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的风险提示

2020-03-03 03:00: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编者按:我省是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在今后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利用采矿权抵押的情况也许会出现。为便于了解相关规定抵御风险,现转发深圳分行一篇文章供参考。

关于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随着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的统称)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矿权抵押融资在充分发挥采矿权担保功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缓解矿山企业融资担保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行采矿权抵押授信业务也从无到有,类似法律咨询事项时有发生。为满足我行授信业务多元化发展的法律需求,我部现结合业务实际和操作规范要求对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以采矿权设定抵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实质性地确立采矿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第180条在列举可以抵押的财产时虽未明确涵盖采矿权,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1 均可设定抵押,显然,采矿权应属可以抵押的财产。

二、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1、采矿权不适格导致抵押无效的风险。

采矿权抵押的最终实现方式为采矿权的流转,因此,采矿权抵押的设立须同时符合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暂行规定》第36条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于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采矿权属无争议;(2)采矿权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3)采矿许可证经有权部门(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一般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且处于有效期内;(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5)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无效的风险。

《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因此,采矿权抵押依法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但是,《暂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办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该法第58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严格来说,《暂行规定》并未遵循

2 登记生效主义,设定采矿权只需采矿权人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我行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具体实践中,发证机关仅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作为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我们认为,“备案”并不必然等同于“登记”,“备案”可否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简单地以《暂行规定》规定的“备案”性质及效力不明为由否定物权公示效力,将导致采矿权抵押权人的应有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3、实现抵押权时对受让方的资质限制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对采矿权资质的取得设臵相应的准入限制条件,仅具备特定的行为能力及实质要件后方能成为采矿权受让主体。限制条件形式上一般体现为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实质内容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采范围与受让方的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是否相匹配;(2)受让方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3)受让方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大小;(4)受让方是否具有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基他责任能力。

4、采矿许可证被查处吊销的风险。

尽管《暂行办法》第58条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但由于采矿许可证被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后,抵押物不复存在,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必然面临落空风险,其合法权益保护途径仅能通过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抵押人在其过错范

3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采矿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

采矿权的价值是我行确定授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抵押采矿权的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产资源具有流动性以及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随着不断开采将随之缩减直至最终消失,由此地势必导致无法准确界定采矿权的价值;二是按照《暂行规定》第56条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但由于采矿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取得的矿体信息情况,而矿床开采的技术特性和经济特性与其他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与具体应用相结合;受托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指南》、其资信程度以及评估的独立性都将对采矿权价值的确定产生较大影响。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1、确保采矿权抵押的有效性。

我行在接受采矿权抵押时建议通过以下方面确保抵押的有效性: (1)结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最长为20年;小型最长为10年),核实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及有效年限,包括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度审查情况等。

(2)明确采矿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如是否存在共有或转让受限

4 等,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落实采矿权是否已出租,防范采矿权已出租给他人导致采矿权抵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4)取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获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了解采矿权的资费缴纳情况,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已足额缴纳的证明材料。若采矿权或采矿权人在上述方面存在瑕疵,则建议在接受抵押之前要求采矿权人整改。

2、将采矿权与相关配套资产设施共同设定抵押。

一般来说,采矿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建筑物、采矿机械、生产设施等其它配套固定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效益,因此,为增强抵押物处臵的有效性,建议在接受采矿权抵押时尽可能要求采矿企业将采矿权与相关配套资产设施一并设定抵押。

3、合理审慎选择评估机构。

建议选择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并注意审查其营业执照的范围是否包含矿业权评估、是否具备有权机关签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并确已按时年检、了解其诚信状况、评估能力水平,确保资产评估质量,进而合理确定抵押融资金额。

4、充分关注采矿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严格筛选采

5 矿企业。

我行在接受采矿权抵押时还需注意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风险防范措施如下:一是严格采矿权抵押融资的准入门槛,包括所开采矿产应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类、采矿许可证应由国家或省级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取得省级发改委采矿项目建设的核准批复等;二是选择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的采矿企业作为抵押人,并在接受抵押之前对采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如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调查了解采矿企业的过往安全生产记录,核实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配备齐全符合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落实采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三是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对采矿企业全方位监管,防范应对各类安全事帮风险和经营风险,如指派专门的客户经理或成立监管小组对采矿企业的资金、物资、账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以共享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等,此处,建议储备部分相关优质企业,以备实现抵押权时顺利处臵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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