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2020-03-03 00:33: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龙岩市大众法律事务所接受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指派我担任受援人马文东的代理人,针对被申请人公司违法辞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法律的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5年由被申请人招聘为公司员工,工作安排为‘龙岩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于2016年12月1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自用工之日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工作点:;龙岩,从事保洁员工作’‘乙方工资2050元/月’。在合同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过错行为。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在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辞职书’并非是申请人书写的,申请人没有书写过任何辞职申请,也没有签署辞职书。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出辞职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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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认定申请人提出辞职是无效、违法的。

其次,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范姓管理员于2017年5月13日无缘无故通知申请人‘明天不要上班了’,并于5月16日拿出了所谓的‘辞职书’说明申请人提出辞职的事实,其程序上也存在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被申请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250.42元×2.5倍的经济补偿金5626.05元。

第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1、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4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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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工作制度,全年没有休息和节假日,申请人要求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2、关于高温补贴问题。

依据《2015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通知》‘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时间每年5月—9月。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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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以及《2016年福建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的规定,申请人工作按规定应得高温补贴计11个月,(2015年5/6/7/8/9月;2016年5/6/7/8/9月;2017年5月),被申请人应当支付高温津贴为:2200元。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被申请人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需向申请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3日当天口头辞退申请人,并伪造了申请人 ‘辞职书’的签名,因被申请人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便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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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250.42元作为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办理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13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由于申请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等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社会统筹,一部分由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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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该种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应得到支持。

第五、歧视智障人员,剥夺申请人的劳动权利。

本案原告属智力叁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可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辞职书’,以欺诈的手段,迫使申请人辞职,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本案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对此,申请人依法提出赔偿申请依法有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采纳代理人的意见。 谢谢!

代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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