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020-03-02 05:26: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操作流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 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包括各类聘用员工。

2.录用与报到(详见《招聘管理制度》)

3.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待遇

3.1 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确立后,员工享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薪酬福利制 度和标准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 公积金及综合保险等待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付部分由公司根据规 定每月从工资中代为扣除,行政人事部在1 个月内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缴 纳手续。

3.2 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个人的人事档案将转入公司委托的当地人才 交流中心(外籍、外省市户籍的员工除外)。

3.3 入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按《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执行;

3.4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政府规定的医疗期及其待遇。

3.5 享有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

4.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4.1 宗旨:劳动合同(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所指劳动合同均涵盖劳务协议)

4.2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员工与公司另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 限与服务期限不应相互矛盾;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附件和效用。

4.3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正本一式两份,员工和公司各执一份。合同依法 订立,经平等协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合同即行生效。合同一经生效, 双方即发生合同所言明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和 约束。因此,合同双方均应当严肃认真地订立和履行合同。

4.4 新进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须明确试用期。试用期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合同期满 3 个月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 个月;

合同期满 1 年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 个月;

合同期满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 个月;

对重要和业务关键岗位的新进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可不 设定试用期。

4.4.1 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转岗。

4.4.2 试用期满前两周,员工应向行政人事部提交转正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考 核,证明符合岗位标准条件,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室审核通过后,方可 转正。

4.4.3 在试用期内,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公司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或员工对公司录用条件不满的,公司和员工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4.4 续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设定试用期;如果工作岗位的性质变动较大,合同 一方认为有约定试用期之必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再确定一定期限的 试用期。

4.5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出现公司经营条件或员工工作能力条件发生较大 变化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时,以及出现其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 时,员工和公司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4.6 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和解除

4.6.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 天,公司行政人事部向员工下发《续订劳动合同 申请表》,公司在征得员工本人与所在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和总经 理室意见后,决定合同续订和终止事宜。

4.6.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果不再续订,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下列情形可作为合同终止条件: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员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布失踪;

不可抗拒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6.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4.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 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 司另行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 员工与公司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部门及工 会同意确需裁减员工的。

4.6.5 公司不得依据条例的规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劳动合同: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的;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公司有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4.6.7 员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果员工违反本规 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5.经济补偿与赔偿

5.1 凡符合经济补偿条款的,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 补偿。

5.2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员工本人要求辞职而解除合同的;

其他非公司方面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

5.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当给予公司经济赔偿:

公司出资选派、出国考察、研修的并签订服务期协议,履行期限未满的员工;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依法应该赔偿的;

其他规定或者约定要赔偿的条件。

6.离职

6.1 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经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离 职手续。

6.2 行政人事部凭据《辞职报告》、《移交会签单》、《退工单》等,为离职员 工办理退工手续。

6.3 未经公司批准,各部门经理不得擅自辞退员工,必须事先将情况说明上报公 司行政人事部,经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下发辞退通知书。

6.4 员工离职时应将胸牌、考勤卡、《员工手册》等相关证件、物品交回公司, 违反者应根据相应价格进行赔偿。

6.5 退休: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行政人事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养老金待遇。

6.5.1 退休年龄:男性60 周岁;女性50 周岁。

7.绩效考核与职位变更

7.1 公司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对员工行为能力考核、培训考核和关键业绩考 核指标等。借此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并作为职位调整、薪资调整、奖励评 定的依据。

7.2 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之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品德、职位是否空缺来决定。

7.2.1 升职后前三个月属见习期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见习期满后,如工作 表现符合职位要求,由公司正式委任该职。

8.公司外兼职

8.1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兼职工作,一经查 实将受到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员工应承 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9.薪酬调整

9.1 公司根据下列因素对员工薪酬进行不定期的局部调整:

本地物价指数;

行业薪酬总体水平;

公司经营状况和竞争能力;

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程度;

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程度;

升职和降职。

10.员工申诉

10.1 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与公平,员工有权就关于工作,劳动条件及与其他 员工关系等事宜提出建议、投诉及申诉,并有权利得到公司的解释。但员 工必须事先向其直属经理以面谈或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对部门经理答 复的结果不满意,可再向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室申诉。

10.1.1 员工在申诉期间,不得借故直接或间接接触或滋扰任何主管领导,以致 破坏管理制度的完整。

10.2 公司不接受员工匿名投诉。

11.0 本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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