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拿预付工资擅自离职案例解析

2020-03-03 19:23: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被告刘某系一家商场的生产经理,2012年12月份的时候由于急需用钱便与商场商量先预付2013年全年工资以便他周转急用,谁料2013年年初上班的时候,刘某没有来上班,商场随即联系了刘某,刘某已经在其他公司上班了,公司随即向刘某说明情况,希望他主动把这笔钱退回来。没想到刘某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他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公司只好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公司诉称,2012年12月份,被告刘某以自己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找到公司总经理,商量让公司先预付2013年工资,由于平时刘某业绩不错,公司便同意先预付刘某2013年全年工资6万元,

刘某辩称,上班前,公司曾口头向他承诺年薪10万元,若业绩好的话,薪金还会增加。他认为公司打给他的6万元是自己的2012年的奖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应该归还。

对此,公司予以否认。公司提交给法庭的预付工资条、工资清单、财务员的证词等证据表明,这6万元,是公司预付给被告刘某的。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预付工资条实质上为借条,被告刘某的行为系借贷行为,判决其返还6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是以金钱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付出劳动而存在劳动关系为对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员工刘某以自己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预支了其2013年的工资,其还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不符合领取和获得工资的前提条件,公司认为刘某平时表现不错,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基于信任与同意预支付工资,也是作为公司笼络员工人心的方法。事情实质就是刘某需要用钱,公司同意给刘某一笔钱,律云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更为符合借贷的法律特征,同意法院的观点。

关于借贷法律关系的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借贷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两年。

关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利息。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刘某年后直接不来上班并且在其他单位已经入职,其行为还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新单位

雇佣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也是有风险的,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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