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2020-07-25 来源:党员个人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麒麟社区党总支处置不合格

党员工作总结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员队伍是否纯洁,党员思想是否过硬,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否坚强,直接关系党的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我们党的队伍是好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的就业方式、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发生了巨大变化。按党中央及省市县对党员队伍的严格要求和根据威信县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麒麟社区党总支对全社区党员进行了深入调研,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麒麟社区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全社区共有党员201人,其中,正式党员198名,预备党员3名;女性党员76名,占党员总数的37.8%;70岁及以上的党员26名,占 12.9%;初中及以下的175名,占87.1%。根据以上数据,可见当前党员队伍的状况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新形势需要,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男女比例不协调,老龄化结构严重,文化程度整体偏低等问题。

二、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要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首先要找出我们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通过走访、座谈和结合相关资料对照分析,当前党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交纳党费和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个别党

1 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组织纪律观念差,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对党丧失信心,或对党和国家的改革政策不理解,消极对待党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为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都无所谓,不交党费党组织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不发挥作用或作用不突出,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其突出表现是:政治热情下降,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对党的事业不关心,对工作不负责任,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思想上没有正气,行动上没有豪气,工作中没有锐气,光有党员牌子,没有党员样子,长期平平庸庸,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群众。

3、思想消极、表现落后,基本丧失了党员条件。主要表现是有的经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对基层党委、支部的决策决议,不是正面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而是背地里和群众一起发牢骚,表示不满情绪和附合落后群众的观点,个别党员甚至对群众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告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公然带头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规定;有的公然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少数党员趋利心理严重,为了个人私利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甚至不择手段,损公肥私,以损害群众利益来达到利己目的。

5、长期外出不归,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成了“挂名”党员。这部分党员主要集中在企业下岗党员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党员以及流动农民党员中。

2 综合调查情况,产生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入党后放松了自我要求和党性锻炼,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个人主义思想膨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或一心向钱看,逐渐成为不合格党员。二是个别党组织把关不严,把本来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一遇适当时机,这部分人就要暴露出本来面目。三是个别党员对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理解,特别是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下岗党员,对党的深化企业改革政策不理解,抱怨情绪大,认为自己生活都没保障了,还谈什么党员不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也解决不了吃饭的问题,所以认为当不当党员都无所谓。四是部分农民党员文化素质低、家庭生活贫困,面对发展市场经济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自卑心理、失落感强烈,缺乏上进的动力,甘居平庸。五是党组织不健全或党员管理教育滞后。以至个别党员处于无人管和放任自流的状态。有的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不能及时处置,以至个别党员在偏离党员标准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六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个别不合格党员有机可乘。

三、麒麟社区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法

不合格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已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党组织针对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取得了很好成效。

1、认真组织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2、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

3 提条件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

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是做好处置不合作党员工作的关键 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党总支把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基本上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队伍到位、指导督查到位。成立了由党总支“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为党员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搞好指导和服务。实践表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评议工作落在实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取得了实效,达到了目的。

4、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抓好党员教育培训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保证。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教育培训;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真正达到优化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首要环节是抓好学习培训。当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力求培训内容职业化,培训阵地网络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切实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5、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4 所要达到的最后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要通过组织限改党员学习班、结对帮带等活动,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觉悟,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使之在限期内转化为一名合格党员。同时,要做好被处置出党的同志的跟踪帮教工作,使之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的好公民,防止处置一名不合格党员,就增加一个钉子户,形成一个对立面。

四、取得良好效果

全社区现已处置不合格党员3人,其中开除1人,限期改正2人。全社区党员素质得到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点思考

1、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

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5 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队伍到位、指导督查到位。建立 “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3、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防患于未然。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切实发挥,起到约束在前,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一是要坚持党员经常性教育学习,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要强化党员监督管理,通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制度约束,约束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约束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三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做好流动党员的摸底排查,建立台帐,不但所在支部加强对其教育,还要让流动党员进所工作所在社区、单位就近接受教育,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保证。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教育培训;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真正达到优化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首要环节是抓好学习培训。当前社区村两级财力极为困窘,成为制约和影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因素。建议将党建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转移支付中安排党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只有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才能真正做到学习培训落在实处,评议处置程序到位,不走过场,从而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效。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力求培训内容职业化,培训阵地网络化,培训形式

6 多样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切实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5、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最终目的。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要通过组织限改党员学习班、结对帮带等活动,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觉悟,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使之在限期内转化为一名合格党员。同时,要做好被处置出党的同志的跟踪帮教工作,使之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的好公民,防止处置一名不合格党员,就增加一个不稳定因素,形成一个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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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 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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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推荐第4篇:某村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XX村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纯洁党员队伍,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结合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村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积极宣传

我支部于4月1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动员大会,并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等,领会了活动的意义和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

(二)科学推进,确保实效

1、科学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党员日常表现积分核定参考标准

结合党员队伍的特点,充分考虑我村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的党员特点,制定出适合本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和党员日常表现积分核定参考标准,并成立了领导组和党员日常表现积分领导组,明确了工作职责,提高认定标准的针对性。

党员日常表现积分积分设定包括基础分5-20分(党员分类得分);基本分60分(参会、活动、党费交纳);激励

1 分八项40分,惩戒分九项100分。并确定如违反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入党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情节严重的。

2、扎实开展了党员资格年审登记申请工作

通过党员资格年审登记,我党支部55名党员,其中,5名长年患病或行动不便的党员,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列入党员资格年审登记范围;剩余50名党员已全部进行了年审登记,无自愿放弃年审登记的党员。

3、按照党员的职务、年龄、身体状况、流动性等情况,细分了党员类别

55名党员中,A类党员2名,B类党员5名,C类党员18名,D类25名(其中含流动党员7名),长期生病或行动不便的党员5名。

(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进行党员积分登记

1、会前和会后“双签”

我支部每月10日为党员活动日和党费缴纳日。每次党日活动都认真组织党员进行理论学习或义务劳动,并进行“双签”即会前签到和会后签退。半年来我支部共组织党员开展各项活动6次,并留存影象资料存档。

2、无职党员设岗定责

我支部55名党员,除了5名长年患病或行动不便的党员和7名村两委干部,剩余有能力的无职党员,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长,结合支部设立的13个岗位,进行了岗位认领和公开承诺,同时要求每位党员,无论有职无职都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并将这一项列入党员激励分。

3、落实党员联户制度

我支部5个党小组都根据各小组的实际户数、党员自身能力确定了联系户,要求每位党员每季度至少对联系户进行走访一次,积极宣传政策法规、传达重大事项内容,做到将联系户及群众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等向上汇报,并帮助农户解决实际困难,将这一项列入了党员激励分。

4、《党员管理手册》的登记

每次理论学习、义务劳动、党费收缴,都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党小组长,给参会党员填写《党员管理手册》;党员联户走访、党员设岗定责履职情况由党小组长监督进行填写。

5、落实两委干部结对帮扶工作

每位干部都确定了一户困难户,并对帮扶户进行走访,了解了家庭存在的具体困难,采取了具体的帮扶内容和措施。

6、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我支部结合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流动党员管理

3 制度,从思想汇报、组织生活和党费交纳三方面情况对流动党员进行考核。

7、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登记核实

目前,我支部未有任何违纪违法情况。

(四)严格依照程序、标准评定等次

1、民主测评得分:

严格依照程序及标准对党员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五方面,进行了民主测评。测评结果,90分以上6人,80分—90分35人,70分—80分8人,60分—70分1人。

2、日常表现得分:

我支部坚持以“基本要求”+“八激励九惩戒”为主要标准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党员管理手册登记情况、党费收缴登记簿、参会签到、活动记录、意见箱反馈情况、群众反映情况等方面由记分领导组进行党员积分汇总。4到7月份我支部总计学习、活动6次计18分,党费收缴7个月计7分,基本分满分25分。如不参加组织活动和学习,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次扣6分,履行请假手续不记也不扣分,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1次计1分,不及时、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每次扣3分。激励分方面,全体党员都能自觉遵守党纪法规、村规民约,无违法违纪行为,都奖励了4分;针对党员履职情况,村两委干部都能积极宣传党的路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村级重大事项;做好分管工作,认真履职;结对帮扶困难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三项分

4 别奖励了4分。评定半年日常表现结果,40分以上32人,30—40分13人,20—30分5人。

3、党员资格年审总得分:

由日常表现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两部分组成。即党员资格年审总得分=日常表现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结合半年支部各项活动开展情况,经支委会商议,确定64分以上为优秀,54—63分为合格,44—53分为基本合格,44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评定,结果:9人优秀,26人合格,12人基本合格,3人不合格(XXX、XXX、XXX)。

4、对确定为不合格的3名党员,支委班子进行了调查核实,了解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由于这3名党员在日常表现中,不能按时参加支部的各项活动,又不履行请假手续,扣分严重,被评为不合格,张海如、常根祥、李龙刚3名党员暂缓登记。

(五)开展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扶教育

1、思想交流到位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3名党员,通过党小组长和支委成员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

2、结对帮扶转化

对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3名党员,我支部采取“两帮、三监督”的转化帮扶机制,“两帮”即支部书记帮和支部党员帮,支部书记帮就是要由支部书记与不合格党员进行结对帮

5 教,每月一次谈心交流;支部党员帮就是要对每位不合格党员确定2名合格党员进行结对帮扶教育,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帮扶,一是思想上教育引导;二是生活上关心爱护;三是行动上带动提高。经支委会商议决定,XX由XX和XX帮扶;XX由XX和XX帮扶;XX由XX和XX帮扶,帮扶教育为1年。“三监督”即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二、取得的实效

半年来,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首先,全体党员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都有所增强。比如在组织党员理论学习和义务劳动中,大多数党员都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已,准时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员也能够履行请假手续;其次,通过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党员的服务意识强了,真正能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比如XX老党员,是退休老师,他就利用空闲时间,自购修剪剪、杀虫剂,给村内的草坪进行了义务修剪和除虫。

三、存在的问题

1、不合格党员标准界定不客观。务工经济是部分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的党员为了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可又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党组织与党员的沟通基本上是电话、短信联系。比如,常根祥在晋城打工,又无固定的工作地点,这儿几天,那儿几天,无法参加组织活动;李龙刚是货车司机,长年跑车,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

2、民主评议党员情况不合理。由于我支部党员比较多,有5个党小组组成,以致于党员与党员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了解不深,民主评议靠感觉和印象的比重大,没有真正从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五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测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完善流动党员积分管理制度。结合流动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实际情况,那我们就要从激励分这块去考虑,制定一些切合实际的制度。比如,在生活中,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群众做一些好事,如能主动清运垃圾、帮助困难群众等;在学习上,虽然不能参加各项活动,但能主动和支部联系,并积极学习会议精神的。这说明党员的宗旨意识和为民服务的意识还是很强的,我们都要给予激励。

二是进一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从严治党工作结合起来。以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为契机,认真再总结、再梳理,将实践中得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成制度,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推荐第5篇:新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新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就是要坚持严格质量进、严肃政策出,形成党员队伍吐故纳新、自我纯洁、充满活力的机制。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求,区党工委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通过学习教育、党员民主评议等环节,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调研,充分准备,夯实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基础

一是宣传发动。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对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系统部署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对所属党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清查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交给任务的党员(简称三不党员)情况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是征求意见。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市委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层分类召开座谈会,重点围绕如何细化不合格党员标准、如何规范党员评议程序、如何健全不合格党员正常退出机制等问题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为制定方案、找准处置不合格党员突破口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方案。

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党员队伍建设新要求,慎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

二、制定标准,创新载体,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推进

一是不合格党员标准界定。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的通知(菏组发〔2014〕15号)等文件的基本要求和党员职责标准,分类制定不合格党员标准。

二是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是扎实开展党员评议。

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自我认定。党支部组织党

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党支部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定为不合格。

三、严格程序,慎重处置,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范化落实

一是把握处置方式。

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给予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既无改正愿望,又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直接劝其退党。对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劝

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对问题严重,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直接予以党内除名。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应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是把握处置程序。

在处置程序上采取组织谈话、教育转化、组织审批、立卷归档、跟踪帮教等程序,做到严格程序,慎重处置。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支部找其谈话,安排2名正式党员每周对其进行一次转化教育,教育转化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后,由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规范化整理归档。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加强帮助教育,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根据《党章》规定,重新吸收入党。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

根据目前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流动党员合格标准难界定。

高新区劳务输出人员数量庞大,务工经济是部分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的党员为了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党费靠家人代缴,党组织与流动党员的沟通基本上是电话、短信联系,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出现鞭长莫及现象。

二是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创新不够。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停留在程序化、格式化的基础上,对党员民主评议办法,过分依赖,没有创新更好的载体。

三是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不够。

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的学习不到位,开展的组织活动不多,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了解不深,民主评议靠感觉和印象。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

进一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结合起来。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引领,通过党组织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活动,让党员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归属感,抓好党员即知即改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

进一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发展党员工作结合起来。严把党员入口关,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深入考察党员入党动机,强化发展对象公推选优,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公认度,优化完善发展党员程序,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党员公示制,全面考察党员德能表现,落实发展党员培训制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三是

进一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树立典型结合起来。坚持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树立党员先进典型两手抓,对党内除名的党员进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对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优秀的党员,深入挖掘先进事迹,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附:高新区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统计表

推荐第6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总结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总结

为着力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从而为“党建助推生产经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XXXX公司党委根据XXX党委的部署和要求,于8月份启动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详细方案,对公司351名党员进行了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党员14名,无基本不合格党员,排查出13名失联党员,并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办理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现将处置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目的明确

XXX公司党委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论述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以党章规定和XXX党委《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为依据,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支部书记务必抓好此项工作,要求党支部及时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及时传达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一是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自觉参加活动;二专题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三是宣传发动。各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按时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三、科学推进,确保实效

(一)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按照XXX党委《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XXXX党员队伍的特点,充分考虑职能处室、一线员工不同岗位的党员特点,制定出适合本支部党员实际的评判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针对性。

(二)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及排查摸底活动

一是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二是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三清理一核实”:即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党员;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记录本、党费收缴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组织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三是开展“双找”活动。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情况,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

(三)开展对评议不合格党员帮扶及处置工作

一是帮扶谈话。对组织定格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及时指派专人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二是不合格党员处置。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序列。

四、狠抓落实,成效明显

通过此次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XXXX公司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更加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增强了党员党的群众意识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自觉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了纯洁党员队伍的目的,使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得到了提高,工作热情也得到了加强。

推荐第7篇: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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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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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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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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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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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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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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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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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一、

基层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对党员进行初步认定。

1、

认定为合格党员→停止处置。

2、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二

二、

党支部对其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1、

经调查,情况不属实→停止处置。

2、

经调查,情况属实→三

三、

党支部将初步处

理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

1、

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四

2、

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五

四、

基层党委预审

1、

审批不通过→二

2、

审批通过后→六

五、

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1、

审批不通过→二

2、

审批通过后→八

六、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表决。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基层党委。拟

1、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七

2、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八

七、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1、审批不通过→二

2、审查同意后→九

八、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1、审批不通过→二

2、审查同意后→九

九、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1、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十

2、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十一

十、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   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十二

十一、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十二

十二、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推荐第9篇:不合格党员处置2

科学界定疏通出口

——××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处臵不合格党员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中国共产党面临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四大危险”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按照中央、省委和娄底市委的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在创先争优活动中锤炼党员作风,在增数的同时着力提质,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不合格党员的“出口”。××年,我市共处臵不合格党员××人,包括男性党员××人、女性党员××人,其中正科级××人、副科级××人、普通党员××人,处臵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一、基本做法

(一)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处置的准确性。在广泛调研摸底、深入讨论交流的基础上,结合《党章》及有关规定,从政治信念、理论学习、宗旨观念、讲究社会公德、带头完成任务、参加组织生活、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等几方面提出不合格党员的七种表现。××年开始,重点在全市的重点服务窗口推行“党员先锋示范岗”党员服务标准体系,设臵优秀党员、合格党员的基本门槛。同时,还结合在职党员、下岗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不同特点,制定了适用于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等领域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标准。我们从共性和个性的层面,建立起了涵盖面广、操作性强的不合格党员标准体系,为处臵工作提供准确的政策依据。例如:对出现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本人要求退党、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等情况的党员,即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二)全面规范程序,确保处置的紧密性。坚持“于法从严、于事规范”原则,将处臵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严格规范为“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支部审定、会议表决、审批备案、公开公示”等六个步骤。在处臵过程中,突出抓好民主评议、支部审定等关键环节。开展民主评议前要求各基层党委将调查摸底情况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并派人列席会议。评议坚持只摆问题原则,支部审定严格根据测评结果确定不合格党员初步名单,并进行调查核实,进行组织谈话,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解释申辩。支部会议表决通过后,要报上级党委审批备案,处臵结果在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公开公示,最后归档整理。我市各级党组织每年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将综合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根据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进行妥善处臵。即(1)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期内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3)

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5)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慎重分析评审,确保处置的稳妥性。在原则上,我们坚持“四个暂不处臵”,即:由于组织涣散造成党员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年龄在75岁以上,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组织关系无法转移或组织管理原因造成关系无着落的;无法联系或联系不上的流动党员暂不处理。在操作上,我们坚持一视同仁、善始善终,全面深入调查分析,全面掌握现实状况,挖掘深层原因,确保处臵工作不走样、不留后患。

(四)深入开展帮教,确保处置的实效性。在严肃处臵的同时,我们注意抓好了对党员处臵后的帮助教育。基层党委指定专人对不合格党员采取“一帮一”、“二帮一”的形式,开展结对帮教,认真落实谈话谈心和处臵后回访制度,帮助其认识问题,正确对待,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消除误解,轻装上阵。基层党委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让不合格党员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纪、科技知识,促使其转化。此外,我们针对部分不合格党员生活困难问题,还将开展困难党员帮扶活动作为转化不合格党员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

在近三年处臵不合格党员探索和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存在着不少客观情况和处臵方法上的问题,导致工作难以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处置方法比较单一。一般只对违纪违法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党章》和《条例》等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原则性较强,较多的则是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劝他退党”等定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因此只有当党员出现严重违纪时才能做出处臵。二是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处分的以农村党员居多。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党员中半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其中90%为农村党员;三是“小官大贪”现象较突出。如我市××局干部×某,在××年××月至××年××月期间,×某伙同镇××所干部××某及相关村干部,采取虚增征地面积和地面附属设施数量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附属设施补偿款××万元用于私分,其中××某个人分得××万元,其余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贪污数量均令人咋舌;四是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员的就业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的教育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工作情况更加复杂。

三、建议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的新机制。一要对各类党员分情况制定标准。对农村不合格党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二要进一步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臵。三要疏通党员“出口”。目前,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组织处臵;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针对部分因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或信仰改变缘故,主动提出退党要求的党员,很有必要建立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要重点从主动退出的程序上制订出可行的操作性办法意见。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在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拟做到以下几个程序就可以了。党员个人申请—组织派员调查核实—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委审批—与退党者本人谈话。

推荐第10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小结

关于加强处置

不合格党员相关文件学习小结

根据《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我所党支部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通过学习教育、党员民主评议等环节,对全所19名党员学习、工作、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我所无不合格党员。现就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小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加强领导

我所于2015年1月分别召开了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会议。宣传发动、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学习上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明确标准、端正思想、掌握政策、积极参与。

二、认真排查、合理认定

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采取“拟定方案、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支部审定、调查核实、会议表决、宣布决定 ”的步骤进行,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对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做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狠抓落实,成效明显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严格审定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后,我所无不合格党员。

总之,在此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我所高度重视,上下齐力,达到了纯洁党员队伍的目的,使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得到了提高,工作热情也有所加强。我所将认真再总结、再梳理,将实践中得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成制度,推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第11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越西县邮电贝尔小学

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方案

根据越组发[2014]39号《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为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论述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以党章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文件为依据,通过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着力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凉山名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集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

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10月13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一)动员学习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0日)

1、制定方案。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本校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动员会,对本单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出部署,宣传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

3、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学习上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明确标准、端正思想、掌握政策、积极参与。

(二)排查摸底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排查清理。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六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党费交纳情况和组织生活参与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通过“六清理”,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情况: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其它明显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党员。

2、开展“双找”活动。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情况,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

3、党员登记。

①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登记。予以登记党员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登记表》后,纳入正常管理序列。

②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限期改正或劝退方式处置。

③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自行脱党除名方式处置。

④对经多方努力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暂缓登记,并另行造册,存档备查。

上述登记、暂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意见,由党支部研究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处置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0日)

1、初步认定。召开支委会,对调查核实的存在问题党员情况和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中未予登记党员情况,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名单。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的,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做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

3、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6、宣布处置结果。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7、落实帮教措施。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书记与他们逐人深入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党支部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8、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支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

总结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党员教育帮扶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组织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全程参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确保业务指导全覆盖。

(二)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上级党组织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2014年10月15日

第12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

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在召开支委会前,党小组要开会讨论,提出建议,供支委会参考。在支委会上,要详细听取调查核实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党支部负责同志要喝劝退党员本人谈话,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对其意见、说明、申辩认真研究处理。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劝退的理由。劝退党员可发表意见,进行说明和申辩。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决定。会后,党支部要将劝退党员决定、调查材料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劝退决定,并做好劝退党员的思想工作。

党员被劝退后,其《入党志愿书》仍保留在本人档案中,不能随意处理。如果劝退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可限期改正错误。限期改正错误只是用于正式党员,时间不超过1年,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限期改正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自行脱党党员的除名程序

《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这样的党员应予除名。首先支委会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已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原因。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调查情况,本人进行申辩,讨论处理意见,经过讨论,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如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处置程序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向党组织提出退党,表明他不愿意履行党员的义务,已丧失了党员的起码条件,因此应同意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党支部负责同志要找其谈话,弄清原因,及时帮助教育。如果本人坚持退党,经支委会研究,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一是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是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决绝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三是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的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五是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六是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时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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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第13篇: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

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

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4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别以下五种界限:

1、注意把因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区别开来;

2、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4、注意把党员因下岗、待岗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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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方法强调简便易行,时间注重相对集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洛阳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

第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已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因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应限期改正。

(二)劝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处臵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改正。

1.支部委员会认定。支部委员会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根据不合格党员表现作出初步认定,形成调查材料。

2.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认为调查材料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集体研究审批。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不受影响。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期满后,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二)劝退和除名。

1.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支部委员会调查拟作出劝退和除名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在接到劝退、除名党员处臵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以正式文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委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结果书面批复基层党委。

4.支部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臵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5.立卷归档。对不合格党员处臵结束后,基层党委要将每名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装卷归档。

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1)上级党委批复;(2)基层党委请示或报告文件;(3)支部委员会认定材料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5)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6)其他调查材料。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受除名处臵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党员,如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决定要及时向市属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处臵决定装入党员档案,由市属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臵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应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轻易定案。如果证据确凿、充分,但党员本人拒不承认的,也可以定性处臵。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处置恰当。处臵工作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臵。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六章 政策界限

第十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臵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十三条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臵。 第十四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除名程序,报市属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派遣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臵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臵;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臵,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政策,各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深入细致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工作不负责任、处臵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做处臵,基层党(工)委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做出处臵;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臵决定。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在处臵过程中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无视程序、事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臵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持续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属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中共中央政治局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2013年01月28日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长期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一大批优秀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生动诠释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吸收到我们党内,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会议要求,要严格坚持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要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17篇: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1、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1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五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对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

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4、正确对待不合格党员

正确对待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检验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对待不合格党员,中央提出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把教育和处置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机制。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从教育入手,不搞不教而诛。要通过党员标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启发他们的思想觉悟,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看到与合格党员的差距。要满腔热忱地耐心教育帮助他们,促使其转化;要引导他们翻然醒悟,振作精神,正视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则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合格党员有不同的情况和原因,必须作认真的、具体的分析,根据他们的缺点、错误程度和原因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行动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和处理。要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与拒绝接受教育,不肯认真改正的人区别开来,对前者一般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对后者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三,对那些经教育不改而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仍然要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教育他们在出党后做个好公民。有些人经过努力,改正了缺点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时,还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第18篇: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新潭小学党支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根据《水西街道深入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按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原则。定期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把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立足教育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于教育转化,提高党员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依据党章作出处臵。

3、民主公开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强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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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支部(总支)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5年1月21日- 1月30日)。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县委《关于印发黔西县深入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通字„2014‟36号)的有关要求,支委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实施。

(二)认真排查摸底(2015年2月1日- 2月3日)。支委会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对本支部全体党员的组织关系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流动党员的情况。对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的党员,以及有其它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支委会要做好登记,在民主评议党员时向支部(总支)大会作出说明。

(三)民主评议党员(2015年2月4日- 2月6日)。召开支部(总支)大会民主评议党员。会议议程主要有四项:一是集中学习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学习本支部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党员自评。三是党员互评。自评和互评时,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党员之间互评,要摆问题、提意见,讲真话、说实话。四是民主测评,发放《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测评。支部大会指定监票人和记票人,测评结果当场统计和公布。

(四)支部初步认定(2015年2月7日- 2月9日)。支委会对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根据平时对其掌握的一贯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公平、准确作出初步认定。

(五)支部调查核实(2015年2月10日- 2月12日)。支委会组建调查组,邀请街道党工委派员参与,对初步认定有不合格主要表现的党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采取广泛走访、查阅资料、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支委会最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材料,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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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程序予以除名。

(三)把好舆论导向。按照对内深入发动、对外审慎宣传、积极试验探索的原则,开好动员会议,深入走访行动不便的党员,积极联系外出流动党员,层层把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主要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党员,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最大限度地理解支持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党支部把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坚持。同时,进一步健全落实择优确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处臵不合格党员新机制。

附件:

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

2.民主评议党员测评结果汇总表 3.处臵不合格党员审批表

水西街道新潭小学党支部

2015年1月26日

第19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材料]

佳木斯市工商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

一、全体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严厉予以处理。

三、对于年度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以及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其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总支、支部要对本部门的违纪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后执行。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取证。党组织要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二)材料与本人见面。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组织上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三)召开支委会。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委员要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四)同被处置党员谈话。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五)召开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文件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关于对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

(六)让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七)党支部将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上报机关党委批准。

(八)将处理结果正式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对出党的同志鼓励他努力做个好公民。

(九)立卷归档。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案卷包括:党员处理呈报表、说明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调查材料、本人检查或退党申请、各种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案卷一般应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20篇:不合格党员处置座谈会发言稿

一、党费收缴和管理

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基本义务,在党费收缴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好“三关”:一是“标准关”。对于本支部纳新的党员,由支部根据其收入情况确定缴纳党费的标准。对于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在组织关系接转中,严格审定其收入情况,确定党费收缴标准,一年进行一次核查,防止党费流失。二是把好“收缴关”。党费收缴标准确定后,各支部严格按照每月一次收缴党费,并由支部书记签字上交,镇党委汇总后及时上交县委组织部。三是把好“使用关”。在党费的使用上,镇党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下拨的党费全部足额用于“领头雁”培训、党员培训、各支部党员远程教育、阵地建设、活动场所建设等。

二、发展党员工作

把握一个原则:即政治上合格,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牢固,工作表现积极; 实现两个改善:即结构上趋于年轻化,素质上注重知识化; 规范三个程序:即“三票决三公示”确定发展对象票决公示、接受预备党员票决公示、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公示; 搞好四个结合:即发展党员与大学生村官培养、后备干部培养、退伍军人和致富带头人培养、妇女干部培养相结合。

今年xxxx镇共发展的党员18名,其中35岁以下的15名占83.3%,初中以上文化的17名占94.4%。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在日常工作中,极少数党员政治立场不坚定,理想信念淡薄,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甚至参与迷信活动,参与群体性上访活动等。但是要确切地认定是不合格党员存在定性难的问题。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二)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7、不履行公民义务,不服从组织领导的。

8、笃信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9、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危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0、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13、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支部决定、党委审批、处置备案四个步骤。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占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不合格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具体步骤是:①支部书记讲话,对搞好民主评议提出要求。②党员进行自我总结。③对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④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2、支部决定。经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支部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原因,并派专人与其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对明显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与其结成帮教对子,促其转化。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半年。限期结束经再次评议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其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3、党委审批。对支部申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材料,上级党委要进行全面审查,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党委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档案。

4、县委组织部备案。党委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要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和被处置人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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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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