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7:31: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