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规定

2020-03-02 04:15: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根据《哈尔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自治组织及公民个人。

第三条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分析、研究各阶段、各重点地区及各行业的社会稳定情势,及时摸清、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与动态,领导、协调与监督个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调处和化解,从而消除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实现政治稳定。

第四条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以预为主,以疏代堵”的方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传送网络,重大事件建立“风险评估维稳机制”,坚持“双维双调”的原则;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理,限期办结”的要求,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落实在当地,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强与改进组织领导,对维稳工作予以从快、从严、依法妥善处理;对重大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必须及时上报,特大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由道外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道外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并实行例会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部署。

(二) 听取、综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维稳信息与建议,及时研究、审议全区社会稳定情势,并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与上级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工作建议。

(三) 对全区不稳定因素进行组织排查,并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与下属单位予以调处化解。

(四) 针对重大事件、敏感时期、重大节日制定相应预案与维稳工作方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五) 负责评估、考核、检查、监督各成员单位的维稳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及其他成员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和宣传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指示等。

(二) 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关于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信息苗头,以及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突发事件。

(三) 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维稳工作的信息收集、组织排查、调处化解与相关善后工作;对重点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给予适当物质帮助,落实稳控工作的领导责任,安抚民心。

(四) 积极协助上级与其它相关部门落实维稳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排查与调处

第九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它自治组织必须不断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畅通信息通讯渠道,切实完善负责情报搜集、舆论汇集及维稳信息的上传下达的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区维稳领导机构、街、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必须不断强化维稳预测预警长效机制,定期召开维稳工作形式分析研判例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建立维稳信息台帐制度,做到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第十一条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针对重大决策问题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分析、研判决策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风险程度及政策可实行程度,并做好防范、处理准备。

第十二条 区维稳领导机构、街、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应逐步完善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化模式,健全“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排查工作原则上定期拉网式逐项排查;对矛盾纠纷集中区、行业、单位实行集中排查,而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则实行超前排查。

第十三条 各级维稳领导机构及信息联络员必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档案,并予以统计和主机上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与敏感时期则实行24小时值班与“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形成专题报告;区维稳办每季度对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五个一”的方针,予以调处解决。调处时做到依法办理,而非以情调解。限时解决,建立调处档案,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处置在当地。

第十五条 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予以督察、指导,并对重大维稳事件与上级交办的须挂牌督办的予以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办理进展。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关于群体性事件及危害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调处遵循以下规定,其他重大暴力事件也包括在内。

第十七条

这里群体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由于正当性的利益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且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产生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冲突行为。?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当此正当利益的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经过策划和酝酿而采取聚众共同实施的的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八条

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超前预控、超前稳控”,“源头治理”的方针,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其前提是必须扎实开张经常行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尽可能防止或及早发现苗头性事件并在初期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各相关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的将现场有关情况上报至维稳办公室,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想上级汇报,并成立专项信息情报小组以各种方式、全天候、全方位地续报事态发展变化。

第二十条

区、街、乡(镇)应建立健全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理多种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亲赴现场,亲自挂帅,组织联动协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各单位分级负责予以配合行动,依法尽快解决。

第二十二条

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敌我矛盾,必须针锋相对,依法果断处理;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教育、疏导的方针,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及下属各成员单位必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开放真相,以统一舆论,防止信息混乱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党和政府形象; 区政府对特大事件举办听证会与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

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适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杜绝携带和使用杀伤性武器,导致人员伤亡,若有违反,坚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做好受害者的精神与物质帮助,以减轻人们的精神阴影与物质生活困难。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具体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责任追究依据“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

第二十七条

区维稳办对其成员单位与个人违反本规定,越权、滥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拖延、推诿、错误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违背法定程序而导致侵害公民权利,造成恶劣影响甚至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与和谐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尽快出台责任追究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区维稳办对同一矛盾、事件重复发生并引起恶劣后果之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与严厉的行政处罚与党纪处罚。对群体性事件、社会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恶化、后果严重者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区维稳办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以及上级交办的要求责任倒查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者建议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区维稳办及领导机构应将“一票否决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在适用一票否决时若发现有不坚持原则、说情及弄虚作假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予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维稳办应进一步健全科学的维稳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细则,实行维稳工作与“绩效挂钩”,对维稳工作由重大贡献的个人与单位予以表彰先进并给与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适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遵循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法规与实施细则,有区维稳办附则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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