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8:42: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铁)食药监食罚〔 2018 〕10 号
当事人:戚贤凤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南康市场
邮编:536017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512600003831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20180114),报告显示你(单位)2017年12月15日购进的干制白矾鱼经监督抽检,检验出该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1.08g/kg,检验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18005),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承认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8日抽样的干制白矾鱼是该食品摊贩销售的,系从北海水产市场一经营户购进,中途没有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购进的干制白矾鱼打开包装后销售给消费者。该批食品共购进1件,重量10kg,购进单价37元/kg,货值金额370元,已经全部售完(含抽样2kg),销售单价为60元/kg,销售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30元。你(单位)未能提供该批干制白矾鱼的供货商相关资质,未能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进货票据制度,我局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承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制白矾鱼)的事实。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戚贤凤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3、戚贤凤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50512600003831)复印件共1份;
4、戚贤凤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5052519531111332X)复印件1份;
5、干制白矾鱼《检验报告》(No:食20180114)1份;
6、《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18005)1份;
7、《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X1805122002)1份;
8、《责令改正通知书》(北铁)食药监食责改[2018]15号; 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制白矾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铁)食药监食罚告〔2018〕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4日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