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08.10)

2020-03-02 18:32: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

QG/TT X2-13.06--2017

1、总则

1.1、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活动。

1.3、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2、职责

2.1、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公用设施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安技环保部提交监测报告。

2.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2.4、建设产生、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安技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6、制造工程部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2.7、安技环保部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产废部门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3、管理内容

3.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3.2、禁止向非贮存场所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4、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5、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6、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危废临时储存间在接受危险废物之前,应先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归类的证明资料,并确保与临时储存间允许的范围相一致后,方可接受该危险废物;

3.8、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3.9、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10、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技环保部按照公司规定处罚。

4、附则

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2、本规定委托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场所管理制度(一个版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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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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