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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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研究

字数:2754 来源:商情 2014年47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动了P2P融资模式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恶性事件频发不禁引发人们对P2P行业前景的质疑。本文从P2P模式的本质出发,旨在剖析P2P行业的机与危,并提出P2P行业持续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P2P;融资

一、引言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P2P(Peer to Peer),即“人人贷”,是指借助于互联网实现的个人对个人的一般为小额信贷的直接信贷方式:资金闲置的人和有资金需求的人将信息发布到P2P融资平台上,通过平台进行配对,完成小额贷款。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P2P融资因“融资便捷、普惠金融”等特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其中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小视。P2P融资的风险根源何在以及如何规避和防范风险将成为P2P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P2P发展的机与危

(一)P2P发展历程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拉开了国内P2P平台发展的序幕。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市场的繁荣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之一的P2P也取得重大飞跃。2013年10月,P2P网贷规模首次实现单月破100亿,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达到897.1亿元,同比增长292.4%;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同比增长253.4%,但P2P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上的一些漏洞。2013年1011月仅两个月时间,超过50家P2P平台倒闭,并传出多起网贷第三方收黑钱、老鼠仓等恶性事件,P2P平台的发展开始逐步放缓,P2P平台融资存在的风险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反思。

当前,我国现存的P2P平台主要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类是传统的P2P模式,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贷款协议,P2P平台只充当纯粹的中介,不参与实际的资金借贷且不对放贷人的资金提供保障,如“拍拍贷”;第二类是担保模式,P2P平台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为借贷双方的交易担保来实现客户资金保障,如“人人贷”;

第三类是平台模式,引入小贷公司,通过吸收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来满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如“有利网”;第四类是债券转让模式,筹资人通过P2P平台发售债权实现融资,投资人通过P2P平台购买债权实现投资。

(二)P2P发展的机遇分析

从市场环境来看,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多使得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同时也对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居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储蓄习惯,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总体规模较大,超出了市场的融资需求,给P2P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规模庞大的资金流保障。相对于美欧等金融行业发达的国际市场,中国发展环境对P2P贷款的适合度在居民储蓄率、人力成本、用户需求等方面更具优势,为P2P的发展创造了发展机遇。

从P2P模式自身来看,P2P行业在中国正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P2P融资无需经过繁琐和漫长的审核,贷款要求相对降低,且审核周期较短,具有快捷、高效等特点,能够满足融资方短期内的融资需求,这些都为P2P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三)P2P发展的风险分析

从P2P的运行模式及市场环境、监管环境来看,P2P发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监管的缺失。由于P2P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在我国监管体系中不属于银监会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畴,监管主体混乱,近年来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2011年9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首次对于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认为P2P主要存在七大风险和隐患;除此以外,目前政府尚未出台任何具有实质性内容的P2P监管办法。政府监管的缺失是P2P平台发展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

2.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一方面,P2P平台当前主要的融资方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方整体信用程度不高,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需要获取大量的融资方信息,进行更为严格的融资方审核;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P2P平台无法实现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各P2P平台之间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也不可能实现融资人信息共享,导致P2P平台面临着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却缺乏审核依据的尴尬局面。

3.P2P平台准入门槛低。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平台数量超过500家,自2013年开始以几乎一天一家的速度在增长,从总体规模和经营状况来看,我国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注册资本多为数百万元。由于准入门槛低,资金力量薄弱,有可能存在一些P2P平台公司无视中介职能,收黑钱、欺骗投资者;更

有甚者,一旦发生大额的违约事件,较容易出现P2P平台携款潜逃等恶性事件。

4.P2P平台担保杠杆过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由于我国P2P平台准入门槛低,规模较小,为了获取利益,普遍存在着担保额超过实收资本10倍的情况。由于P2P平台普遍担保杠杆过高,一旦市场大环境发生变化,融资方大规模的违约将对P2P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三、关于P2P发展的建议

P2P一方面能够解决市场上“融资难、投资难”的两大难题,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因素和市场环境因素,也面临着较大的发展风险,为促进P2P行业的持续发展,本文提出关于P2P发展的几项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P2P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运行模式、违规惩罚等内容进行规范,建立P2P平台评级制,清理不合规的P2P平台企业,整顿P2P行业风气,对违规操作的P2P平台公司采取严厉的处罚,并明确对P2P融资违约方的惩处措施。

(二)健全信用体系

不断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实现P2P平台与征信系统的对接,确保P2P平台可从征信系统中获取借贷双方的征信信息,同时借贷双方的交易信息也可反映到征信系统中。

(三)完善风控体系

P2P平台应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完善平台风控措施,建立一套涵盖借贷双方信用审核、违约追缴、贷后评价等融资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备用金制,即提取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备用金,做到风险事前控制;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监控,做到风险事中控制;建立健全的还款违约追缴渠道,做到风险事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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