,重点是要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命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填报清楚。局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近亲属、近姻亲,如有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工程建设的,无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都应如实向组织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开门受理举报。各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引导所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查找和纠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充分发挥好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793-5130709,15279386236,举报邮箱:

ysxjwjfs@163.com。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学校各单位要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填报的《登记表》审核把关,对未如实填报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专项治理负总责,认真审核本单位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填报情况,并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制度防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分析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1.相关概念界定

2.《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有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

1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个人利益与公务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本方案所指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本方案所指国家工作人员,为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方案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推荐第8篇: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

****办公室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 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4 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6 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8 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10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 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3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 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

5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本单位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办党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我办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办党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办党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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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事项:

1、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含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3、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5、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6、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相关报告事项应列入廉政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测和党务政务公开等的内容。

第四条 对报告的内容,按规定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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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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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四条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披露的内容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个人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个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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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申请,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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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单位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办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掌握的本单位有关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的;

2、对依申请回避利益冲突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致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反映本单位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4、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

2、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应回避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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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组织做出的防止利益冲突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调离工作岗位;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

2、组织考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

3、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七条 责任追究结果作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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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

(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一节 直接利益冲突

第五条 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

(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

(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第七条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第八条 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第九条 应当进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曾经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其后又以律师身份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三)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时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十条 除本节已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也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二节 间接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第十二条 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办理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三)在委托业务终结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以内,同一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第十三条 其他与本节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理。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本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因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而造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整。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委托人协商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列规则进行调整:

(一)已成立的委托优先于拟进行的委托;

(二)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本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时,应征得各方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时,应按处理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发现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受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形影响的各方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利益冲突处理: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诉讼、仲裁业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能有利益冲突的共同原告(申请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共同委托相同律师担任代理人的;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同时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的;

(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明显不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负责对所内利益冲突的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律师事务所履行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未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

(2003年3月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宣传行为,鼓励和保障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为扩大自身影响,承揽律师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开展的各种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

第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宣传律师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宣传律师业务。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十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形式来开展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和通讯手段推广宣传律师业务,应当通过实名认证的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个人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律师行业职务或与法律相关的社会职务;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收费标准;执业业绩;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推广宣传律师业务中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使用未审结和未公开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对案件结果做出胜诉、成功允诺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宣传推广中不得出现如下内容:

(一)夸大宣传;

(二)虚假宣传;

(三)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不得明示或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

第二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守则的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互相监督,对于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所属律师协会举报。律师协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守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守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守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规则

(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可邀请以下人员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广东省(以下简称“本省”)代表处及其代表;

(二)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本省代表处及其代表;以上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者许可文书。

代表包括首席代表和派驻代表。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以机构名义加入本会的特邀会员为团体会员,以自然人名义加入本会的特邀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为本会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的港澳律师会员。 第五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政策要求,并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应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工作。

第二章 加入程序

第七条 特邀会员加入本会应遵循受邀并志愿加入原则。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将向符合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发出邀请函,受到邀请的机构和个人自愿接受邀请入会,并提交必要的入会登记材料;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本会向受邀人发放特邀会员证书。受邀人自证书发放之日起正式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八条 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不需申请加入,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自动成为律师协会港澳律师会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特邀会员享有以下会员权利:

(一)受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可通过本会推荐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合作;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第十条 特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第十一条 港澳律师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成为各级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但不享有理事、监事被选举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可通过本会推荐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合作;

(四)受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第十二条 港澳律师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特邀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向本会缴纳的会费标准由本会另行制定。

(一)特邀团体会员、特邀个人会员的会费直接向本会缴纳;

(二)本会港澳律师会员的会费由其所在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地市律师协会代本会收取;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港澳律师会员会费标准由各市律师协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费一般按年度计算,统一在本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收缴。每个缴费年度中期入会的,应缴会费金额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入会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十五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会费缴纳时间具体如下:

(一)特邀会员应在取得特邀会员证书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次年起,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

(二)港澳律师会员应在取得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准予派驻内地执业的批件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会费后一个月内向本会缴纳港澳律师会员会费;次年起,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

第五章 退会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十六条 特邀会员可以书面方式申请退会,本会秘书处自收到特邀会员申请并登记备案后,其特邀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依法撤销其法律服务资格证书或许可的,其特邀会员或港澳律师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拒绝缴纳会费等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情形严重的,本会有权取消其特邀会员或港澳律师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第三条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律师宣誓仪式,由市律师协会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市律师协会至少应提前7天将宣誓律师的名单、宣誓举行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宣誓律师。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主持仪式;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律师协会派一名工作人员和邀请司法行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七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接到通知要求参加宣誓的律师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宣誓仪式,或者宣誓时不遵守仪式要求的,由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给予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会负责对市律师协会的宣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委 托 人 须 知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以下情况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费:(1)委托人同时委托他人的;(2)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人认为结果不理想,或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的;(3)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4)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人的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的业务受到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部分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

四、委托人有权向承办律师了解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财物。

八、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九、委托人发现承办律师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执业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已知晓上述内容。

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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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研究

论文

摘要

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需清楚了解其根源所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西方国家的廉政立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有效地把制度落实,将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关键字: 利益冲突 反腐制度 根源

第一章

前言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引用到反腐败领域,发源于加拿大,风靡于欧美,并于1974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这里的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

如何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廉政问题,同时也成为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司空见惯。如与配偶或子女同在一个单位任职,很难避免裙带风气与荫庇;拥有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总会做出有利于该公司的决策;公职人员与某些私营企业保持着利益关系,损公肥私毫无疑问成为挡不住的诱惑。而且,它们披着合法合情的外衣,由此而引发的腐败现象最难医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这就是西方所盛行的“防止利益冲突”。

根据对当前腐败案例的分析,根据“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可以把利益冲突的起源归纳为五种类型,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和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交易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方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影响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复合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任企业职务等形式。

集体型利益冲突

利用整个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他群体或个体搞不平等竞争。 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利用公权为将来的私人利益做投资。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为有效防止公共领域的利益冲突行为,加强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许多西方国家已形成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中心、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美国法律规范

美国法典第18章208节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上述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违者为刑事犯罪,可处以1—5年监禁或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新西兰法律规范

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不倚地执行他们的公务,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不得使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和某个雇员有关系就比其他人或组织得到优惠待遇;公务员应避免财务或其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他们执行公务,影响部门的形象;执行公务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通知上级主管,由其确定最佳解决途径,主要方式有换人或要求当事人放弃其冲突的利益。若遭拒绝,可将其辞退。

加拿大法律规范

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该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政公务、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 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措施

从实践层面观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整个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支柱。但实际上,要完全杜绝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搞清楚利益冲突之存在,进而找出办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

在这之前已对利益冲突的根源进行简单的阐述,综观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配套管理法规,从财产申报、利益处置、利益回避等方面对公职人员提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帮助公众对政府职员执行公务情况作出判断。

孰为人知的当然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其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公开申报由联邦政府道德署直接负责。公开与秘密申报内容相似,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共享资金、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接受礼品、住房及招待消费,本人在外任职情况,以及为将来所做的安排和制定的个人协议等。

利益处理

对于个人财产申报,廉政监督部门和人员要对之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处理的形式有利益出售和利益委托。

这是最有效的办法要指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其规定,任职后120天之内必须处理完毕,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潜在的利益冲突随之消除。

而在美国,不愿出售可以选择利益委托。但是,这种信托是隐名的,即政府官员把其资产委托给他不知名的信托人。该官员因不知信托人而无法参与决策,一切由信托人做投资决策。这种信托一般由政府严格安排。固定资产还可以以冻结信托的方式委托出去。

利益回避 利益回避是指凡可能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境况都应避免。 例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在两年之内回避参与与其原雇主有关的事项。对需要回避事项,应如实向其主管报告,并提交一份回避的书面报告。即使不属于回避的范围,雇员若意识到某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正处理某事,这时应请求上级作出决定。鼓励雇员自行判断是否参与其公正性可能受到怀疑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结

虽然利益冲突行为并不都直接归类于腐败,但当今社会上,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冲突是“以权谋私的滋生土壤”,是“权力腐败的潜在之源”。

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的实行,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诚实、无私的品质,决策时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私人利益不会受到其参与的政府活动的影响。在任职时和任职后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时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预防性制度,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最大努力消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阻断权力腐败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玉亮.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下建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1(03).[2].钟监研.美国:加强伦理规范建设防止利益冲突[J].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04).[3].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欧美国家反腐新动向[J].学习时报.2010(004).[4].舒绍福.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J].学习时报,2011(002).[5].孔祥仁.防止利益冲突在国外反腐败工作中的应用[J].环球博览,2008(05).[6].臧乃康.预防权力腐败的价值和路径创新——防止利益冲突[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5)..

第11篇:国土局工作汇报

国土局工作汇报

国土局工作汇报

国土局工作汇报

,中心在局党委、市局业务对口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持全市耕地动态平衡”的目标,在保护好耕地的前提下,按照“广泛调查、严格选址、科学规划、积极上报、认真把关、规范管理”的办法,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使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在今年,我们的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在省厅、市局组织的土地项目中期检查工作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同时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做好全市建设用地报件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干好

业务工作的同时,利用各种手段,提高中心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培养一支技术水平硬、素质高的队伍;并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使本中心今年的各项工作都能够井井有条、圆满完成。中心全年没有发生过一起违规、违纪现象,计划生育率达到100%合格。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1、做好乡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乡土地整理项目,为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重点项目,总规模为.95公顷,项目完成后可净增耕地公顷,净增率为%。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我们在项目区发动宣传,让群众干部了解“开展土地整理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经过整理后带来的好处”。让他们知道土地整理项目不但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和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的一项“民心工程”;同时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是当前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

体措施,赢得了他们对项目的理解、支持和拥护,给施工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施工环境。为确保项目的正常施工和随时解决项目施工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建立了项目协调制度。当施工企业每进入项目区施工前,通知当地村委及时让群众收割农作物,把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点。由于项目区处于北岸,地形地貌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本着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便于耕作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参与施工的各个单位遇到的问题,积极采取“书面往来,数据说话”的方式解决。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还能够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施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同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制度上墙,文件归档,聘请了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该项目截止目前,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其中:完成土地平整面积400公顷,土方量达32万立方。新打机井44眼;修筑泵房44间;铺设地埋管道千米;开挖排水沟千米。修筑、整修田间道路千米,生产道路千米。农用桥4座,涵96座。共栽种风景柏21000棵,株距2米。

2、切实做好“乡土地整理项目”及“4个市投资土地项目”的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通过局党委和中心的不懈努力,我们又争取到了国家级重点项目一个。项目名称为“汝州市乡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实施资金已下达至市财政。该项目总规模为公顷,完成后可净增耕地公顷,净增率为%;项目涉及乡于、5个行政村。 为了能让项目早日进入实施阶段,中心一方面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摸底,取得最新的地籍变更资料,完善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并在当地做好舆论宣传,提高项目区群众对土地整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另一方面聘请河南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招投

标。目前,项目标段划分、招标公告发布、标书发售工作已完成,等12月22日即可开标,确定施工的施工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在今年共下达我市“市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4个。分别是:村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项目,乡村土地开发项目,村土地开发项目。以上4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已完成,即将开工建设。

3、申报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1个,市级耕地项目11个

项目申报做为项目管理工作的龙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来,但是随着上级业务部门对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申报项目的难度、标准也越来越严。我们严格按照“三前”、“一高”的办法来申报项目,即:“项目选择方案提前”、“项目报告编制提前”、“项目申报时间居前”、“项目可行报告质量要高”,变被动为主动,规范了项目申报工作。 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摸底,最终确定申报国家级土地整理

项目1个,项目名称为“土地整理项目”。项目涉及西史庄、李庄、冶墙等十余个行政村;总规模达二万余亩,总投资预算为二千六百余万元。项目已通过市局和省厅审查,已进入国土资源部“项目储备库”。申报“小屯镇耿堂村、骑岭乡肖庄村”等市投资项目11个,为我市的建设用地报件补充耕地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4、与其他科室紧密协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2、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具有和《土地规划》不相符合的现象,个别项目缺乏可操作性。

3、由于客观原因,费征收力度不够。

三、工作打算和整改措施

1、做好乡文寨土地整理项目的收尾工作,确保该项目早日通过部、省厅验收。

2、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开发项目的申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

分级、分类的项目申报程序,争取申报一宗,成功一宗。

3、继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4、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制度,加大收费力度。

5、完成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所交的其他任务。

中心全体人员将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踏实工作,努力开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新局面。

年十二月五日

第12篇:某医院药剂科防止利益冲突总结

XX医院药剂科防止利益冲突总结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根据这一精神,2011年卫生部出台的《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卫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人民大众的健康着想的宗旨,彰显了党要从严治理卫生系统中利益冲突的坚强决心。

一、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是一个比较特定的概念,领导干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产生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医院的药品招标采购、人事任免、行政审批等事项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导致腐败发生。具体表现在有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利用开“大处方”的形式,收受相关企业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医院利益,更加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加重病人的负担,甚至延误病人的治疗。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

1、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环节上,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触甚至冲突。

2、部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四是个别制度规定设计不科学,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五是大多数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具 1

体惩罚措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

3、人情关系和潜规则,影响履行公共职责。中国是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部分单位因为单位小,人员更加熟悉。正是这些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领导干部模糊了是非标准,这种人情和私利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职责。

4、少数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三、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

药剂科作为医院重点防控科室,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学习: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主题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比如设立药械采购监督小组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三是利益回避:回避问题主要是药品耗材采购,就是要就职务回避、关系回避、亲属和亲姻回避这些方面做出更加硬性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为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四是严肃追责:对影响单位利益、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绝不能姑息。要进一步加大制度执行、督促检查、刹风止禁、追责问责的力度;五是严格落实并健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要把整改贯穿专项治理始终。

药剂科

2012年7月31日

第13篇: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其中担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还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反本条各款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机关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第三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或举报,纪检机关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六)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方的委托的;

(四)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

(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和交往的;

(六)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

(七)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发现承办法律服务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委托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负责对所内利益冲突的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

第七条 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合伙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被投诉的,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需要进行处分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有关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十条 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其后果由该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则于2004年11日5日经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5篇:乡镇干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乡镇干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龙观乡政府 蒋璐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当前很多对于利益冲突的研究,往往停留在较高层面上,本文尝试从一名新进的乡镇干部视野出发,思考如何在乡镇工作中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一、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等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

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尤其是一名刚刚进入这个队伍的乡镇干 部,从我自己角度理解出发,我认为有四种利益冲突的形式:一是执法不公。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三是政绩工程。有部分为官者到一个地方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最近我在一家党政主要报刊上看到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重面子、轻里子”成城市通病,症结在于官员政绩观异化扭曲》就批评了这种现象。四是与民争利。就拆迁问题来说,有的地方工作未做到位就强行拆迁,还有的地方补偿款低,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臵,后续生活也没有可靠保障,导致部分拆迁户走极端。就环保问题来说,有的地方搞的一些企业,影响环境,污染很重。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触和冲突。二是部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尽管制定了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但从立法角度看,还不完善。部分制度不廉洁性,以至于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三是人情关系和潜规则,影响履行公共职责。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延续,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尤其是乡镇机关,因为地方小,人员更加熟悉。正是这些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公职人员模糊了是非标准,这种人情和私利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四是少数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沉迷于饭桌酒精,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三、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我认为作为一名乡镇干部,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学习: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在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中学习《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比如今年开始的国家机关“三公”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三是利益回避:回避问题主要是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就是要就公务回避、职务回避、关系回避、亲属和亲姻回避这些方面做出更加硬性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为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四是严肃追责:对影响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绝不能姑息。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制度执行、督促检查、刹风止禁、追责问责的力度,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大成效。

第16篇: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提出,全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系统总结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深入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探索

从我国实践看,利益冲突作为专门的廉政术语直到近年才提出,但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却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据有关专家统计,1979至2011年这32年间,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利益冲突内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反对公费旅游。二是反对突击花钱、请客送礼、收受钱物。三是禁止党员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

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开展“三公”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治理“马路上的腐败”,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针对以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党的十七大以来,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项工作逐渐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一是作出工作部署。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同年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同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使用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2010年,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52个不准”的规定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范畴。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也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2008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等。

此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出台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比如,河北省邯郸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都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存在问题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发展到今天,虽然它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防止利益冲突的氛围还不是很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还相对滞后,但毕竟有了一个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各部门具体情况的差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标准成了一个难以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二是立法不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防止利益冲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分散的规范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三是贯彻不得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防止利益冲突负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现象。

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公职人员个人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从公职人员个体看,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失落、价值取向错位、心态失衡,将手中的公权力视为“特权”、“私权”,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权力运行整体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转型时期,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是多元化利益主体中的重要一元。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留下很大的寻租空间。从历史文化背景看,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人文根源。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和亲情重于法理的人情观,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性权力。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是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目前,从总体上说,公务人员主流是好的、有战斗力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务人员中还存在着与保持党的宗旨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如果不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任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现象滋生蔓延,最终将导致丧失政府公信力、破坏公共政策公正性,导致脱离群众、失去群众的支持。

加大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力度。一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规范教育。将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公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二要抓好防止利益冲突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注意发现、培养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导向作用。利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三要建立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政府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重诺守信的形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惩戒机制、政府信用档案、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等制度。

紧紧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利益冲突现象也多发易发,重点抓好这些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在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筑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公共资产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公共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创新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从资源配置的主导角色中走出来,使政府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者”转变成市场的“服务者”、“监督者”,从源头上有效切断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二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对一些易发多发领域利益冲突的专项整治。比如,认真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和卫生领域、城市拆迁领域、农村基层干部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与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整治等。

不断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制度体系。一要加快制定《从政道德法》。只有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使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完善利益公开制度。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利益申报的内容和对象,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拒报虚报行为予以严惩,让利益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要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当前,重点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特别要切断送礼请吃中的利益关系、公务人员任职中的血亲姻亲关系,以及公务员与所处理公务之间的金钱利益关系,并加强对公务员的兼职限制和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不断深化对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防止利益冲突,是一项新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许多挑战。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不断深化对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各地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出来,发挥好先行先试地区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的培育、指导工作,提炼出真正管用的思路和办法。二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针对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研究的重点。随着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要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和方法,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利益冲突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三要科学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有益经验。既要充分考察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践,辩证分析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利弊,又要从我国现有政治制度和体制实际出发,提炼和概括出有益的启示。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职能作用。建立专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来承担日常工作,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看,可在现行纪检监察体制之下,明确一个部门独立承担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职能。具体任务包括:一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有关的规章条例;二是对公务人员利益冲突进行调查、监督,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受理、审查和调查核实公务人员申报的各种利益事项;四是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五是对即将晋升、调任的公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方面的鉴定,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六是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第17篇: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调研报告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调研报告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根据《关于开展全区财政系统防止利益冲突专题调研的通知》(桂财纪检[2012]2号)要求,我局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对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认识、当前需要重点防范的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的主要情形、以及下一步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如下:

一、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关键策略。

当前,党员干部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其中,有些是直接引发腐败的问题,有些是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不正之风问题,或者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都必须切实加以防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交易型利益冲突。

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较常见,比如有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等事项中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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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权力运行整体来看,目前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导致发生利益冲突的重要制度根源。

发生利益冲突的基本途径是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产生不正当的利益交换关系。导致这种不正当交换关系得以实现的直接根源在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不到位。目前,由于我们仍然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地方,尤其是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仍不健全,不少公共权力的运行仍然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有些部门执纪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政策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和全面,公共政策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导致了不少行政权力存在较大寻租空间。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与利益交换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渠道更加畅通,途径更加隐蔽,使得不少利益冲突防不胜防。

(三)从历史文化背景来看,中国社会重人情、讲关系的历史文化传统是导致发生利益冲突的重要人文根源。

由于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延续,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是靠亲情、乡情等人情关系维系的。大家需要办什么事、或碰到什么困难了,都会很自然的想到找人、找关系来帮忙。正是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公职人员模糊了是非标准,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从法纪执行层面来看,对利益冲突产生的腐败行为惩处不力是导致发生利益冲突的重要体制根源。

- 3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收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重点领域的改革,推进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坚决清理“小金库”,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腐败的机率。

(三)实施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监督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对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各种权力的监督,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要采取措施,严格制权,权力更要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变异。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反腐作用,对党员干部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

近年来,我县财政系统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工作,一是以消除特权思想教育、防腐拒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党风党纪、勤政廉政教育,要求每个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从善,恪守法制。二是以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用权、怎样用权的问题,促使

- 52012年8月我局制定了《关加强财政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紧紧围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这一主题,对行政争议和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隐患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防止利益冲突发生。

(四)深化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各项改革。

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支出项目,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二是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进行管理;三是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将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全部纳入非税系统,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四是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五是加强政府性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五)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系统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资产、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调查申报工作,通过申报了解、掌握领导干部资产、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动态情况,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多达百余项,这些规定对于保证防止利益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许多“禁止”、“不准”,应当说只是治标,而非治本。只是应急之计,而非根本之策。比如像公款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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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其中担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还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反本条各款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机关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第三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或举报,纪检机关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国土局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国土局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自查

自纠工作汇报

国土局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国土局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县农监办:

根据《关于转发省农监办%26lt;关于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26gt;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为认真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局今年以来对全县农民建房用地报批及收费情况开展多次全

面检查。一是以《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及有关取消收费项目的文件作为法律及政策依据。二是查清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清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定面积,是否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查清涉及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查清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及搭车收费现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印发了《旌德县国土资源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到各部门要求对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不准私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等内容。四是限期整改,将通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纳入土管所人员的个人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经过自查情况,没有发现违规违纪收费等现象。

二、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切实抓好我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我局涉农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部门发现的农民负担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要求对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向我局反馈上报。

二是构建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处置得好”为目标,深入开展辖区内国土资源农民负担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对于排查出的

问题区别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以解决。

三是认真接待对农民负担信访工作。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接待要有记录,处理要有结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

四是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由执法监察股认真及时查处,对上级部门批转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件,要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5日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和公布。

五是为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本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部门涉农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行为,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引发严重事件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0篇:国土局上半年工作汇报

国土局上半年工作汇报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所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业务指导下,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监察,规范基础业务和内部管理,进一步巩固和规范了国土资源管理成果,为镇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监察执法水平,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待和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抵制不正之风,倡廉反腐、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政府、群众双满意。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

一是召开土地工作会议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与知识培训,提高认识。二是在群众来访咨询、下乡巡查过程中,通过与用地户的接触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宣传,将最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定及时传达到群众中,做到走到哪里宣传到哪里,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三是积极向镇政府领导汇报土地工作情况,取得镇领导支持,从而加大国土资源宣传的力度,为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坚持以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镇耕地6618.15公顷红线,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第

一、健全网络、落实责任,今年6月准备在全镇召开土地工作会,通过责任状的形式,由镇分管领导分别与22个村主任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将耕地保护落到实处,同时也健全了耕地保护网络。

二、强化管理,加强保护。我所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五不准”,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滥搭乱建,有意破坏耕地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对农民建房确需占耕地的认真做好查勘、放线、验收工作。杜绝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现象,从源头上保证了耕地面积不减少。第

三、抓好土地整理,确保镇域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我所在强化基础业务管理工作上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全体职工积极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同时经常性组织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具体的操作程序与技术。通过培训与学习,大大提升了每个职工的业务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力求用制度规范每个职工的行为,促进基础业务管理。

1、规划管理。

做好镇村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和经济发展要求,通过科学分析和预测各类各业用地规模及布局,确定我镇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土地管理,复垦范围和重点项目,用地规划,全面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任务。

2、建设用地管理。

我所在建设用地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实行规划管理与用途管制相结合,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确定当年用地指标不突破。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严格申请用地的程序,要求土管员“三到场”。今年上半年来我所共审批个人建房18宗,面积2606.6平方米,其中占新地建房3宗,面积300平方米。

3、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今年上半年我所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第

一、认真做好城镇地籍调查,目前已完成600宗地调查。

二、认真开展日常登记发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所要求土地登记做到现场指界、现场测图、现场签字,避免了新的权属纠纷产生。今年上半年以来共审批登记89宗,面积33613.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18宗,面积30456平方米;集体土地71宗,面积3157.8平方米)。

4、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上,我所严格落实报批制度,执行财务管理所长“一支笔”的规定。预算外支出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执行市局“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坐支、坐收”现象发生。

5、档案管理

在市局和档案部门的指导下,我所档案在达到省二级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全宗档案分行管类、党群类和业务类立卷工作,年初共建档案5册,并认真做好档案查阅记录,利用效果明显提高。

6、信访管理

对于来访者认真接待、认真记录、认真答复,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较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以来我所共受理群众来访1起,接待群众来访10人次,,回复率100%。预 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防了土地管理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7、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我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服好务,确保项目在用地这块不拖后腿,保障了镇域经济发展。2012年上半年,我所先后配合瑞克以西、中山日威、伟烨面粉、中冠纺织、318国道等项目征地服务,共有63个农户拆迁,群众安置基本到位,尽管涉及征地面积大,拆迁任务重,但经过我所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深入群众,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全部按要求及时完成,赢得镇委镇政府及用地单位一致好评。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所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关口前移,执法范围拓展、执法效率提升,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抓好全镇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工作,我所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了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实现了动态巡查全天候。二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要求,我镇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国土资源监察网络,实现动态巡查全覆盖。三是探索建立节假日巡查制度,明确镇政府、所、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土地协管员“四位一体”,实现动态巡查全方位,制订土地巡村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每周一次对掌握土地使用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对非法占用农田,耕地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制止违法行为,每月上报巡查结果,今年以来共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用地18起,其中周场村5起、仙女村6起;金湖村、金山村、余家冲村、石岭村、赵家冲村各1起;新正街、太平街各1起,其中与市执法监察大队联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7起,并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查处率100%,实现了“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目标。

三、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国土部门“五条禁令”和“十项行政为民措施”,大力推行公开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跟踪服务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制度,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切实筑牢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起“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部门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

我所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满足于应付工作任务,工作无特色,缺乏闪光点。二是国土信息报道工作仍然短缺,在今年需要有较大的突破,三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还不尽人意,对农民违法建房行为,虽多次介入查处,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存在较大规模的违法用地隐患。时有少批多占、超标准占地、在基本农田内挖塘植树等现象;虽然村级协管员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违法建房能及早发现,虽大多数能有效制止,但少数建房户由于国土所只有调查权和制止权,无强制执行权,按程序操作周期过长,房屋建成后法院执行难。这些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五、201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我所将继续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干职工的素质培养。

(二)、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要更好地保护耕地,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让耕地保护责任制不仅在纸上落实,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中,要层层考核,奖惩与各级一把手的工作挂钩。第二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让广大农民自觉的知法、守法。第三,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网络。各村组长对书记负责,书记对国土所负责,国土所对党委、政府负责,哪级出问题,追究哪级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所建立定期“巡回”监察机制,每周定期一次巡查,把各类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五,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批地、越权批地的打击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把查人与查事相结合,既查事也处人,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的作用。

(三)、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审查农民申请新宅基地申请条件。(1)无户居住,兄弟分家与零星居民点,影响大堤、高压线、光缆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2)新申请的宅基地必须在规划点。(3)建房必须依规划放线。(4)新规划点建成房必须联片建设,不再审批独家庄用地。(5)老规划点必须控制放线,不能改变朝向。(6)不得超过省级规划定的新占耕地140平方米,旧宅基地200平方米以内的范围。

(四)、积极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我所将严格依照国家征地的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努力做好村民的工作,禁止在项目区内新建、改建房屋,挖鱼池、抢栽抢种,保证各个项目顺利实现。在项目建设上将一如继往地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各类项目服好务,充分用足、用活国家政策,为政府和企业尽可能的减少用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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