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

2020-03-02 15:22: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义的三个含义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具有国家清智力或者具有规范性,这是构成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使它同非国家机关,如‘社团,组织,企业等的规章区别开来。也同虽由国家机关制定但不具有规范性,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非法律文件区别开来。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方知自然环境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索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含两个主要方面,第一,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震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法律都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建立的,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不仅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且也维护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然环境、自然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更注重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综合性: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各种社会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决定了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调整。(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科学技术性,这是广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家门一致认同的环境资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差别,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法律部门,所以它的法律规范必然体现对于自然规律的遵守。② 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还体现在它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所以他必须体现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把大量的有关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等御用于环境立法之中。(4)公益性:目前,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等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与资源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

事业已经成为公益性的事业。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的依据和标志:第一,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历史必然性:①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②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③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4生态学的基本规律:①物物相关②相生相克③

能流物复④负载定额⑤协调稳定⑥时空有宜。

5环境管理的原则:①综合性原则②区域性原则

③预测性原则④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6征收排污费的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在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该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缴纳排污费。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噪音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音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最早见之于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在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规定纳入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范畴。限期治理的对象及其决定权限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排污单位。第二,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8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地区稳定,政治安定等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包含三大类;第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第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第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9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10自然资源费的分类:1开发使用费。2补偿费。3保护管理费。4惩罚性收费。

1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1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的具体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1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1.固体废物法律控制的的监督管理体制。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各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3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4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

5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特殊的自

然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而划定的区域。

6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

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7生态平衡: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

成、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案例1.(1)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有废水达标排放也侵害了他人利益,抗辩不成立。 (2).结合本案谈谈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答:根据有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本题举证责任倒置。

2.(1)该土地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协议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

①国土资源部门能否调查处理?为什么?

答:可以调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工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②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3.(1)环境部门对治炼厂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有法律依据。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环境部门的处置的是否得当?

答:不妥当。此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不能罚款了事,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一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治炼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治炼厂以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治炼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

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村民饮用喝水中毒是因为治炼厂没有及时处理有毒工业废渣造成的,所以应当赔偿损失。

4.(1)火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2)环保机关的处理有无不妥之处?答:有不妥之处。

5.造纸厂是否对村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承担(2)缴纳排污费是否合法?不缴纳怎么办? 答:合法。根据有关规定,污水达标排放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排污者拒不缴纳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照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包邮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论述

1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环境问题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问

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不象其他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一样具有较快的反应性,除排放高浓度物质污染环境直接造成人体健康或生物损害的事例外,大多数环境损害都是在人们无法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②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以“先污染后治理”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在60-70年代,这些国家的环境投资一般要占到国民总产值的1%到2%。③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控制人为活动的措施无论如何都只会对维持现存地球生态系统有益,而不能等到“冷”或“暖”的结果出现。否则,后悔也为时已晚。

4.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境保护任务得以真正落实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了环境管理3:相应地简历各种配套措施好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地奖惩办法等,这样就促进了环保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5.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两大类,1:规划和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环境标准同法律一徉也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它同一般法律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2)环瑰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7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国家在指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他需要在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的基础上,使环境质量控制在一个适宜的水平上,也就是说要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标准便成为制定环境计划与规划的主要依据。 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8.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地法律规定。(1)起诉资格的放宽。进入21世纪以后,法学界有人建议,应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环境公益起诉制度。(2)举证责任的转移。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断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但是,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9论述生活饮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内容: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次,禁止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 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耳机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 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10论述关于林权的规定:林权又称森林权,是

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战友,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11论我国的矿业权制度。A矿产资源所有权是矿

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力。B探矿权是指在依据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C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规定的范围内采矿资源和获得所采的矿产品的权力。D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申请和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区可证、采矿证。E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12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A为了解决渔业资源面临的供需矛盾,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B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C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者,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活动。D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的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比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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