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3:43: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姗姗女32岁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地址:家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 电话:13646587749 原告代理人:万敏 贾明 任晓榕 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仁医院
被告代表人:潘丽芳 袁圣旺 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药费5862元,交通费126元,住院费3000元,误工费2250元,营养费5000元,陪护费1200元,医疗服务服务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合计119938元
2.由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穆秀丽于2011年12月9日在湖北省同仁医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次日下午14时被包医生安排进产房,在分娩过程中我感到耻骨处剧烈疼痛,难以忍受,多次跟医生说明,并强烈要求剖腹产,医生没有检查,也没有剖腹产,而是给我注射了缩宫素,并准备侧切,15时40分,孩子降生,时平产,未实行侧切,产后我双腿疼痛难忍,医生说是正常,让我回家休息,但到了11日,我仍不能下床活动,经医学影像诊断耻骨联合分离约36毫米,我的家人要求做手术用钢板固定,但包医生只是让我回家休养并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1月18日我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顾客医学影像检查显示骨盆损伤大于40毫米,必须手术治疗,于是我于1月24日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继续治疗。
证据证人 :
1穆秀丽在湖北申通任医院病历资料,平常证明,出院证明,手术记录单机临时医嘱
2.2011年12月11日于湖北于同仁医院的医学影像诊断
3 2011年1月18日湖北省同仁医院的骨科医学影像检查
4武汉医学会伤残鉴定结论
5现代医学杂志2011年第一期
6 玉莲菲当局,住院费的收据,陪护请假条,工资条,交通费凭据,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凭据。
7证人陈剑华,40水湖北省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家住晒湖小区
此 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原告人:穆秀丽(盖章)法定代表人:万敏 贾明(签章)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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