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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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福建省水利厅] 2007年07月19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福建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四)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五)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二、大坝安全标准

(六)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三、基本程序及组织

(七)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1、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3、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八)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1、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4、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5、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6、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7、其他相关职责。

(九)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2、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3、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5、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6、其他相关职责。

(十)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1、成立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3、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5、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具备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布。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将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十二)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2、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3、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4、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5、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四、工作内容

(十三)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十四)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十五)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分别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十六)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十七)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十八)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估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附则

(十九)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二十)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细则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发布的《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附件2: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表

注:本细则由福建省水利厅闽水〔2003〕38号文发布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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