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

2020-03-02 12:47: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本科教案

主讲教师: 黄锡生 教授

单 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课程性质与任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的能力;加强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法律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能力,以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课程的基本要求

(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产生、发展,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2)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问题。 (3)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4)掌握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标准制度。

(5)了解与掌握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概念、历史发展、原则、范围和管理机构。

(6)了解和掌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况,掌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7)了解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况,掌握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

(8)了解并掌握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发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基本原则、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9)了解并掌握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国际水道保护、有害废物和核能国际管制、陆地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立法。

3、实践环节

在理论教学中,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对有关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

在理论教学结束后,可组织学生到环保局、法院等机构实习和参观。

4、教学方式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两方面,以课堂教学为主,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多媒体教学。

5、教学时数及分配

整个课程54学时,其中课堂讲授48学时,实验(即讨论)6学时。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4学时;第二章:4学时;第三章:2学时;第四章:2学时;第五章:2学时;第六章:4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第七章:2学时;第八章:2学时;第九章:六学时(讲授4学时,讨论2学时);第十章:6学时(讲授4学时,讨论2学时);第十一章:6学时;第十二章:4学时;第十三章:4学时;第十四章:2学时;第十五章:4学时。

6、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之前应安排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基础。

7、参考教材

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 肖海军《环境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

汪劲《自考过关名师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

第一章 绪 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密切相关的环境科学基本知识,以便于为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打下相关知识基础。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的概念、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 教学难点: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及可持续发展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主要讲了三个问题,第一是环境与资源;第二是环境与资源问题;第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本章的学习要求,通过学习能够了解一些环境科学的基本知识,为学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奠定基础。

3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

(二)环境的分类

1、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为标准,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自然环境是指环境生物社会的自然界。人为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的。

2、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

二、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一)资源的概念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等。

(二)资源的分类

1、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

2、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三)环境与资源的关系

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物联系性、无国界性;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资源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之一,破坏了自然资源就是破坏了环境。但破坏了环境不一定破坏了自然资源, 4 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虽说污染了环境但并没有对资源造成破坏。由此可见,我们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逻辑关系。本书在许多情况下使用的“环境”概念是“环境资源”的简称。

1、环境与资源的联系:(1)两者密不可分;(2)两者互相依存;(3)两者均有经济价值。

2、环境与资源的区别:(1)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2)两者的形态不同;(3)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4)两者强调的价值和效益属性不同。

第二节 环境资源问题

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分类

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根据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阶段,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问题阶段。

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和某些局部生活环境问题上,如因连连战火所引起的土地荒芜退化问题,滥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等。

第二个阶段,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

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阶段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 5 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二是生态破坏。

第三阶段,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 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著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是越境环境问题、全球环境资源问题大爆发的阶段。

三、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

(一)大跃进时期

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国自然资源遭到的这次大范围的冲击和破坏,使中国的环境问题发展到非常严重的阶段。

(二)“*”期间

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三)1973年至1978年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政治*的形势下,无力阻挡污染急剧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工业盲目发展,城市布局混乱,导致环境急剧恶化,主要城市都出现了严重污染的局面;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自然灾害频繁;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化、盐碱化趋势加剧;农业环境普遍受到化肥、农药、工业“三废”的污染;人口剧增对环境造成巨大冲击和压力,使得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淡水等各种自然资源超负荷开发利用,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四)改革开放后

环境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二是环境破坏相当严重。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环境资源保护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只是局部地区大气和水污染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反污染运动。1962年美国出版了蕾切尔〃卡逊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该书描述的农药污染造成的生态危机,震动了欧美各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在分析了当时的环境问题,全面阐述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后,提出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

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资源保护

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

(一)人类环境观发展的回顾

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人类在畏惧自然情绪的笼罩下,虽然也萌发过某些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如“天、地、人合一”的思想,但在总的自然观上,还是把人看作自然的奴隶,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人类一方面为战胜自然的辉煌胜利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又为由于对自然的盲目征服,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

第三阶段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这一转变的标志,就是1972年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所发出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二)两种环境观的不同价值取向

7 所谓两种环境观,是指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却无视自然的环境观和重视自然的环境观,也称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

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

现代环境观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它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人和自然必须和平共处、和谐发展。即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现代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

三、环境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惟一选择

在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提出了种种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悲观论、盲目乐观论,又称盲目发展论、积极乐观论,又称可持续发展论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

20世纪50—70年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形势呈现出了恶化的趋势。发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20世纪80年代初,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共同的危机”、“共同的安全”、“共同的未来”三个著名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末,更是21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

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持续发展成了时代的最强音,并被具体体现到了这个会议发表的五个重要的文件中。人类最终理智地选择了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传统发展思想是相对立的,是在对传统发展思想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的一个彻底的否定。

1、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里约宣言》)。

2、可持续发展的涵义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点是:

(1)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

(2)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3、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是发展,把消除贫穷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 (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可持续发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

(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6)可持续发展还非常强调人类必须改变对自然界功利主义的传统态度,树立起一种全新的现代文化观念。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增长模式 (2)变革社会观念,发展适度消费的新大众消费模式

(3)开发同环境友善的技术,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同自然相容的产业体系 (4)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

(5)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文明

四、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和发展概况

(一)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

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3、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二)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

1、环境保护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是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又称古 9 代环境保护。

第二个时期,即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是环境保护缓慢发展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保护。

第三个时期,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是环境保护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保护。

2、现代环境保护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现在。

3、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 中国的环境保护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称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规模小、范围小,且主要偏重于自然保护。

第二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中国近代环境保护。这个时期的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自然资源和治理局部工业污染。

第三个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称为中国现代环境保护。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的发展很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从1949年至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②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③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兴盛阶段,称为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

课堂思考问题:

1、环境与资源的含义及其关系是什么?

2、环境问题具有哪些发展阶段?

3、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案例举例:

胡杨林是生长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林群,具有调节气候、稳定河道、防风固沙、阻止沙化、维持荒漠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胡杨林以塔里木河流域分布面积最大且最为集中。据国家考察队1958年统计,塔里木盆地胡杨林为780万亩 10 左右;到1979年,则锐减为210万亩,比50年代减少58%。胡杨林减少的重要原因是毁林开荒。到1982年,塔里木河沿岸毁林开荒已达200多万亩。胡杨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300多公里。自1972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地下水位由50年代的3—5米,降到80年代的11—13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 怪圈,使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干塔里木》)

布臵作业:要求学生课下查找相关资料,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与环境保护现状加以了解。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 11 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一)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 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三) 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 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 12 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而环境资源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二)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

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是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地范围

(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

二、适事范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三、适人范围

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法律相应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但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

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高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根据前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的分类,以下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分别叙述。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①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②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③处罚强制权。④物权。⑤环境司法权。

(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又称之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管理性义务。②服务性义务。

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②环境资源使用权。③保障权。④受益权。⑤申诉和控诉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①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③服从制裁的义务。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即都离不开环境资源。

2、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 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

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

1、环境资源

2、环境资源行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客体。

课堂思考问题:

1、如何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阶级性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 案例分析: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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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臵作业: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写一个小论文。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国外及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为当前及今后的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教学难点:每个阶段的特点及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联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两大节。第一节: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历史。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17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环境立法:

2、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三,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

第四,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更为突出。

(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时期”,故这个时期的环 18 境与资源保护法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主要的环境立法: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重大转变。

2、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总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重要条件。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 第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第八,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迅速崛起。

四、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

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 运用经济刺激手段

从西方和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经济刺激手段大多是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手段。经济刺激手段的种类是相当多的,但应用比较多的是排污费(税)、使用者收费、产品费(税)、排污权交易和一些财政补贴措施。

(三)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环境“服务”

从这些国家情况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或者经营的服务一般限于公用事业部门,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垃圾处臵、城市绿化等。

五、对现代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一)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

(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有力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节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简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七国考•秦刑法》指出,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制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令。在其他朝代,也有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规,如《唐律•杂律下》的规定。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类似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条款。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规。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

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 2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发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在宪法中有简单的规定。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

(二)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在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称为“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全面、深入发展打下了比较宽广的基础。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缺乏宪法基础,其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这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又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称“当代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

第六,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

21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

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

3、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

4、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5、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课堂思考问题:

1、外国环境法的发展对我国环境法有什么借鉴意义?

2、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资源立法有什么特点?

布臵作业:通过查找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主要现状。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整体上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构成,为以后分章研究各部门奠定基础。

22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体系划分 教学难点: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包括两大节,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然性,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整体框架。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从法学上对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联系的某类法律规范或法律法规的理论概括和综合。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集中、扼要地体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特征。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保护对执政阶级或阶层有利的社会环境,又保护对全社会、会人类有利的自然环境,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根本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法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发展和存在,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燕尾服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是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是人类追求美好环境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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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定功能是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我们这里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而是指所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的总和。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构建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类型。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1、宪法法律规范

2、行政法律规范

3、民事法律规范

4、刑事法律规范

5、诉讼法律规范

6、其他法律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

1、从立法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构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3)环境资源行政法规。 (4)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5)环境资源行政规章。

24 (6)地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 (7)其他环境资源规范性文件。

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来构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构建体系,有利于建立内容完备、功能齐全、各有侧重、有机联系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其基本组成如下: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 (2)单行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3)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4)各种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

(6)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功能体系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单行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3)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4)各种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规划和法律规定: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

(6)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几个主要的行业部门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 1、环境污染防治法系统。 2、自然保护法系统。 3、区域保护法系统。 4、环境保护管理法系统。

(二)资源法体系

1、土地资源法体系。

2、水资源法体系。

3、生物资源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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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产资源法体系。

5、能源法体系。

6、海洋资源法体系。

7、气候资源法体系。

8、旅游资源法体系。主要有旅游法,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法,旅游景点建设法、旅游资源规划条例,文物管理法,公园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

(三)国土开发整治法体系

这个体系的法规主要有:国土开发整治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法,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农村道路建设管理条例,经济落后地区开发整治法,防洪法,防旱法,防地震法,防治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条例,海啸条例等。

课堂思考问题:为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理由?

案例分析:

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 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

为此,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乙的诉讼请求?

布臵作业: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体系。

26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法律学科,并深领会其基础理论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应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理论

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基础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主要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主要内涵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户法学的理论基础。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涵义

1、它以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

2、它具有融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种研究方法进行跨专业领域研究的特点,这是由其本身具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双重属性决定的。

(二)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区别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者的联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生态学。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经济学。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哲学。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伦理学。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1、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从我国的法学体系看,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的法学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需要在不断的研究中逐步增强其科学性。

3、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性、交叉性的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的内容

1、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比较环境法

3、国际环境法

4、其他。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还应研究与其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与发展理论等。

(二)研究的方法

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各种法学方法当然适用与环境法学的研究,比如哲学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法学的研究。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人与自然关系概述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同时存在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之中并同时形成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应该把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观,在现代生态中心主义的指导下,运用法律等手段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寻求和建立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新关系。

二、应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深化、环境伦理的普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形成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8 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随着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实践,其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和提高。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理论的联系

法理学方面,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经济法学也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联系紧密,经济法学的国家适度干预理念同样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适度干预。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确立的历史必然性和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充分体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①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法的鲜明特点。”

课堂思考问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是什么?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有哪些?

布臵作业: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写出短文评论。

第六章 环境权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权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含义,从而对环境权这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的法律权利进行认识和分析。

教学重点:环境权的含义及分类 教学难点:环境权的特征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时数:4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2学时)

29 教学过程:

本章包三大节。第一节:环境权的概述;第二节:环境权的类型;第三节:环境权的立法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环境权能进行认识和分析。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权的概述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 六十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在亚洲,日本环境共有的思想发展更为久远。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

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环境权的特征

(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个人环境权

30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单位环境权

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指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

三、国家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是通过特定形式表现的世界各国和人类全体的共同利益和共识。

第三节 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一、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二、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

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法对环境权的承认和贯彻。

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的发展比在一个特定国家内部的发展更为复杂多样。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

三、我国的环境权立法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一)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1、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权利及责任

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3、国家环境保护职责与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环境职责

(二)环境权在我国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 31 体法,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

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条、第6条以及第41条中 。

(三)环境权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1、污染防治法

2、自然资源保护法

3、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四)环境权在相关法律中的体现

1、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体现

2、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体现

3、环境权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关体现

4、环境权在我国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发展和体现

5、环境权在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中的体现

课堂思考问题:

1、什么是环境权?

2、环境权可分为几类?

3、环境权具有哪些特征?

讨论:

环境权的内涵特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七章 资源权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结合以前所学的物权知识,了解和认识资源权的概念以及我国在资源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教学重点:资源权的含义及资源权的法律问题 教学难点:资源权的法律问题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32 教学过程:

本章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资源权,一个是物权。使学生结合民法上的物权理论及我国物权法草案,加深对资源权的认识。

具体内容:

第一节 资源权概述

一、资源权的概念

是指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益。 无论古今中外,资源权都是主体合法占有、开发、利用、处分资源并从中取得收益的基本法律依据,没有资源权,就没有占有、开发、利用、处分、收益资源的法律秩序,就会造成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资源的占有、利用、处分、收益的混乱。对资源的污染、破坏、浪费、损害,不仅是对资源本身的损害,也是对资源权的损害,是对资源权利享有人的损害。

二、资源权的内容

(一)资源所有权 通常包括两种含义:

1、指有关资源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又称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

2、指资源所有权利,即作为民事权利的资源所有权。

(二)资源占有权

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法占有权。最常见也最重要的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对资源的占有权。其次是自然资源的承租人、受让人、管理人从所有人处获得的实际控制权。

(三)资源利用权

常称使用权。可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又指人们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或使用权。后一种意义上的利用权,包括有偿获得的使用权和无偿获得的使用权及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取得的使用权(如相邻权等)。

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的使用权包括前述两种意义,且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尤为关注。

(四)资源处分权

通常指转让权、出卖权、抵押权、变更用途等权利。

(五)资源收益权

33 是指主体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而获得收益的权利。 包括两种类型:

(1)基于所有权而获得的收益的权利,如通过转让、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收益之权利;

(2)通过获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后,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改造或整理、开发而获得的收益之权利。

三、自然资源权的意义

(一)从自然资源权本身的性质和作用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二)从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重要性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三)从产生自然资源问题的根源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四)从国际法和国际领域的斗争看自然资源权的重要性

四、我国自然资源权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资源政策、土地政策多变,资源权属、土地权属不稳

(二)资源权属不明、不清,特别是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不清

(三)确认、公示资源权属的手续不清、方式不明

(四)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无偿使用

第二节 土地资源权

一、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

(1)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2)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性 (3)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有限性 (4)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国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国家(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34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土地的权利。 (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不能采取的方式。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较之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复杂。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种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消失。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少教科书把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定义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特别设定的一种土地权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物权 (3)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 (4)土地使用权的产生或者获得

(5)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利和土地使用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35

第三节 其他资源权

一、水资源权

(一)水的法律含义

(二)水资源的所有权

(三)水资源使用权

(四)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

二、矿产资源权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二)探矿权

(三)采矿权

(四)对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

三、森林资源权

(一)森林资源所有权

(二)森林资源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三)国家对森林资源权的限制

四、草原资源权

(一)草原所有权

(二)草原使用权、草原承包经营权

五、渔业资源权

(一)渔业资源所有权

(二)捕捞权

(三)渔业养殖权

六、海域资源权

(一)海域及海域资源权的概念

(二)海域所有权

(三)海域使用权

课堂思考问题:

1、什么是资源权?

2、资源的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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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臵作业:结合我国资源问题分析在我国完善资源权的重要意义。

第八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贯彻的基本原则,明确这些原则是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贯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共有五大节。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以下五节分别讲述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本章的学习要求主要是对这些原则的深入了解。

具体内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basic principles) 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定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应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特点的体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7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形成

1、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科学体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调整和扩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的改进和深化。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国内外的发展。

第二节 协调发展的原则

又称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一、原则的形成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宣言》中得到确认而形成。由于有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102位国家元首参加此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里约会议,因而可以认为,“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

二、原则的内涵

1、反映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2、反映了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实质要求。

3、体现了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平衡了国家间、世代间的利益,体现了国际公平和代际公平。

5、体现了谋求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发展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单纯追求产值的经济增长不能体现发展的内涵。

三、原则的贯彻

1、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进行综合决策,把环境及资源保护真正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之中。

2、适用于整个环境法体系的确立和环境法制的创建过程。

3、适用于各项政策的执行过程。

4、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系统,促进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的消费生活向减轻环境负荷的方向转变。

5、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研究如何将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 38 体系,以使人们能够更加直接地从可持续发的角度,对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活动进行评价。

6、认真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

7、参与制定和加入有关条约或宣言,使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关措施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并形成明确的行动计划和纲领。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原则的形成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环境政策”。

二、原则的内涵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可高度概括为:

1、这项原则是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它明确了防与治的辨证关系。

2、该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明确了环境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措施,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战略和环境保护管理的模式,使环境保护与管理更趋全面和科学。

3、该原则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明确了科学规律与环境保护行动的相互关系。

三、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3)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4)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节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也被叫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或者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这项原则在国内外都有一个逐渐认识和发展的过程。

一、原则的形成

39 1972年西方24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说是“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环境责任。显然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因而迅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接受,并被确定为一项国家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原则的内涵

1、明确了开发利用者的负担原则。

2、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3、实行环境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4、实施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5、实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的的贯彻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第五节 环境民主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又称为公众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一、原则的形成

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两大理由: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和民主思想的结合;二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

二、原则的内涵

1、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2、实施环境民主原则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3、实行环境民主原则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4、环境民主责任原则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40 规范了公民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三、原则的贯彻

1、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使广大公民了解环境资源的状况和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2、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4、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使民间环保成为一支积极力量。

5、媒体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把媒体报道的焦点地方化。

案例举例:

案例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原则案例)

湖南省某市河西开发区是株州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一创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环境意识就非常淡薄,国家明文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竟然在市环保局一再坚持、反复磋商两年,最后在市政府严厉批评下才拨出钱来上马。河西近几年新上马的57个建设项目中仅有9个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建设。耗资6000万元、生产色拉油的某厂于1996年6月开始试生产,但未上环保设施,废水直排淞江,造成严重的农业损失一。(该案例反映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忽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致使经济发展受阻。参见《河西开发区又成污染区》,《中国环境报》1996年10月3日第二版)

案例2(公众参与原则案例)

白色污染即塑料污染,在杭州、嘉兴、湖州三市十分突出,为了把白色污染控制在一定限度三地决定实施突击治理里,发动全民参与。杭州采取了“全民动员、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注意源”的措施,使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嘉兴市以宣传为先导,以治理主要交通干线的白色污染、改善市容市貌为重点,引导市民从旁观到参与,从事不关己到“你丢我捡”。湖州市结合1999年5月的中日摩脱艇对抗赛和7月的全国极限运动会两大赛事,以爱国卫生活动月、99形象建设年为契机,开展了全方位的治理,效果显著。通过宣传,三地的白色污染问题,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白色污染的治理在三地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该案例体现 41 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参见《杭嘉湖突击治理白色污染》,《中国环境报》1999年5月6日第一版)

课堂思考问题:

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和目的是什么?

2、在我国环境管理中为什么要实行预防为主的原则?

3、国际社会对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是怎么认识的?

布臵作业:要求学生课下对五个基本原则的贯彻提出建议。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具体立法状况,以及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对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进行全面的学习和了解。

教学重点:有关各种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教学难点:土地、水、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与案例讨论

教学时数:6学时(讲授4学时,讨论2学时) 教学过程

本章共个七大节内容,分别从土地、水、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渔业、六个方面讲述了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水、气、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所谓"对人类有用",是指能够 42 产生经济价值并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

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性

2、自然资源的自然性

3、自然资源的整体性

(二)我国自然资源的概况

我国人均占有自然资源短缺。我国土地面积接近150亿亩,居世界第三位, 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只有13.1亩,是世界人均占有土地面积45亩的1/3。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来看,我国是世界人均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12亿国民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人均草场面积占有为世界人均占有的1/2。我国水资源相当短缺。全国年平均降雨总量为6.03万亿立方米,河川平均径流量约为2.59万立方米,居世界第88位,只相当于世界人口占有量的1/4。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煤、铁、石油、铜、锡、锑、钨、锰、铅、锌、汞、钼、稀土等储量,均居世界前列,有些储量占世界第一。但是,人均矿藏量则很少。

(三)自然资源的分类

我国自然资源分布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为有利于对自然资源依法调整,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可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等类型。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特点和要求,可分为: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力等。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 43 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宏观性:

这是自然资源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各种自然资源法规必须按照资源配臵的宏观要求规定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这是自然资源管理法的重要特征。

2、综合性:

自然资源法一般包括《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

3、科学技术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部门资源法所组成的统一体。例如,土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江河、海洋等生态系统之间客观地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的自然综合体。即调整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划分为如下两类:

1、部门性资源法:自然资源管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作为部门资源法的《森林法》中的基本法,它与《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组成森林资源法群。

2、特性资源法:将各部门资源法中相互间所具有的共同自然特性的部分进行分类,一类是可再生和发展资源,它包括生物资源法(如有关森林、草原、渔 44 业、自然保护区及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珍稀植物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和非生物资源法(如有关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不可更新但可再生的资源。它包括诸如有关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另外,可以从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方面分为自然资源管理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我国《土地管理法》所称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按其利用类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

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权属制度

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 45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

46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三节 陆地水资源保护法

一、水资源的概念

我国《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水资源由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组成,其中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资源的短缺越来越明显,甚至在地球上许多地方出现了水荒,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一是地球森林等植被的破坏减弱了地表蓄水保土的能力并使降水减少;二是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三是过分发展耗水企业又不采取节水措施;四是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我国的水资源虽然绝对数量较大,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第6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再加上这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率低、浪费和污染严重,使得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受到水资源短缺的严重困扰,而且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二、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47 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法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为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资源管理工作。

(四)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2.取水许可制度。 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4.用水收费制度。 5.奖罚制度。

48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49 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在开发规划的管理方面,首先,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其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即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该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两类。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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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10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答题答案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2年10月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3年01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doc》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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