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文件

2020-03-02 15:04: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文件

狮委办„2007‟22号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下一阶段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经市农民工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扩大)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日

石狮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下一阶段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建设,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民工工作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石狮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下一阶段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农民工工作的有效机制;努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为开展农民工工作提供基本资料;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继续大力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逐步形成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就业;

(三)开展闽台两岸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和外来劳动力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试点工作,提高农民工工作水平。

(四)完善“五险合

一、地税统征”机制,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改善用工环境,探索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查处使用童工和各种损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

(六)健全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土地承包等权益。

三、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工作

1、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按照城乡统一要求,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机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组织力量对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求职愿望、就业意向等进行调查建档,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就

-3- 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扎实推进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并向村延伸,通过资源整合,全市乡镇基本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实现高效运转。推进劳动派遣试点工作,使之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政府办、编办、农办、公安局、工商局、统计局、总工会、妇联等参加)

2、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坚持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积极发展符合本地产业特点、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市经济局、外经局、财政局、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科技文体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4-

3、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强化用人单位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制度。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推动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农民工技能人才的制度,开展跨企业社会化职业培训。制定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的政策,推广“政府补贴购买培训成果”方式。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注重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引导农民工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科技文体旅游局、总工会、科协、团市委、妇联分别负责)

4、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利用就业培训中心、农函大、职业技术院校等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

-5- 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市教育局牵头,财政局、农办、经济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参加) (二)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5、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有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探索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探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按工程项目建立保证金专户,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管。鼓励在建筑行业发展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

-6- 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让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规划建设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局、工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行石狮市支行参加)

6、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规范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行为。(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局、公安局、总工会、工商联参加)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7、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用工实行报备制度,招用农民工1个月内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及和谐企业、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等活动,到2008年底,企业落实

-7- 劳动合同覆盖面达100%,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局、外经局、总工会、工商联参加) (四)完善“五险合

一、地税统征”机制,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

8、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完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障费。对流动性大、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推行团体工伤保险办法。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做好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地税局、卫生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9、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对流动性大,收

-8- 入较低的农民工,大力推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地税局、卫生局、财政局、总工会参加)

10、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加大农民工参保力度,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应我市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完善社保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民工社保权益不受损害。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本地农民工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接续”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地税局牵头,经济局、财政局、总工会参加)

11、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广泛宣传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允许农民工个人自愿选择交纳1%的失业保险费。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2%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若无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人愿意可改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

-9- 局牵头,财政局、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12、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市教育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局、团市委、妇联参加)

13、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户籍城乡分割的体制。对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经济来源的农村劳动力,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允许将其配偶、子女的户口一并迁入。(市公安局牵头,人事劳动保障局、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农办参加)

14、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10- 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艾滋病患者享有“四免一关怀”政策。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户籍人口在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同等权利。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市卫生局牵头,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教育局参加)

15、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市计划生育局牵头,财政局、公安局参加)

-11-

16、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规范企业宿舍建设,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聘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分别负责)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7、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市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分别负责)

18、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农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

-12- 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分别负责)

19、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督促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来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规定如实向农民工特别是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大宣传,采取有效

-13- 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入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食品安全卫生。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生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市安监局、卫生局、经济局、规划建设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监察局、总工会分别负责) 20、依法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并同等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督促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时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安

-14- 监局、公安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2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解决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的问题。要提高队伍素质,改善执法装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三级劳动保障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逐一对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采集,建立用人单位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到2008年底,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形成对用人单位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健全劳动保障维权综合长效治理机制。(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编办、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2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改革,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待审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根据其申请减免应由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人民法院建立方便快捷的立案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快速立案。对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要及

-15- 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根据其申请依法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法院牵头,公安局、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23、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市司法局牵头,法院、财政局、总工会参加)

24、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

-16- 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市总工会牵头,人事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团市委、妇联参加)

25、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建立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并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地位,落实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市民政局牵头,人事劳动保障局、科技文体旅游局、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七)加强基础和宣传工作

26、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市

-17- 统计局牵头,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农办、计划生育局、经济局、总工会参加)

27、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结合市政府定期评选表彰一批劳动用工规范先进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给农民工送电影、送书、送文艺节目,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活动。(市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局、司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科技文体旅游局、农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分别负责) 2007年是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的关键一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暂未纳入的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积极稳妥,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循序推进,创造性地完成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主题词:文秘工作

工作要点

印发

通知

抄送:泉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石狮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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