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0:38: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永强,男,1973年4月27日生于河北省玉田县。身份
证号:130229197304275818,汉族,就职于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白沙镇大雍庄村。联系电话:13633866772。
被告:周长坤,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42010719880129151X,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城二街坊70门2号。联系电话:1808690200
被告:朱婕,女,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35街66门
4号。联系电话:180866902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027---8677071
1承保车厂牌型号:雪佛兰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鄂AA0273,车辆识别代码:LSGGG54Y9DS108672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
1、
2、
3、
4、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 车辆损失费1100元 提车费100元 交通费103元
5、
6、
7、
8、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 护理费1000元 营养补助费2000元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长坤驾驶鄂AA0273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长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AA0273号车车主为朱婕,且该车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永强
2014年3月3日
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医疗单据一份(8张)
误工证明两份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一份 车辆保险单一份
交通发票一份
医院陪护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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