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2020-03-02 02:23: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6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24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增补。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原则: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从2009年至2015年,新建、扩建32所标准化乡镇敬老院,新增入院五保对象3300多人,每个乡镇集中供养率每年递增10%以上。到2015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5%以上。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六条

建设形式: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第八条 每所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应有10亩以上,其中菜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建设规模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含公共设施)。每所敬老院入住院民不得少于100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规模。

第九条 2011年全县计划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四所,新增床位270张,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级财政及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床均补助4620元,不足资金由县财政配套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解决,不在上述补助标准之内。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院民住房建设,不得冲抵各级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筹集: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县级民政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敬老院院长按照月人均不低于650元,其它服务管理人员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5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管理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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