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2020-03-02 03:33: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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