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案名名称命名规范建议

2020-03-03 03:45: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案名名称命名规范建议

(一)楼: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方可用“楼”作通名。

(二)大楼: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业大楼或公寓住宅楼,方可用“大楼”作通名。

(三)大厦:10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大型楼宇,方可用“大厦”作通名。

(四)商厦:8层以上,单一功能为商业的多层建筑,方可用“商厦”作通名。

(五)广场、广厦: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必须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面露天公共场所(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物, 方可用“广场”作通名(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但应严格控制。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六)中心: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且必须是某一产业占主导地位,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方可用“中心”作通名(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

(七)城: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八)花园、花苑:绿地面积和人工景点休闲用地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公建配套齐全且规划用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方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九)山庄:住宅区内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且地处靠山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方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能以“山庄”作通名。

(十)新村: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视项目具体情况,可用“新村”作通名。

(十一)公寓、公馆: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二)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同时不能使用“别墅”作通名。

(十三)项目名称的文字之间,不能使用分隔号,如“大通·云天阁”等。

(十四)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可单独申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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