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2020-03-02 21:51: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组织纪律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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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

㈣ 党性原则缺失。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能救而不救的。

㈤ 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㈥ 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㈦ 工作作风漂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弄虚作假,长期精神懈怠、消极怠工;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群众反映强烈。

㈧ 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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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实事求是的原则; ㈢ 公开、平等的原则; ㈣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九条 对照标准,凡决定为不合格的党员,都必须给予严肃处置。处置的形式主要是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三种。

㈠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谅解的可限期改正,期限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认改正的,取消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没有改正决心和措施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㈡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㈢ 党内已受过不连续的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

㈣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转变态度,应同意其退党。对作劝退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同意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其他党内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㈤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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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基层党(工)委审批。不合格党员在处置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不合格党员受组织处置的时间,从党员大会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民主评议党员中发现严重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立案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需进行组织处理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党组)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视情节区别处理。

第十六条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后,党组织要加强对其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对已劝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七条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党员档案。违反党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的归档,按纪检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不按要求处置,以及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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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温泉县认定不合格党员十种界限区分

各乡(镇、场)、各单位、各部门要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在群众中集中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工作中已发现违法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工作,于6月1日前完成不合格党员认定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县党委组织部备案。为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对不合格党员认定应区分以下十种界限:

一是区分思想认识一时跟不上形势与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界限;

二是区分某一两项工作未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长期意志消沉、不起党员作用的界限;

三是区分经验不足造成失误与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损害党和群众利益的界限;

四是区分因年老体弱或家庭有实际困难而影响发挥作用与党性意识衰退、消极落后的界限;

五是区分企业因下岗、待岗党员、农村党员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与在岗党员、在家农村党员因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活动、不交纳党费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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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政府、政协,县纪检委办公室,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 ———————————————————————————————————— 中共温泉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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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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